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hsu007 (Alan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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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情报] 医学系系学会会长副会长选举罢免办法
时间Sun Mar 30 22:43:5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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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anhsu007 (Alan Hsu) 看板: NTUmed98
标题: [情报] 医学系系学会会长副会长选举罢免办法
时间: Sun Mar 30 22:43:08 2014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系学生会会长副会长选举罢免办法
中华民国101年3月7日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系学会班级代表会议制定全文二十条
中华民国102年3月9日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系学会班级代表会议修订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
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本会组织章程第九条制定之。
本办法未规定者,由秘书部以命令补充之。
对本办法适用时产生疑义者,由班级代表会议解释之。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选举、罢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第三条
本会选举罢免事务由秘书部负责办理。但会长、副会长罢免案之提议、提出及
副会长之缺位补选,由班级代表会议办理之。
班级代表会议认为秘书部不宜办理罢免事务时,得指定其他本系学生办理。
第四条
秘书部办理下列事项:
一、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
二、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及计画事项。
三、候选人申请登记事项。
四、候选人资格之审定事项。
五、选举宣导之策划事项。
六、选举、罢免结果之审定事项。
七、其他有关选举、罢免事项。
第五条
秘书部为执行选举罢免事务,得任命本系学生若干名为选务人员,受秘书部监督指挥,负
选举罢免事务。选务人员得受领工读金。
秘书部得委任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处理选举罢免事务。
第三章 选举
第六条
凡本系在学学生皆为选举人,有选举权。
第七条
本系在学学生,除未缴会费者外,得依本办法登记为会长或副会长候选人。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应备具秘书部规定之表件及保证金,於规定时间内,向秘书部联名
申请登记。未联名申请登记、表件或保证金不合规定,或未於规定时间内办理者,不予受
理。
同一组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如经审定一人或二人资格不符规定,则该组候选人,应不准
予登记。
第九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下列各款表件:
一、 候选人年级、学号、姓名与联络方式。
二、 本人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三、 候选人学历、履历或其他经历。
四、 候选人政见。
五、 行政规费、候选人保证金,金额由秘书部决定。
六、 其他秘书部规定之格式与应交付之资料。
前项第二、三款之字数与格式限制,由秘书部规定之。
申请登记不具备本条第一项第一、二、五款之表件者,秘书部不得受理。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选举罢免时程、投票日与竞选期间,由秘书部决定之。
第十一条
秘书部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布各种公告:
一、选举公告,须载明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时间,并应於会长、副会长任期届满三个月
前发布之。但重行选举、重行投票或补选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选人登记,应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公告,其登记期间,不得少於十日。但补选或重行
选举之候选人登记,应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记期间,不得少於五日。
三、选举人名册,应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间,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选人名单,应於竞选活动期间开始前一日公告。
五、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後七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选举人投票时,应凭学生证领票。
选举人领票时,应於选举人名册上签名以证明领票之事实。
第十三条
投、开票所之地点与起迄时间由秘书部决定并公布之。
投、开票所各一个或一个以上。
第十四条
选举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不用秘书部制发或承认之选举票。
二、圈选超过一组。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别为何组。
四、圈後加以涂改。
五、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号。
六、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选为何组。
八、不用秘书部制备之圈选工具。
九、不圈选完全空白者。
前项无效票,应由选务人员认定;认定有争议时,由秘书部决议之。
秘书部委任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处理选举罢免事务时,无效票之认定
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为之,不适用前项条文。
会长、副会长选举,以获最高票组为当选,得票数相同时抽签决定之。
前项选举如为同额竞选,其赞成票数须高於反对票数始为当选。未能当选时,秘书部应重
行举办选举。
保证金之发还由秘书部规定之。
第四章 罢免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之罢免案,经二位以上班级代表提议,五位以上班级代表同意提出後,班级
代表会议应为罢免案成立之宣告。
罢免案之投票,应在罢免案成立宣告後三十日内举行。
罢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内,秘书部或其他受班级代表会议指定为罢免事务办理之学生(以
下简称负责学生)应就下列事项公告之:
一、罢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时间。
二、罢免理由书。
三、答辩书。
第十七条
罢免案之罢免程序,准用前章选举之规定。
负责学生於罢免事务之办理,准用本办法有关秘书部之规定。
罢免票应将会长、副会长联名同列一组印制,并在票上刊印同意罢免、不同意罢免二栏。
罢免案投票结果,同意罢免票数多於不同意罢免票数者,即为通过。
罢免案投票结果,同意罢免票数未超过不同意罢免票数者,即为否决。
班级代表会议於罢免案否决後六个月内,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对於同一会长、副会长之
罢免案。
秘书部或负责学生应於开票完毕後三日内公布罢免案投票结果。
罢免案通过後,被罢免人自公告日起解除职务。
第五章 选举罢免争议
第十九条
秘书部或负责学生办理选举罢免之过程违法、候选人或被罢免人有不法事由、票数计算不
实或其他显失公平之情事,有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者,候选人、被罢免人、罢免案提
议人或选举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罢免案投票结果公告时起十日内,向班级代表申诉。
对於前项申诉,该班级代表应於十日内召集班级代表会议裁决之。
班级代表会议对於申诉,认为无理由者,得以决议驳回;认为有理由者,得宣告选举无效
、当选无效或罢免无效、罢免案通过或否决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办法之效力溯及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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