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nstf (fins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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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有关於会长罢免案之权利解释
时间Wed Jun 9 06:06:17 2010
大家好: )
看到板上如此多的讨论串,身为转联会的一员,实在倍感欣慰。
感佩各位,不管是同学,还是学长学姊,都愿意在百忙之中撰文参与讨论。
其中不乏许多建设性的建议与质疑,而非只是单纯的为反对而反对。
以下我就试着针对罢免案相关权利问题,做出解释:
壹、法理上的解释:
根据「国立台湾大学转学生联会社团章程」第五条第三项:会员有选举、罢免、提案、
表决及出任社团干部等权利。
笔者认为以上权利应搭配:
第四十五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组织,由全体会员组成。
以及
第四十七条:会员大会之职权
一、罢免会长。
二、条改章程。
三、议决重大事项。
为一并审视。
具体而言,有关於「会员有选举、罢免、提案、表决及出任社团干部等权利。」之规定,
其权利行使的场域,依照章程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四十七条之补充说明,可以理解其当於
会员大会召开时行使之。
换言之,有关会员之选举、罢免、提案、表决之权利行使,依章程而言其行使场域只限於
会员大会期间。
讨论至此,我们就会发现:会长之罢免如果按照章程,应该只需要召开会员大会即
可表决之。也就是说,会员大会具有针对会长罢免案相关决议之权利。
贰、政治上的解释:
有关於六月四号之会员大会於临时动议提出之会长罢免案,笔者认为此项提案有其特殊
背景。而罢免案之背後原因,其实便是现为96级之会长何牧民,与97级干部、会员之间
的信任危机。
具体而言,罢免案之提出,乃是要化解会长与97级之间的信任僵局。此点在学长姐的文中
数次被提出,自无须赘言。
在此种背景之下,六月四号之会员大会考量到罢免案之通过,应以97级自决为原则,因此
在章程之外,额外办理会长罢免案之投票。具体的作法便是将六月四号会员大会,所享有
的罢免案议决权,实质让渡予六月十一号之罢免案复决,并以争议之主体(97级)为当然之
选举人。(其他有关於罢免案实际上运作的安排理由,请参考会议纪录中:政治二许家睿
副会依照章程主持会议:罢免案之提出应该经过公告,并於公告过後进行表决始具有效力
。为避免日後法律责任问题,以及维持公正与公信力,罢免案之投票应以本人持相关证
件於现场圈选始具效力,拒绝任何形式之委托书,且过程中应严守秘密投票的原则。)
因此,六月四号之会员大会,实质上已针对会长之罢免做出决议:「由97级会员复决」。
结论:
本文试图解决两项问题:第一,有关於罢免案复决权,限於97级之决议效力问题。第二、
提编生是否具有投票权。有关於第一项,依照章程,会员大会具有议决罢免案之权限,因
此有关於六月四号会员大会所做成之决议,应予与尊重。若依反对论者,於此刻依照章程
原意,另外召开会员大会复决会长罢免案,则会有同一件提案有两种决议的矛盾,笔者认
为应避免之。
第二,此罢免案之提出,目的在於解决会长与97级干部、会员之政治僵局。依照权利制衡
之原则观之,拥有权利者仍需有行使权利以为制衡之诱因,此罢免案既然牵扯b97级对於现
为96级之会长的不信任,以97级为有权投票者,而排除其他级自有其政治考量。
此外,提编生就其身分而言,为B96级自无须赘言,其毕业期限与其他96级会员无异,因
此自然不是此回合之政治僵局之权利主体。
可能还会有之争议:既然章程规定罢免案由会员大会议决,为何此次罢免案是由97级投票
复决之?
我的解释:六月四号之会员大会,实质上已经就会长罢免案之提出做出决议,其具体作法
虽有瑕疵,但细细观之:其乃依照民主原则,而济章程规定之穷,目的在於以罢免案之结
果为最後裁判,以寻求现阶段政治僵局之解决途径。既然此罢免案具有信任投票的性质,
依笔者看法,当然需要经过公告後为之,其他相关规定之理由上文已经详述,不再重复。
其他有关章程修改、会长选举资格、干部之组成......等相关事项之讨论,非本文解释之
主旨,不在此说明。欢迎大家提出讨论: )
政治二
许家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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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219
1F:推 HLH5:照这样的解释 章程也没有说选举会长要由会员普选 06/09 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