作者LeeClement (LeeClement)
看板NTUniNews
标题香港裁判法院的权限
时间Wed Dec 21 01:28:50 2005
http://www.doj.gov.hk/chi/legal/#9
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罚权力通常以判处监禁两年或罚款100,000元为限,但对於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罚权力。
所有可公诉罪行最初均在裁判官席前提出;律政司司长可因应案情的严重程度而申请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交付原讼法庭审理。不服裁判官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会由原讼法庭法官审理。
特委裁判官可由具备律师资格或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士出任,专门处理惯常性质的案件,如小贩摆卖或轻微交通违例案件等。特委裁判官的判罚能力,通常是以判处监禁6个月及罚款50,0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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