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ria (ivria)
看板NTUfin01
标题[民概] 小鲔鱼的超认真笔记1!!!
时间Fri Jan 9 23:50:47 2009
其实大家的笔记都相当互补XD小尾鱼还超认真的查了补充资料喔!!!
法律是强制性之社会生活规范
法律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关系(有权力的人须行使权利,有义务的人须执行义务)
民法背後意义:强调保护私财(财产权的保护)←共产主义没有
法律之订定有一定之价值理念一经转换就需废除
须经设定权利之(1)主体:自然人、法人、(2)客体
自然人─始於出生终於死亡
法人─经登记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1)营利团体、(2)非营利团体
财团法人─目的公营
履行同居义务不能强制执行(若恶意遗弃之事由极为明确,亦得迳行依此请求判决离婚,毋须先经请求履行同居之诉讼。)
[宪法15条、23条]类型化:类型画室司法实务上经常使用的方法,因为透过类型化的案件比较,可以作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例的比较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具体化的基础,由此可以逐次的建立类型,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安定。(实务界对於不确定法律概念---公序良俗---约有类型化的形成)
权利之分类权利依其标准,可区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两大类。
1、财产权:以财产上利益为标的之权利,称为财产权,通常可与权利主体之人格或地位分离,原则上人格权及身分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均可归类为财产权。财产权的所谓「财产利益」,不一定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者,如私人照片、录影带、论文稿件等,也得为财产权的标的。财产权一般又分如下四种︰
(1)债权 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称为债权。如出租人得请求承租人给付租金;买主得请求卖主交付买卖物。
(2)物权 得直接支配管领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称为物权。其内容通常包括使用收益处分权等权能,依民法物权编的规定,物权有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八种。其他法律规定者如︰动产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等。 [权利客体不以物为限]
(3)准物权 非民法上的物权,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民法关於不动产物权的规定者,称为准物权。例如矿业权、渔业权。
(4)无体财产权 以人类精神的产物为标的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无体财产权虽为精神上的创造物,但在性质上不属於人格权而为财产权的一种,学者或称为智慧财产权。
2、非财产权 非以财产上利益为标的之权利,称为非财产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分权。非财产权与权利主体密切不可分,因此不得抛弃、让与或继承,纵然加以抛弃或让与,其抛弃或让与无效。
(1)人格权:存在於权利主体自身上,以人格上利益为标的之权利,称为人格权。人格权为综合性、一般性的概念,其中包括许多具体的权利,主要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民法第一九四、一九五条)、姓名、(民法第一八、一九条)等。
(2)身分权 存在於两个权利主体之间,基於一定身分关系而发生之权利,称为身分权,主要为基於父母子女关系而生之亲权(如民法第一○八四条保护及教养权)、因婚姻关系而发生之同居请求权(民法第一○○一条)、或对未成年人之监护权(民法第一○九七条)。 (收养结婚等不设和身分法)
3、另有兼具财产权及身分权双重性质者、如社员权(公司股东)就社员表决权而言有身分权性质,就賸余财产分配则有财产权之特色。
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其成立之要件:
a. 一般生效要件:〈1〉当事人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健全〈不能发生错误、被诈欺或被胁迫的意思表示〉〈2〉标的必须合法〈送你一包海洛因─不合法〉、可能〈我愿为你摘下天上的星星─不可能〉、确定〈你登陆月球送你100万─客观不确定〉
b. 特别生效要件:遗嘱或遗赠行为以遗嘱人死亡,始生效力。例如甲生前立遗嘱:「死後愿将名下所有不动产送给母校」。依合法程序所立遗嘱,原则上已经成立,但要等甲死亡时,该遗嘱才产生效力,其母校才能移转甲所遗留之不动产所有权
c. 「意思表示之生效」和「消灭时效之效力」差很多,前句的意思及效果如上述。後句是说:例如甲欠乙10万元,乙经过15年没有向甲请求还钱,这时依民法的规定,消灭时效已完成。若乙於第16年想起时,向甲请求还钱,这时「消灭时效之效力」赋予甲可以用时效抗辩而拒绝还钱。所以「消灭时效〈完成後〉之效力」乃义务人得因时效完成而拒绝给付於权利人的意思〈只是取得可以拒绝还钱的地位,债务仍在,不是欠钱这件事一笔勾销〉
‧(民法第86条)表意人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无效。但其情形为相对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7条)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於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撤销要件须自已没有过失,若善意第三人受损害,申请撤销人须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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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umpboy01 :超猛 谢啦!!! 好想po哦p币多多哈 01/10 01:07
2F:推 vincent7977 :这一篇文章值 5 银 01/10 12:20
3F:推 bitterdark :我论是先打好再复制贴上的关系 XD 01/10 12:45
4F:推 vincent7977 :当然阿 01/10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