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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破报] 异类性行为的权利vs.异类的权利
时间Sat Apr 19 01:22:1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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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类性行为的权利vs.异类的权利
文/钱永祥(中央研究院社科所副研究员)
中央大学性学研究网站,连结到一些人类与动物性行为的图片,引起了不少讨论
。这些图片本身,作为事实的呈现,并没有对错可言、更没有压制的理由。毕竟,图
片与性学研究显然相关、同时主事者也没有超出学术立场,鼓励教唆这类行为。这种
情况之下,学术行政单位或者法律机关,都不应当介入。不过,关心者──无论持正
、反意见──的确有进一步的责任,对这种性行为提出理性而认真的道德评价。引发
这种讨论,正是一个学术网站的重要功能之一。
遗憾的是,现有的讨论,无论保守派的谴责还是激进派的支持,正好无足以显示
其间的道德问题。许佑生先生在四月十三日《中国时报》民意论坛版发表的文章,正
好是这种道德混淆的一个例子。
许先生认为,我们都犯了一个症状,就是无条件拥护「我类性行为」,而对「异
类性行为」就不分青红皂白杀红了眼。他进一步说,「性是一种人权」,不容强势团
体妄加判断其间是非,甚至「阉割」某一种遭界定为异类的性行为。
主张性是一种人权,藉此保护各类遭主流民意歧视的性偏好、性行为,我可以理
解和同意。不过,即使在这个意义上,性也不可能成为一种绝对的权利。许先生在性
的世界里见多识广,想必听闻见识过一些性行为,是即使「专业中立」如许先生者,
也会认为必须谴责、禁止的吧?强暴是一个立即可喻的例子。我如果提议说,任何性
行为──只要涉及他者──都必须获得对方的同意,才算是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不
知道许先生会不会认可?
「同意」何所指,或许还需要讨论。五岁的儿童对於成年人的性要求,有没有可
能「同意」?如果没有,恋童式的性行为就要排除在可以接受的性行为的门槛之外。
有人因为恐惧而接受对方的性要求,算不算「同意」?如果不算,许多「未积极抵抗
」的强暴案例就要受到制裁。我们的这种道德判断标准以及态度,跟这些性行为是否
「古已有之」毫无关系;蓄奴、蓄妾、蓄脔童均属古已有之,无碍於今人的反对;相
反,「古已有之」,适足以说明警醒改过的迫切。
那麽「动物恋」呢?当事动物有「同意」可言吗?如果没有,我们要用甚麽标准
来判断涉及动物的性行为是否可以接受?难道涉及动物的人类性行为,永远都是正当
的?人类与动物的性行为,有没有流为滥用、虐待、折磨的可能?如果有可能,标准
又何在?
避开繁复的讨论,让我们面对一个冷酷但是普遍的事实:在今天的社会里,动物
只有「物」的地位,只能供人类使用。於是,一如宠物是解除寂寞的工具、猪鸡是提
供肉品的工具、白老鼠是科学实验的工具,所以动物也可以作为性慾的工具。作为工
具,当然谈不上所谓的「同意」。相反,正如上述各类使用动物的方式,都等於虐待
、折磨、迫害动物,将动物作为性对象使用,是不是只是另外一种剥削、虐待动物的
方式呢?如果这是一个合理的观察,许先生还会认可「动物恋」吗?
许先生关心人的「异类性权」,不过看起来,他并不关心人类以外的「异类」的
权利。可是一旦性成为人类的绝对权利,那麽动物还有甚麽余地拥有自己的权利呢?
这种观点,岂不是最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吗?莫怪乎动物议题乃是一个有意义的关卡
,激进的性权利论者若不谨慎,有时候也不免在此绊倒,栽进保守的主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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