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nkbubble (莫忘初衷)
看板NTUeducation
标题Re: 可以自觅实习师资培育机构吗?
时间Sat Jul 2 12:01:45 2005
※ 引述《praktisch (praktisch)》之铭言:
: 标题: 可以自觅实习师资培育机构吗?
: 时间: Fri Jul 1 13:38:46 2005
:
: 非应届毕业的台大学程学生(已在台大办完初检)
: 可以自觅实习师资培育机构吗?
: 因为我家在高雄
: 想找南部大学的师资培育中心带实习
: 请问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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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153.175
: 推 pinkbubble:现在的规定是不能自觅,只能到签约学校实习 220.130.182.83 07/02
: 推 dragoner1208:他问的应该是指自觅师资培育机构的问题 140.112.231.122 07/02
: → dragoner1208:而非自觅实习学校... 140.112.231.122 07/02
: → dragoner1208:非应届毕业生依实习办法第九条的确是可以 140.112.231.122 07/02
: → dragoner1208:自觅师资培育机构!!! 140.112.231.122 07/02
你说的是这个吗?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取得实习教师证书者,应配合其检定之教育阶段别、领域专长别、科 (类) 别,
依下列规定参加教育实习:
一、应届毕 (结) 业生:由原毕 (结) 业师资培育机构负责辅导至订约之教育实习
机构,参加教育实习。但具有兵役义务之毕 (结) 业生,其未依规定申请核准
延期徵集入营者,应俟服役期满後,由原师资培育机构辅导至教育实习机构,
参加教育实习。
二、非应届毕 (结) 业生或国外毕业生:应自觅师资培育机构,由该师资培育机构
负责辅导至订约之教育实习机构,参加教育实习。
参加前项第一款所定教育实习者,得比照参加政府机关主办之训练,申请延期徵集
入营。
第一项第一款实习教师应於师资培育机构规定期限内,向教育实习机构报到;届期
不报到且未能提出经师资培育机构认可之正当理由证明者,应於以後年度依同项第
二款自觅师资培育机构负责辅导至教育实习机构参加教育实习。
应届毕 (结) 业之实习教师,具有正当事由者,得向原毕 (结) 业师资培育机构申
请跨校教育实习,并经原毕 (结) 业与跨校师资培育机构及其教育实习机构同意;
其作业规定,由师资培育机构协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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