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lels (Hammerklavier)
看板NTUmed91
标题Re: 公民投票法
时间Sat Nov 29 12:01:32 2003
※ 引述《MnO4 (演角。舞者。歌手)》之铭言:
: ※ 引述《ponyo (失踪的自由)》之铭言:
: : 还记得上个学期修本国宪法时做过公民投票的报告...
: : 今天看报纸,知道立法院通过了公民投票法。
: : 只是我强烈地感觉到这样的公民投票法毁损了人民的权力,形同虚设。
: : 也许他设计上有一些精神是合理的,但是表现成条文,
: : 却是血淋淋丑陋的政治角力的结果。
: : 的确我们需要避免民众可能在群体盲目或受到煽动情形下提出不适当的公投,
: : 但是由政党比例组成公投审议委员会,才21人,
: : 对於提出的议题是否准许公投,具有完全、绝对的决定权,
: 我想,对於所谓「公投审议委员会」的质疑,是基於前无实例可供约束其权,
: 但是倘若是由人民发动,亦,最近一次正副总统(全国性)千分之五以上提案;百分之五
: 以上连署;或最近一次直辖市/县市长(地方)选举人数百分之二提案,百分之十以上连署。
: 仅此途径交付此委员会,那麽委员会应该只能就提案、连署人数是否合法此一项以审核之。
: 比较模糊之处在於,排除事项: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
: 那麽,核四算是投资吗? 我想「投资」二字定义实过於笼统了点。
: 公投法即使通过了;但还是有点予人不可信任的感觉,原因就在於太过仓促,
: 尤其过於敏感,不仅仅是国内问题,更引起中共与美国的关切;
: 同时,蓝绿两军自始而终,理念飘摇不定。
: : 这样就完完全全藐视了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
: : 人民创制复决权的最大,甚至是唯一的目的,就是要绕过立法机关。
: : 公投是否适宜提出,的确应该以某种方法加以考量,
: : 但是由立法院政党比例产生的审议会决定,真是最荒谬的事。
: : 而立法机关有权提起公投,行政机关却无,也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
: : 难道我们立法机关的权力还不够大吗?
: : 政院覆议只要立院1/3同意就得维持原案,
: ^^^^刚刚查了一下,应该是1/2吧,所以报纸上才说
: 「若政院驳回,需要拉到113票才可维持原案」云云。
: 记得以前国中公民课本是2/3
: : 立院有倒阁权,还有罢免权,还有修宪权,
: : 现在再加上公投。
: : 若说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拟定公投的事项,有助於理性的表决,
: : 那又为什麽丑陋地将这权力唯一归与立法院呢?
: 所以那时候 国父才有「国民大会」的想法。
: 照五权宪法,五院是应该向国民大会负责的;非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我离题了呵呵)
: : 那个组织本来是公投要绕过的东西...
: : 即使政府如果要有发动公投的权力,我觉得也应该是行政立法平等地拥有这项权力。
: : 我不反对把统独等议题暂时排除,那的确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 : 但是如今订出的公投法,
: : 只是名义性,甚至字义性的法律,
: : 实质上是立法院大权独揽,
: : 假意立法实质乃藉以封杀人民的权益。
: : 如果有考虑不周想法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包涵。
: 再次乱入,我实在觉得,如果真要制新宪的话,不妨再次考虑五权与国大体制。
: 这体制从来没有在世界上任何一角落实施过,纵使当时背景是一千多万方公里的秋海棠。
排除一些深奥的学理层面的讨论(宪法概论离我老人家很远罗!)
若就
(1)程序正义的层面─
本法案是由人民经合法途径所筛选出来的立法委员,
遵循现有的立法程序所制定的,
这些立法委员必须承受民意的压力,而非“投票部队”!
其所制定的法律也应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2)人民权益的层面─
此次通过的公投法虽然有“鸟笼公投”之讥,
但这条法律的确也enhance了人民的权益。
比较controversial的只是它究竟是
"moderately enhanced" or "drastically enhanced"。
(3)现实层面─
吁衡现实国际情势,这次的公投法让美国与中共都“松了一口气”,
原本预期会引爆的深水炸弹并未爆发!
(尽管很多人并不乐见彼岸的“松了一口气”!)
三个层面而言,这次通过的公投法或许不如部份传媒与政客所认为的一无是处...
当然,这个法案问题多多,就理想性质而言的确令人失望;
然而,在台湾极特殊的政治生态与国际地位所营造的整体氛围下,
这些扭曲似乎是难以避免的...
毕竟,政治虽非“反道德”,但却是“非道德”的!!!
只觉得教我宪法概论的许宗力院长一定很不能苟同我的谬论...
(抱歉,我是乱入的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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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IronChef:不要礁人家拼错...就跟挑人家选错字一样 推 61.228.128.125 11/29
3F:→ Gilels:失礼啦... 推 140.112.212.6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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