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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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章程变动]新版组织章程
时间Fri May 5 00:18:52 2006
※ [本文转录自某隐形看板]
作者: Alan18 () 看板: (某隐形看板)
标题: [章程变动]新版组织章程
时间: Fri May 5 00:01:28 2006
台湾大学医学系学会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台湾大学医学系学会」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
而成立,为代表台湾大学医学系学生之自治团体。(「台湾大学医学系学会」以
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章程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制订。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 联络本系师生以及各年级间之感情,砥砺学行,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二、 促进本系与本校各系及其他各医学院医学系之交流,提高本系之地位形象。
三、 维护及争取本系之共同权益,服务本系同学及毕业校友。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台湾大学医学系学会办公室。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需符合以下资格:
一、 台湾大学医学系在学学生。
二、 缴交会费。
第六条 会员之权益如下: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罢免权。
二、参加本会与中华民国医学生联合会所办各项活动。
第七条 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 每学期按时缴纳会费。
二、 遵守本章程及本会决议案。
第八条
一、 本会将遴选会长一人,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行政部门处理会务。
二、 本会并置设副会长一至二人,辅助会长处理会务。
三、 本会执行长将由前二款人员选任之。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之选举罢免,另行订定之。
第十条 本会将置下列机构:
一、 理事会。
二、 监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本会之最高执行机构,其中理事长由会长兼任;副理事长由副会长兼
任,并设下列各单位:
一、秘书部:负责处理会务文书、会议通知、记录及公文往来等,并办理本会各项选举。
二、学术部:负责学术演讲、系报出版及相关之学术活动,并召集系刊编辑小组,负责系
刊之编辑、出版。
三、总务部:负责本会财产之管理、经费之保管与出纳、编排预算、整理结算及公布帐目
。
四、活动部:负责迎新、送旧及本系其他康乐活动。
五、体育部:负责承办系内体育活动及大学医学系盃相关事务,并辅助各系队之成立与发
展。
六、公关部:负责制作通讯录及校友与实见习生之服务、沟通、联谊,联络各年级同学间
之感情,办理其他相关之校友事务,并执行与校外单位之沟通、交流。
七、美宣部:负责本会活动宣传品之制作。
八、网路部:负责本系之网页制作、维护及本系BBS站管理。
九、国际事务部:负责中华民国医学生联合会国际事务部各项活动之推展以促进本系与国
内外医学生团体之交流。
十、资讯部
十一、宣传部
以上各部会部长由会长提名任命之。部员由部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後任命之。
理事会得视实际运作情形,机动调整各部门工作内容,并得增设临时部门以供调度。前项
临时部门存续期间为一年。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席均为理事会之理事,前项人员於理事会
议中具提案权、发言权、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务,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副会长不克代理时,由理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前项理事推出之代理人,须经监事会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为本会最高之监督及立法机构。各年级设监事一名,由该班班代兼任之
,任期半年。各年级选任班代前,应行公告如下:「各年级班代当选後,当然
成为本会监事,任期半年」。监事会议之主席、副主席,於每次开会前由监事
互推之。
第十五条 监事之权利义务如下:
一、 监察本会会务之进行。
二、 每学期中至少举行一次监事会议,听取理事报告该学期之各项活动内容及经费
运用情形,且须於学期末审核决算。
三、 监督本会理事会之各项选举与罢免程序。
四、 监事就理事互推之代理人,行使同意权。
五、 变更修改章程。
六、 制订会务施行细则。
七、 监事对於本会会务概况及重大决议案,应对其所属年级成员负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十七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由会长聘请熟悉本会会务者担任,以备会务推展。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视需要随时召开,以利商讨会务。
第十九条 定期监事会议由监事主席召开,召开时间如下:
一、 每学期中至少举行一次监事会议。
二、 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
第二十条 各理事应出席定期监事会议,报告其负责工作之计画、进度,并接受监事之质
询。
第廿一条 监事主席得召开监事会议,并得要求或拒绝全部或部分理事出席。
第廿二条 理事长或监事主席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讨论本系之重大情事。
第廿三条 监事不克参加会议,得书面委托该年级代表一名,代表监事参加会议,享有相
同之议事权利,但不包括被选举权。
第廿四条 定期监事会议应邀请本系主任及本系教官列席指导监事会议。但临时监事会不
在此限。
第六章 经费
第廿五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员每学期所缴之会费,金额按上届系学会之收费标准。
二、 课外活动组补助。
三、 外界赞助。
四、 本会各项活动剩余经费。
五、 非本会会员参加本会某些活动所缴之费用。拟对非会员另定收费标准,或遇特
殊活动,欲非会员参加者缴交与其同年级之会员自入学以来所缴交之会费总额
,须报请监事会议通过。
六、 上列款项之孳息。
第廿六条 理事会得提出会费调整案,经监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四分之三以上
监事之同意後,报请主任核准,於次学期起施行。
第七章 交接
第廿七条 理事会之交接应在每年之六月份完成。
第廿八条 理事会之交接由前一年度监事会监督之。
第廿九条 应交接之物如下:
一、 本会会印、会旗、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二、 帐册及本会剩余经费。
三、 财产清册及清册上所列之本会财产。
四、 存档之各部资料。
五、 其他本会之相关物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之修改案,应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连
署提出,经监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出席监事之同意後
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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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lan18 来自: 140.112.213.16 (05/05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