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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审思二次金改的代价(by经济教授)
时间Fri May 6 15:06:47 2005
专家论坛
审思二次金改的代价
叶银华
自从去年10月陈总统宣布二次金融改革以来,台湾的金融体系就出现许多值得商议的现象
。首先,金管会为鼓励金融机构合并,达成明年金控家数减半的「总统目标」,决定修改
金融机构合并法第17条,存续金融机构可以承受消灭金融机构前五年帐上所有亏损扣抵税
额。此项法条修正最值得议论的是「为何而改」?笔者直觉此项租税大优惠如同投资银行
为了让合并交易尽快成交所提交过度乐观报告相似(交易成交是佣金绝对考量因素),虽
然它是由金管会为了实现总统目标所自动提出的构想,但是金管会并非投资银行,而是本
着独立行政机构的角色,规划台湾金融蓝图,因此在实施任何修正之前,必须考量对社会
公益的影响。
严格而言,上一波金融机构合并已经让每家金控享受丰厚的租税优惠,倘若本次金并法第
17条再度放宽,试想对国家应有的税收又会造成多大的冲击?目前政府普遍认为金控的家
数太多,那麽之前创造14家金控造成租税短收又有何意义?从目前的状况,可以得知三年
多前创造14家金控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似乎未明显超过当时政府所提供的租税优惠。
此时,为了减少金控家数弥补过去政策的不当,再度提供过於优惠的措施,又有谁顾虑到
租税的公平性!
大股东利多
税收全民买单
放宽金并法第17条租税优惠对於前几年大打呆帐与有亏损的金融机构创造重大利多,因为
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亏损完全抵税,增加被并购的价值,卖到一个好价格;主并金融机构也
由於金管会所赠送的租税优惠也乐於并购。因此金并法第17条租税优惠大放送让并购双方
的大股东获得最大利益,然而却由国家税收承担,亦即由全民买单。其实去年报载金管会
已决定修改金并法让土增税优惠范围扩大到被消灭公司所有不动产(原先是限於直接使用
),由此可见金管会所提供的优惠措施将日渐加大。
值得一提的是,民营金控的大股东大都是投资公司,而且董事、监察人普遍是投资公司的
法人代表。这些金控公司同时又发放高额的董监酬劳,这对国家税收造成何种冲击?由於
董监事是由投资公司当选,这些董监酬劳就是投资公司的收入,再透过精巧会计费用设计
,尚可创造负的盈余而不用缴税。倘若这些大股东是以个人名义担任,董监酬劳是大股东
个人所得,应是可课综合所得税最高税率40%。另外,假如这些金控又发放高额的现金股
利,同样地这些股利也是投资公司的收入,亦有可能循着上述的作法,规避税赋的负担。
综合而言,政府投注在金融机构与其大股东的租税优惠是否已经濒临租税不公平的警戒区
?
其次,倘若笔者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在料想金管会要实施总统的目标,势必会不断端出
更多、更好的优惠,那麽笔者会有动机目前先不要并购,伺金管会自动端出钜额诱因再行
动(根据报导多家金控负责人都批评政府给的诱因还不够)。顺此思维,倘若此次租税优
惠还未能达到二次金改目标,那麽金管会又要如何进一步催生金控合并?不断增加改革成
本对金融发展有所助益吗?即使是催生公股主导的金控合并,也必须尊敬持股过半之外部
众多股东的意见。
并购传言多
股民损失谁扛
另外,自从总统二次金改宣示後,股市有关金融机构并购案的传言不断,徒增股价的波动
,冲击股市的健全机制。在总统明白宣示二次金改目标之前,当时证券主管机关是有意以
法规来管理并购讯息的发布,同时也已经着手拟订管理规定。
然而在二次金改目标由上而下宣布後,证券主管机关还能严格实施并购讯息发布的管理规
范?不认真实施,谁来负责股价因讯息随意发布所造成的股东权益损失?倘若认真实施,
证券主管机关是否会被政府高层认定是违背总统意向?
倘若金管会完全实施二次金改的绝对目标,所付出的代价不赀,甚至加重租税不公平的批
评与影响系统风险,同时也未必会创造国家级的领导金融机构,毕竟降低金融机构家数不
仅不是避免恶性竞争的充分条件,也不一定是必要条件。
美国联邦准备理事会(Fed),基於独立金融机构的位格,未必会顺从与执行总统的货币
政策指示(如同古语:将在外,君命有所不从)。此一案例或可提供台湾金管会在实施陈
总统由上而下金融政策宣示时的参考,毕竟金管会是同时拥有金融政策权、监理权的独立
行政机构。
(作者是辅仁大学金融所与贸金系教授)
【2005-04-22/经济日报/A4版/金融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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