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zjazu7 (行迹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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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法律学院「林钰雄」老师对於司法与食安看法
时间Wed Dec 16 16:51:20 2015
自由共和国》林钰雄/司法若不法 食安岂能安?
(这才是法律系教导刑法且正义的老师)
-------------------------------------------参考自由时报
林钰雄/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会执行长
顶新无罪判决,引发
「司法权僭越立法权」、「法官违法造法」的论战,这到底是怎麽回事?
不先厘清「罪」是什麽,就无从谈
「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依法」独立审判。食
安法的搀伪假冒罪,历经多次修法,一○○年原第卅四条规定:有搀伪或假冒行为,「致
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二年整部食安法重编,食安刑罚条次改
列为第四十九条,其第一项规定:「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款(即搀伪假冒)、第十款行
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将最重本刑从七年「大幅减轻」为三年(比普通
窃盗还低,算是「谦抑」吧!惟後来的修法又提高),但同时「明白删除」危害健康要件
。反之,其余食品犯罪仍维持七年徒刑及危害健康要件,改订於第二项;致死或重伤者,
另依第三项加重其刑。相较於旧法,立法者更进一步类型化,也据此区分了轻重效果。
立法理由 白纸黑字
为何立法者要明文删除危害健康要件呢?当年立法院审查会共合并了七个提案,多数通过
修正动议的理由如下:
搀伪假冒「系恶性重大之行为,为免难以识明『致危害人体健康』
,而难以刑责相绳,
参酌日本食品卫生法之规定,不待有危害人体健康,迳对行为人课以
刑事责任,以收吓阻之效…」。以上立法史料完整载明於立法院公报(102/38),白纸黑
字,一翻两瞪眼。
然而,顶新判决,撇开标示不实、诈欺罪的疑点不谈,专就搀伪假冒罪言,最主要的无罪
理由,却是法官自行加上已被立法删除的旧法要件,进而认为检察官无法证明顶新油品已
危害健康。说得白话些,
顶新案法官坚持要适用已失效的旧法,也因此招来「你修你的法
、我判我的案」(吴典蓉语)的藐视立法訾议。但团团疑惑,不仅止於此。只略提三点:
首先,彰院迟至宣判(11/27)後的第五天(12/2)始公告判决书,这不该是重大瞩目案
件的SOP,因此备受批评,外界也无从辨别有无宣判後才「突袭」的判决理由。五日期
间质疑排山倒海,彰院虽连发三次新闻稿(11/27、11/29、11/30),除审判独立、无罪
推定、举证责任等宣言外,特别强调「食安法既未规范食用油原料之来源,对於刑事法律
无明文处罚之行为(?),自无从据以论罪科刑」,但
新闻稿对後来出炉判决书「搀伪假
冒罪应依目的性限缩,加入危害健康要件」的关键无罪理由,反而只字未提。新闻稿总不
可能打假球,但会不会是「暴投」呢?
其次,法官虽「拒绝服膺立法者意志」(刘文仕语),但厚厚一本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
上开一○二年关键的立法理由及史料,显有判决理由不备的瑕疵。其唯一引用的立法院公
报,是六十四年第一版食安(卫)法的会议纪录(64/4),郢书燕说,竟然跳过一○二年
修正理由就导出:无论依「立法解释」或「立法目的」,客观上有危害人体生命、身体、
健康之虞者,始得论以搀伪假冒罪。这是一时大意,误把「顶新辩护状」当成法院判决书
?还是指鹿为马呢?立法意旨果真是「马」,那麽,黄越宏社长应该改去告发立法院伪造
公报文书吧?
目的限缩 无中生有
最後是法官透过所谓「目的性限缩」,把被删除的旧法要件当成新法适用,以正当化无罪
结果。但查阅法学方法文献(Larenz、Canaris、Neuner、Zippelius...),却找不到「
法官可以违反立法者意旨来目的性限缩」的任何论据,遑论还是被明白删除的旧法要件。
相反地,法学方法论者皆再三强调:目的性限缩(teleologische Reduktion)仅是用来
填补「法律漏洞」(法律违反规范计画的不完整性)的方法,在立法者明示反对的情况,
既不存在有「漏洞」,亦无以目的解释填补的余地。本来,目的性限缩就应先探究「立法
目的」,而非滥用来正当化「法官目的」。此外,纵使存在「法政策错误」(有吗?),
在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之宪政秩序下,亦仅能经由立法者多数决制定新法来修正,法官并
无「违背法律」(contra legem)的造法余地,否则,司法权即僭越了立法权。法官依法
仅能於量刑减轻,至若法律有违宪之虞者,则应循释宪的正途解决。
简单说,法官连系争立法理由也不提,就迳行推翻了立法明文意旨。顶新判决的启示录,
莫非是:台湾司法权已陷入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危机?
--------------------写得太好了
--------------------misawa6688业界司法平台 转载 自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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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zjazu7 (49.219.13.136), 12/16/2015 17: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