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l963 (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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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共笔] 公民教育导论
时间Tue Jan 15 21:44:14 2008
※ 引述《ctling (LABYRINTH)》之铭言:
(10)法治概念20%
「法治」的字面涵义是依法统治,而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故所谓法治,即
「治者从法」、「依法统治」。其法为依自然法的精神,经人民代表同意通过的
保障人权的法,或分配并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国家根本大法。据《牛津法律大辞
典》,法治意指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要服从正义、道德等原则。而德国《布
洛克豪斯百科全书》认为其要素包括:颁布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保障民众权利
法院独立等。所以,「法治」乃从人的尊严出发,是市民皆吉要求执政者「依法
从政」以保障个人权力的意思,取代过去神权、血统认同之逻辑,一方面在人之
尊重,一方面基於人性缺陷的理解。天主教衰微後,自由城市形成,市民阶级兴
起,人们缺少传统伦理情谊,以法律契约相结合,转型为市民社会,诞生了个人
与权利等概念。新秩序 ─ liberty ,要求彼此遵守游戏规则,自立自律,尊重个
人权利。人们承认法使得俗世社会实现秩序与进步,而不是宗教与道德。市民阶级
为了维护此文明系统,期望有强而有力的统一国家,抵御外侮、执行公权力。惟民
族王国兴起後,为对抗封建专制,发展出法的概念。与之前不同的是,此为要求统
治者「依法统治」,是对公权力的制约,有人之尊重、人性尊严的意义。民主为人
治,有任意性、不稳定性、阶级性,不免造成对少数的压迫。所以法制用来制约民
主,对民意加以束缚。法治影响下的近代法律,使人达到心境的平静状态!
(11)英国20%
已完成,但字数很多不想PO上来,请MSN敲我伸档案...谢谢
(为什麽你们的字数可以写那麽少?
(12)美国20%
美国在开国之初就面临民主优位和法治优位着内部辩论。因为大家认为美国的政治危机在
於民主过剩,因此最後法制优位获得多数人的支持,因此革命胜利之後,制宪会议从《独
立宣言》的民主立场上退下来,选择了法治。美国决定以人为的规划来实行法治,也就是
以制宪来弥补国家由於缺乏法律所造成的损害。但是法制是没有操作意义的概念,无可避
免的需要由一些人行使强制性的权力,法律不会自动产生,所以实行法治的真正重心,还
是回到宪政主义上,重点是如何控制强制性的权力。美国实行宪政来落实法治,基本的原
则和精神主要有三项:首先是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基於对人性弱点的认识,美国以
宪法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腐败、侵犯公民权利,这种「以宪限政」的作法使政
府成为「有限政府」,权力只限於宪法和法律所规范的范围内,不可逾越界线;其次是以
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因为法治的目的不只在於正义、秩序的维持,更是确保人的权利
、尊严并实现自由。第三则是政府机关以分权制衡为核心,美国政治家发展了孟德斯鸠的
「三权分立」,成为「互相制约与平衡」的观点,政府各部门间必须适当控制和平衡,三
权的制约机能也不断作用,是一种动态平衡。除了上述三点之外,美国的宪政体制还配合
了司法审查、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等措施,让法治更确实的落实。
(13)法国20%
法国虽然跟英国一样行封建制,但贵族、教士、资产阶级没能联合起来制衡国
王的力量,法的体系也有利於统治者。罗马法在中世纪初趋於衰落,但在12世
纪开始复苏,结果是在欧洲恢复了法的意识及尊严,使社会得以进步,罗马法的
研究者们希望他的研究成果能被各国采纳,完成各国法律的统一,但在英国却被
远远的拒之门外,在法国虽然也受到习惯法编纂的抵抗,基本上是被接受了,这
个倾向有利於执政者强化其统治权威。法国大革命时选择了民主,但无法落实民
主的制度,只是一场没有形成宪政秩序的民主革命,一场缺失了法治的民主革命,
在革命中,人们总是希望以法律来恢复秩序,但又不愿接受法治的约束,因此”
法治”的原则被人们抛弃了。大革命之後的法国在民主思潮下,不断的制宪,政
府经常变动,试图摆脱规则的先定约束,而去自由的修改和制定宪法,他们追求
的基本上是freedom,而不是liberty。在公共行政方面,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
之称,如行政法院及为一重大创举,用於缓和公共政策与法律、灵活性与制度约
束、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对峙,因此得以成功的对行政部门实施了真正的司法控制,
提高了行政水准,实践了法治。
(14)德国20%
德国
德国受罗马法影响,也撷取罗马法律文化,将习惯法"法典化"。并以理性主义,创造
了近代六法体系。这种发展,实质为德国带来灾害,影响自然法与实证法之对比论争。
实在法是法的体系,具实定性。而自然法是法的理念,即法律是法的概念的现实化。
德国实证主义者将自然法学从法学领域中驱逐。法律实证主义者反对以形而上学的思辩方
式及其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也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现
