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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问题] 双重学籍
发信站椰林风情 (Fri Jun 1 17:23:3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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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protected] (Physics) 提到:
> 双重学籍之规范法条为学则第48条
> ==========================================
>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令退学︰
> 一、修业年限届满经依规定延长年限仍未修足本学系应修之科目与学分者。
> 二、休学逾期未复学者。
> 三、入学或转学资格经审核不合者。
> 四、操行成绩不及格者。
> 五、休学年限(含专案核准者)已满,已注册但於加退选截止日仍未依规定
> 办理 选课或所选学分数低於本学则规定者。
> 六、符合本学则其他规定应令退学者。
> ==========================================
> 以上是现行条文
> 旧的条文中有 "四、同时在国内其他大学校院注册入学者。" 这一条
> 可以参考93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二次教务会议纪录
> 提出以下理由作学则修正
> 一、取销学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九款之规定较符合目
> 前鼓励学生多元学习之现况。
> 而此案当时的决议为
> 原条文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九款修正为:
> 事先未经校方同意,同时在其他校院注册就读者。
> 93学年度(含)以前入学学生仍适用原规定。
> 在当时即有做此一情况的规范
> 所以所谓 报备许可制是从94年度开始
>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不行
> ※ 引述《Horn (新生活)》之铭言:
> : 由於我先前有在该篇文章下推文为可,这边显与学校的答覆不同,
> : 兹提出我的看法。
> : 学校在正式开放双重学籍之前,并非属於绝对禁止双重学籍的状态
> : ,在这同意与禁止之间,印象中约有二年的时间是属於报备许可制。但
> : 虽说是报备许可制,但事实上仅为一程序而已。
> : 是故原发文者纵或无法适用94学年始的双重学籍制度,也可采先前
> : 的报备许可制方是。
本校学则第48条第4款有关双重学籍退学之规定如下。
1、93、7、13原来之条文。
同时在国内其他大学院校注册入学者。
2、94、8、4修正之条文
事先未经校方同意,同时在其他校院注册就读者。
93学年度(含)以前入学学生, 同时在国内其他大学校院
注册入学者。
3、95、8、18再次修正时,删除本款之规定,即现行条文已无
双重学籍退学之规定。
综合上述修正之过程,可归结如下:
1、93学年度(含)以前入学者,只要双重学籍一经查明则退学
2、94、8、4修正为可先报备,即94学年度入学者,
可事先经校方同意具双重学籍。
3、95、8、18已删除双重学籍退学之规定,故95学年度入学者,
已无双重学籍的问题
注册组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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