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rry (半熟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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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学会组织章程草案
时间Sun Dec 19 22:27:31 2004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名 称
本会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学会」,简称为「教程学会」(以下
简称本会)。本会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而
成立,社团编号0638。
第 二 条 宗 旨
本会宗旨在於:
一、提供教育学程学生与学程行政单位、学程教师之良好沟通协调管道。
二、联络教育学程学生感情,促进学术及经验交流。
三、加强毕业会友与学程学生之连系。
四、维护并争取本会会员之正当权益。
五、结合其他院校之教育学程学生组织,推动交流及合作事宜。
六、提供有志於从事教育工作、关心教育问题的学程外同学交流之管道。
第 三 条 会 址
本会会址设於国立台湾大学师资培育中心。
第 四 条 组 织
本会之组织为行政部门。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五 条 会 员
本会以已正式进入本校教育学程之在学学生为当然会员。(以下所称会员
即指当然会员)
第 六 条 权 利
本会会员应享之权利如下:
一、会员拥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会员享有担任本会干部之权利。
三、会员享有参与本会所举办活动之权利。
四、会员享有使用本会之各项资源之权利。
第 七 条 义 务
本会会员应遵守会员大会之决定,一旦未尽其该尽之义务,将自动丧失本
会所提供之福利及保障。
第 八 条 荣誉会员
教育学程外之同学及已毕业之会员得登记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除不具表
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外,其余权利和义务与会员相同。
第 三 章 行 政 组 织
第 九 条 干 部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及各常设部门部长。本会干部在任期之内,
不得同时担任校学生会、院学生会、或系学会之干部。违反此条规定之会员,
将自动丧失其担任本会干部之权利。
第 十 条 会 长
本会设会长一人,任期一年,起迄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会长
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详细办法另订选举与罢免一章规定之。
当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与副会长同时出缺,则由所有干部互相
推举一人代理。若会长出缺时,余下任期超过六个月,则代理会长须立即成立选
举委员会,同时兼任选举委员会主席,办理会长之补选。若学会未依法举办补选,
所有干部将自动解职,会员得召开会员大会补选会长。补选之会长任期仅至同年
12月31日。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干部处理本会事务。
第 十一 条 副会长
本会设副会长一人,协助会长处理会务。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之
职务。
第 十二 条 常设部门
本会常设之部门包含学术部、文书部、活动部、公关部、福利部、总务部,
部长由会长提名公告後产生,任期至新会长接任之後或被现任会长免职为止。部
长之更换与请辞,亦须透过同样程序公告之。
各部执掌如下:
一、学术部
学术部负责举办读书会等学术性活动、学术图书及资料之管理,以及其他与
学术相关之会务。
二、文书部
文书部负责本会历史资料之建档与保存、收集并传达教育相关讯息(包含剪
报、公文、相关规定与通知)、干部会议与会员大会之纪录、通讯录之制作,以
及其他相关之会务。
三、活动部
活动部负责举办迎新、送旧与其他联谊性活动,以及支援本会各项活动之办
理。
四、公关部
公关部负责与校内外教育相关社团或机构联系以及增进彼此感情、福祉之事
宜。
五、福利部
福利部负责提供会员谘询服务、接受会员陈情等有关会员权益之会务。
六、总务部
总务部负责本会财务之管理与本会布告栏、留言版、收藏柜之维护。
若某干部出缺超过一个月,有意愿出任该干部之会员得发起连署,一旦连署
之会员超过50人,会长须立即提名公告其为新任干部。
第 十三 条 非常设部门
会长得依其需要,增设其他部门处理本会事务,由会长提名公告之後任命之,
任期规定与其他干部同。
第 十四 条 干部会议
干部会议之内容、时间由会长定之,并应於会议召开前一周公布,且会员可
列席旁听。会议之决议做成会议纪录,需公告全系。
干部会议之决议须有四分之三干部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会议进行之其他程序以内政部最新公布「会议规范」为准。
第 十五 条 监察机关
全体会员大会为最高的监察机关,本会向全体会员负责。
第 四 章 会 员 大 会
第 十六 条 会员大会
本会之会员大会为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最高立法与监察机关,其决议所有
会员皆须遵守。
第 十七 条 召开要件
符合下列第一到四款其中之一条件及第五款,需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一) 组织章程修改案
