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ria (ivria)
看板NTUfin01
标题[民概] 小鲔鱼的超认真笔记3!!!
时间Fri Jan 9 23:53:57 2009
消灭时效:请求权因经过一段期间不行使致使该请求权归於消灭的法律效力。一般请求权之消灭时效(民125)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短期─
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者,有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等。(民126)
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者(民127)有旅店、饮食店及娱乐场之住宿费、饮食费、座费、消费物之代价及其垫款等
除斥期间─
就是形成权存在的法定时间,指权利人不於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因而使权利归消灭(有撤销权、承认权、选择权、同意权、解除权、抵销权(民法334)等)
消灭时效 除斥期间
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却怠於行使权利,而加以制裁 权利存在期间
适用请求权 适用形成权
消灭时效是「权利可行使时起算」 除斥期间「权利发生时起算」
消灭时效有中断、不完成 除斥期间没有
请求权行使期间经过,发生抗辩权 时间经过後,权利就消灭
法院不得依职权采用 必须义务人主动抗辩 法院必须依职权采用
统一规定最长期间15年 无统一规定
委任:劳务契约的典范
→租赁(有偿)
例外: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在我国民法普遍存在并非只适用於法拍屋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意涵:
「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移转不破租赁。如果先有租赁契约的成立,并且房客也搬进去居住,则屋主之後的所有权移转(房东将房子卖给他人),房客仍可继续居住,其权益丝毫不受影响。(此时,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即为新房东)
第464 条 称使用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於无偿使用後返还其物之契约。(有借有还;无偿)
第474条 称消费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於他方,而约定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
物权: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1.完全物权:可以享有全面支配物之利用与价值之利用的权力。例如:所有权
2.定限物权:仅在特定限度内对於标的物支配之权力,具有限制所有权之作用。
例如:所有权以外之其他物权(行使权利受法律约束)
定限物权依其支配之内容,又可区分为
a.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之物权,均与其相对之担保物权,附加於所有权之上,故对所有权而言,属於限制物权的范畴)─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耕作权
b.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得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为现行法基本原则之一。凡无担保之债权,不得与有担保者同受优先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财 所有权绝对化→所有权社会化
「所有权绝对」系指所有权人对於该物所有权拥有绝对的处分权利,也就是说所有权人爱怎麽搞、爱怎麽弄都是他的自由,可是有时会涉及公益的部分,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於是後来修正为所有权社会化,也就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稍加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例如:骑楼。骑楼虽为该建物所有权人所有,照理说所有人得任意处分,可以围起来不让行人走,可是如此一来行人无法於骑楼行走,势将走到马路上而造成危险,也就是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对所有权人对於骑楼的使用加以限制,不淮他围起来或堆放东西阻碍行人行走。
贯 物权法定主意:物权之种类, 内容, 效力等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以有别於"契约自由原则"(契约之内容, 种类, 效力等只要不违背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创设). 所以物权必定是有法律规定者才能加以承认
贯 法定物权, 跟前面所解释的物权法定主义, "法定"这个辞的内涵, 应该是不同的. 你所提的法定物权, 应该是指因法律规定一定之要件, 於该要件事实发生时, 当事人即自然取得该物权, 而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相对的是意定物权,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同意设定, 并完成相关法定方式才能发生.(要件:交付)
设定抵押权,须经登记方生效
亲属:结婚要件
姻亲:血亲的姻亲、姻亲的血亲
亲加工和亲家母没有姻亲关系(血亲姻亲的血亲)
结婚无效:重婚、近亲婚
精神错乱者之结婚有效力蛋得撤销
收养:书面为之
抚养:夫妇第一顺位
对父母的抚养义务(无维生能力者为限)or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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