实外的法理的任何企图。
德国实践以法实证主义法学之实定法为工具。但由於德国将自然法驱逐,所以最後人
民意志成为最高性,民主取代了自然法。
其中德国威玛宪法,被视为最民主、对人权保障最完善的宪法,但由於实证法及民主
的信仰,不能防阻希特勒以民主方式侵害法治、人权。所以战後,西德基本法对此有所修
正,而有所谓?防卫性民主?条款,预防"自由民主"宪政体制被"民主"所破坏。
今日欧美所谓民主,并不是原意"民主",而是自由主义式的民主,为"弱民主"。宪政
与民主之间的张力,是有其必要性。
(15)文官中立15%
「行政中立」是英国发展出来对政府制衡的一种制度。英国的内阁制政府同时掌握了行政
、立法,从决策到执行都是执政党一手包办,因此执政党要负起一切责任,因此英国的政
治被称为「责任政治」,甚至是「首相制」;而在野党则会组成「影子内阁」,在国会中
监督批判执政党,并等待民意转向,再次获得执政权。这是英国特殊的「政党政治」型态
。在这种特殊型态下,文官的行政中立是必要的配套措施。所谓的「行政中立」指的是文
官应该以「公平的」、「去政治化的」态度和专业来行使其职权。所谓「公平」就是以相
同的态度服务不同政府,不管哪一党当选,文官都应该以专业的及国家、人民长远利益的
立场来对首长提出行政上的建议,政策决定後要屏除自己的立场,为政策辩护并努力实践
,此外文官也应该站在首长的立场未他的利益做最大的考量。至於「去政治化」则是指文
官不可以从事政治活动,应该避免介入选举活动,在选举期间要与两党保持距离,此外文
官在选举结果揭晓前应替两党各准备一份配合他们政治理念的政策计画书备用,等执政党
上任之後,再尽全力效忠他。
(16)civil disobedience15%
「市民不服从」是宪政民主的配套机制。托克维尔的研究结论:市民社会中许多有组
织的团体,可以对抗政府或凸显社会问题,才能落实自由民主。有时一些公民无法接受有
问题的法律或措施,遂以象徵性的行动,公开且非暴力地来挑战政治体系,以达到修正法
律、纠正不义的目的;如果必要他们也将在不得已之下突破法律的界线,而甘愿接受惩罚
,以把问题推到公众面前,迫使公众正视问题,或让政府知道民之所欲,是公民表达异议
的一种方式。此之谓「市民不服从」。
「市民不服从」的行为有时违法,但却是基於对法律的忠诚。所以在代议政治中,「
市民不服从」有其正当性,对於维护和稳定宪政体制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由於市民不服
从是民主宪政体制下,一种较暴动、政变更理性、更少副作用的反抗方式,学者普遍认为
「市民不服从」乃是基於人民诉诸良心的道德权力,主张必须区分市民不服从和一般刑事
犯罪,执政者不可带有驱赶贱民的态度来对待参与者。
例:红衫军之倒扁反贪腐运动、从前党外人士集会聚众、示威游行等行为,对於推动
台湾威权转型、自由化、民主化有一定的贡献。
(17)Clear and Present Danger15%
(18)New York Time co. v. Sullivan. (1964)以及Gertz v. Welch (1974) 40%
New York Time co. v. Sullivan 《纽约时报》控诉萨利文案。1960年,民权人士
在《纽约时报》刊登整版广告,抨击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
蒙哥马利市警方。後来这个广告被发现部分细节不实,於是蒙哥马利市市政专员萨利文
(L. B. Sullivan)投书《纽约时报》要求撤回广告,在遭到拒绝後遂控诉四名在广告署
名的黑人牧师和《纽约时报》毁谤,并要求名誉赔偿金。其他一些被批评的官员也纷纷
效。结果由清一色白人组成的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决被告《纽约时报》败诉,《纽约时报
》不服,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後推翻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於公众事务的
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广泛公开的,所以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激烈言词,即使
有些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
还有谁能解释一下最後一题是什麽意思阿
帮胜负完成美国 大家加油吧 一起位公民共笔努力
许以後修的同学or学弟妹一个轻松愉快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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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59
1F:→ ctling:我写了一点点18题,还没写完 01/14 19:15
※ 编辑: ctling 来自: 140.112.7.59 (01/14 19:18)
※ 编辑: ctling 来自: 140.112.7.59 (01/14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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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kanbudao:林翰威不胖 林翰威好帅 01/15 21:56
3F:推 pirates1989:威威是公民达人!! 01/15 22:09
4F:推 enghong:我的第四题一直出现乱码,PO不上来,如果要就跟伸档,抱歉 01/18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