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ESA (教育学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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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目前的章程
时间Wed Jun 2 21:06:26 2004
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学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在於:
一、提供教育学程学生与学程行政单位、学程教师之良好沟通协调管道。
二、联络教育学程学生感情,促进学术及经验交流。
三、加强毕业会友与学程学生之连系。
四、维护并争取本会会员之正当权益。
五、结合其他院校之教育学程学生组织,推动交流及合作事宜。
六、提供有志於从事教育工作、关心教育问题的学程外同学谘询与交流之管道。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於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中心。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以已正式进入本校教育学程之在学学生为当然会员。(以下所称会员即指
当然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参加会员大会,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会提供之资讯、服务,及参与本会举办之活动。
(此项权利仅限缴交会费之会员)
第六条 学程外之同学及已毕业之会员得登记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除不具表决权、选
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外其余权利与会员相同。
第三章 家族自主
第七条 为方便事务联络以及感情交谊,本会会员采家族自主运作制,全部会员分为四
大家族,其定义如下:
一、生命学科家族:由预定任教生物、健教、护理、农科等之生命科学
相关学科会员所组成。
二、理工学科家族:由预定任教数学、物理、化学、地球科学、资讯、
地理、工科等之理工相关学科会员所组成。
三、社会学科家族:由预定任教公民、三民主义、社会科学概论、商科
、辅导等相关学科会员所组成。
四、人文学科家族:由预定任教历史、语文等之人文相关学科会员所组成。
每一会员必须且仅能归属以上所列四大家族之一,若会员所归属家族不能明确认定得由
会员自行选择任一家族加入之。
第八条 另各家族应设家族家长一名,由该家族内会员互选产生或由会长任命之。家族
家长代表该家族,并负责领导该家族,举办该家族内之联谊活动,或与活动部合作举办
家族间之联谊活动。家族家长亦得由干部兼任之。
第四章 行政组织
第九条 学会之常设干部,至少应包括:正副会长、学术部长、活动部长、福利部长及
各家族家长,任期为一学期。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得连选连任。其他干部由会长
任命会员担任之。各部工作人员由各部部长邀请其他会员充任之。
第十条 会长之选举於会员大会进行之,会长选出後,随即任命干部,展开会务工作。
会长之罢免与代理人选之推举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决议行之。
第十一条 会长负责对外联系,及会务之推动,必要时得增加其他干部及工作小组之设
置。
第十二条 副会长负责襄助会长,必要时得代理会长;副会长另负责本会财务之管理并
主持与毕业会友之联系事宜。
第十三条 学术部负责举办读书会等学术性活动、通讯录之制作、学术图书及资料之管
理,以及其他与学术相关之会务。
第十四条 活动部负责举办迎新、送旧及其他联谊性活动。
第十五条 福利部负责提供会员谘询服务、收集并传达相关讯息(包含剪报、公文、相
关规定与通知之整理与建档)、接受会员陈情等有关会员权益之会务。
第十六条 本会应设监督委员会,委员共五人,於会员大会时推选会员五人担任之,负
责监督会务运作与经费使用。监督委员不得担任学会干部。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於每学期初开学後两星期内由会长召开。另会长认为必要时得召开
临时会员大会;或由会员十人以上连署自行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唯会员大会及临时会员
大会出席人数应达会员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讨论会务相关决议案及建议案。决议案应由出席会员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交付学会干部执行。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会费。
二、赞助捐款。
三、补助款及其他来源。
基於会务运作需要,本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收费期间及数额由会长订之,会员大会决
议通过行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得经会员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决议修改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得经由会员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
第二十二条 本会解散後财产移交教育学程中心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成立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後立即生效。
附录:本会组织架构图
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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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副 学 活 福 各家
长 会 术 动 利 家长
长 部 部 部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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