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Marx (保卫穆斯林!)
看板NTUcontinent
标题[转录]连署抗议仲介业企图对外劳施加的进一步剥削!
时间Fri May 31 15:24:43 2002
※ [本文转录自 NTULabor 看板]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穆斯林兄弟与菲律宾姊妹, 看板: NTULabor
标 题: 连署抗议仲介业企图对外劳施加的进一步剥削!
发信站: 台湾文化资讯站 (Fri May 31 15:34:53 2002)
转信站: Ptt!TWserv
各位:
在外劳在台工作时间有条件的开放延长到六年之後,
仲介公司的仲介费不但一毛都没少拿,反而以服务费
的名义合法化的收取。现在仲介业者不甘心吸不到在
台工作第四年以後的外劳(也就是三年期满後,回国
四十天再回来的外劳),主张第四年以後也要按月收
取服务费。如此重大的事件,劳委会却并未在任何公
开管道上发布消息,只有与仲介业有关的"外劳新闻"
披露了这项消息。这项新闻中说,职训局将在本周内
听取各方书面意见,作为日後决策的参考。
新事社会服务中心秉持一贯服务劳工的立场,对此大
表不满。在正式向劳委会职训局发文的同时,也发起
了这一项连署活动。敬请各位详阅以下这份连署书,
加入连署,并且广为散发这个消息,一起打破仲介业
者企图进一步剥削外劳的美梦!
新事社会服务中心义工
汪英达
保障外劳权益,免除仲介公司不当剥削
连署声明
反对外劳仲介公司在外劳工作第二年以後,每月定额收
取服务费的规定。要求应该改为「依据实质提供外劳的
服务内容,收取该项服务的合理费用」,并给予双语收
据附仲介公司及外劳的签字,以证属实。
主张内容
一、外劳在台第二年已经熟悉台湾的相关作业方式,并
且知道公、私立及民间各项资源,以支援外劳处理问题。
因此,不需要每月固定的服务,也无理由每月支付服务费。
二、如遇特殊需要的服务,外劳依照「使用者付费」原
则,按仲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品质和内容给予服务费,而
仲介公司应具体明列服务细目及收费标准。外劳有权选
择福利机构之服务。
三、仲介公司收取服务费後,应给予双语(中文及外劳
母语)的收据,并附双方的签字,以证属实。因为太多
的外劳受威胁强迫缴服务费,却没有得到等值的服务,
许多服务并非外劳所需要、所要求的,而是仲介公司变
相的仲介费。
四、外劳在第三、四、五、六年之服务费应如同上列三
项之理由及说明。
欢迎将本文自行影印,踊跃连署并代为邀请连署
连署机构名称:
连署人
职 称: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E-mail :
请於91年6月3日星期一前,传真至(02)23410106
或E-MAIL:
[email protected]
连署发起单位:新事社会服务中心 联络人:韦薇 修女
电话:(02)23971933 传真:(02)23410106
地址:106台北市和平东路一段183巷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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