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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学生违规触法案例宣导
发信站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Wed Apr 27 15:47:2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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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驻警队94年4月份查获三起学生行使伪造汽车停车证案件,已移送学务处处理。
二、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个人奖惩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记小过)第五款规定「冒用他人证件或将己有证件借与他人使用」;第九条第一项(记大过)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文书」;第十二条规定「学生於学校处理其个人惩戒处分之过程中,湮灭证据、故意提供或唆使他人提供不实证据或资料者,得加重处分」。
三、又依刑法第13章「伪造有价证券罪」第201条~205条;第15章「伪造文书印文罪」第210条~220条相关规定,对於伪造、变造或其他相类作为(含电磁纪录物)者,意图供行使之用,或行使伪造变造登载不实文书,均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可处以有期徒刑。
四、驻警队特别呼吁同学,本於「敦品励学」之校训与认知,应了解伪(变)造汽车停车证使用、转让或出借刷卡供他人使用、复制他人之刷卡使用等不当行为情事,其违反校规及触法之严重性。
五、对於办理汽车停车证、计时收费、校园停车管理及规划等规定事项,如有疑问可迳洽总务处事务组交通股了解(电话33662237);交通违规取缔部份,可迳洽驻警队了解(电话33662185-6);亦可至本校总务处网页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