(二) 会长或干部罢免案
(三) 干部无法决定之议案
(四) 其他与本会有关之事务
(五) 会员50名连署
干部或会员得就上述事项,进行会员大会召开之连署。达到法定连署人数後,
会长须於会员大会召开七日前公告之,同时兼任会员大会主席,负责召开会员大
会之事宜。
第 十八 条 门 槛
会员大会之决议,须有30名会员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 五 章 选 举 与 罢 免
第 十九 条 原 则
本会会长之选举罢免,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为之。
第 二十 条 候选人资格
凡本会会员(不包括正在实习之会员)皆可登记竞选会长,但不得同时为校
学生会会长、校学生会学生代表、院学生会会长、系学生会会长候选人。
第 二十一 条 选举人资格
凡现为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在学学生(不包括正在实习之会员),皆具有
投票资格。
第 二十二 条 选 举
一、应届学会须办理下届会长之选举,现任会长须组织选举委员会,并兼任
选举委员会主席。
二、本会应於每年12月31日前举办会长改选,并於选举结束、当选人公告後
两周内交接完毕。
三、选举公告须载明选举种类、选举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应缴交资
料、候选人登记起迄时日、竞选期间、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时日、投票地点、投
票注意事项、开票时间与选委会名单。本公告应於投票开始日前二十日公布,候
选人登记期间不得少於五日。
四、选举委员会须於便利选举人投票之处,设立投票所与开票所。投票完毕
後,须立即当众唱名点票。开票完毕,现任会长即以书面宣示开票结果。
五、选票由选举委员会印制。选票上应列明候选人之号码,姓名。投票结束
後,剩余选票须由选举委员会当众点清并销毁。
六、投票由选举人於选票圈选栏上,以选委会制备之圈选工具圈选。选票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不用选委会制发之选票者
(二)圈两人以上者
(三)具体圈选处模糊不清者
(四)圈後加以涂改者
(五)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划写符号者
(六)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八)不用选委会制备之圈选工具者
(九)选票未加盖本会会章者
(十)其他候选人有提出疑议者
当选票发生争议时,由在场选举委员会议决後认定。
七、会长选举采相对多数决,获得最高有效票数之候选人当选。当选举为同
额竞选时,选票须增列不同意之选项,候选人须获总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票方为当选有效。
八、当选人名单与票数,须於投票结束、所有候选人无异议後五日内公告。
九、如遇无人登记、重新投票、或其他重大事故时,选举委员会得为权宜之
处理。
十、若以上规章有不完备处,选举委员会得另行订定之。
第 二十三 条 罢 免
一、干部失职或渎职时,得由会员召开会员大会决议是否罢免该干部。
二、罢免案须有30名会员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三、罢免案成立後,会长须於一个月内任命新干部。
四、如会长被罢免,则视同会长出缺,递补方式与之同。
第 六 章 经 费
第 二十四 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之会费。会费於入会时缴交一次,收取标准视该届干部会议决
定。
二、学校课外活动组及师资培育办公室之补助。
三、其他各公私立合法机构、企业之补助。
第 二十五 条 经费管理
经费由总务部收取管理,须定时公布其经费收支情况。当会员对本会帐务有
疑议时,得申请调阅本会帐目。当该届学会经费有剩余时,须移交至下届学会,
干部不得私自处理。
第 七 章 家 族 自 主
第 二十六 条 宗 旨
为方便事务联络以及感情交谊,本会会员采家族自主运作制。家族不隶属於
学会,得独立运作。
第 二十七 条 家族组织
全部会员分为四大家族,其定义如下:
一、国语文科家族
由预定任教国文科之会员组成。
二、英日语科家族
由预定任教英语科与日语科之会员组成
三、社会学科家族
由预定任教辅导、历史、地理、公民等相关学科会员组成。
四、自然学科家族。
由预定任教数学、生物、物理、化学、地球科学等相关学科会员组成
各家族设家族长至少一名,由该家族内会员互选产生;家族内任何一科之成
员,亦可选举该科之家族长,且科家族长自动成为该家族之家族长。若遇该家族
会员无人愿意出任家族长时,由会长任命之。
家族长代表该家族,并负责领导该家族,举办该家族内之联谊活动,或与活
动部合作举办家族间之联谊活动。会员得就所任教科目,加入所属家族。遇有特
殊情况,会员得加入两个以上之家族。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十八 条 章程修改
本章程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修改之,相关规定与本章程第四章同。
第 二十九 条 解 散
本会得经由会员50人以上出席,四分之三出席人数以上同意解散之。本会解
散後财产移交师资培育办公室处分。
第 三十 条 施 行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且会长公告後立即生效。本规程有疑义时,由
会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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