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ria (ivria)
看板NTUfin01
标题[情报] 民概最後一堂笔记part1
时间Fri Jan 9 21:50:03 2009
□ 总则
-权利主体:
1.自然人:人之权力能力,始於出生、终於死亡
2.法人:社团(营利/公益),财团。
若法人解散则需清算,法定清算人由董事为之,职责:
1.了结现务 2.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3.移交财产於应得者。
-权利客体:以物为先?不一定
-主要权利:
1.财产权:债权、物权。
2.身分权:亲属、继承。
权利的保护并非无限制,需不违反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
-法律行为:核心要素为「意思表示」,形成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果。
1.提醒人善良管理自己。(意思表示时不可有过失才可撤销)
2.保护交易公平及善意的第三人。
3.故意过失、不法加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缔约过失)
→侵权行为→法律效果(损害赔偿)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1.当事人 2.标的 3.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1.当事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2.标的-可能、确定、适法、适当
3.意思表示-健全
-行为能力:能独立从事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1. 意义:与权利能力不同(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六岁)
与责任能力不同(能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侵权责任)
由年龄类型之。
2. 制度目的:保护思虑不周、未成年人(身分法)/保护交易安全。
3. 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由替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 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是最後一堂课有老师飞快的总整理= =
光总则就打好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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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vria :看到我表姊整本天花乱坠的笔记我整理的快晕了= = 01/09 21:59
2F:→ ivria :去看星光了...大家民概应该不急吧...让我慢慢打XDD 01/09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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