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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国》林钰雄/司法若不法 食安岂能安? (这才是法律系教导刑法且正义的老师) -------------------------------------------参考自由时报 林钰雄/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会执行长 顶新无罪判决,引发 「司法权僭越立法权」、「法官违法造法」的论战,这到底是怎麽回事? 不先厘清「罪」是什麽,就无从谈「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依法」独立审判。食 安法的搀伪假冒罪,历经多次修法,一○○年原第卅四条规定:有搀伪或假冒行为,「致 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二年整部食安法重编,食安刑罚条次改 列为第四十九条,其第一项规定:「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款(即搀伪假冒)、第十款行 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将最重本刑从七年「大幅减轻」为三年(比普通 窃盗还低,算是「谦抑」吧!惟後来的修法又提高),但同时「明白删除」危害健康要件 。反之,其余食品犯罪仍维持七年徒刑及危害健康要件,改订於第二项;致死或重伤者, 另依第三项加重其刑。相较於旧法,立法者更进一步类型化,也据此区分了轻重效果。 立法理由 白纸黑字 为何立法者要明文删除危害健康要件呢?当年立法院审查会共合并了七个提案,多数通过 修正动议的理由如下:搀伪假冒「系恶性重大之行为,为免难以识明『致危害人体健康』 ,而难以刑责相绳,参酌日本食品卫生法之规定,不待有危害人体健康,迳对行为人课以 刑事责任,以收吓阻之效…」。以上立法史料完整载明於立法院公报(102/38),白纸黑 字,一翻两瞪眼。 然而,顶新判决,撇开标示不实、诈欺罪的疑点不谈,专就搀伪假冒罪言,最主要的无罪 理由,却是法官自行加上已被立法删除的旧法要件,进而认为检察官无法证明顶新油品已 危害健康。说得白话些,顶新案法官坚持要适用已失效的旧法,也因此招来「你修你的法 、我判我的案」(吴典蓉语)的藐视立法訾议。但团团疑惑,不仅止於此。只略提三点: 首先,彰院迟至宣判(11/27)後的第五天(12/2)始公告判决书,这不该是重大瞩目案 件的SOP,因此备受批评,外界也无从辨别有无宣判後才「突袭」的判决理由。五日期 间质疑排山倒海,彰院虽连发三次新闻稿(11/27、11/29、11/30),除审判独立、无罪 推定、举证责任等宣言外,特别强调「食安法既未规范食用油原料之来源,对於刑事法律 无明文处罚之行为(?),自无从据以论罪科刑」,但新闻稿对後来出炉判决书「搀伪假 冒罪应依目的性限缩,加入危害健康要件」的关键无罪理由,反而只字未提。新闻稿总不 可能打假球,但会不会是「暴投」呢? 其次,法官虽「拒绝服膺立法者意志」(刘文仕语),但厚厚一本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 上开一○二年关键的立法理由及史料,显有判决理由不备的瑕疵。其唯一引用的立法院公 报,是六十四年第一版食安(卫)法的会议纪录(64/4),郢书燕说,竟然跳过一○二年 修正理由就导出:无论依「立法解释」或「立法目的」,客观上有危害人体生命、身体、 健康之虞者,始得论以搀伪假冒罪。这是一时大意,误把「顶新辩护状」当成法院判决书 ?还是指鹿为马呢?立法意旨果真是「马」,那麽,黄越宏社长应该改去告发立法院伪造 公报文书吧? 目的限缩 无中生有 最後是法官透过所谓「目的性限缩」,把被删除的旧法要件当成新法适用,以正当化无罪 结果。但查阅法学方法文献(Larenz、Canaris、Neuner、Zippelius...),却找不到「 法官可以违反立法者意旨来目的性限缩」的任何论据,遑论还是被明白删除的旧法要件。 相反地,法学方法论者皆再三强调:目的性限缩(teleologische Reduktion)仅是用来 填补「法律漏洞」(法律违反规范计画的不完整性)的方法,在立法者明示反对的情况, 既不存在有「漏洞」,亦无以目的解释填补的余地。本来,目的性限缩就应先探究「立法 目的」,而非滥用来正当化「法官目的」。此外,纵使存在「法政策错误」(有吗?), 在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之宪政秩序下,亦仅能经由立法者多数决制定新法来修正,法官并 无「违背法律」(contra legem)的造法余地,否则,司法权即僭越了立法权。法官依法 仅能於量刑减轻,至若法律有违宪之虞者,则应循释宪的正途解决。 简单说,法官连系争立法理由也不提,就迳行推翻了立法明文意旨。顶新判决的启示录, 莫非是:台湾司法权已陷入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危机? --------------------写得太好了 --------------------misawa6688业界司法平台 转载 自 「自由时报」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NTU_BOTDorm2/M.1450255882.A.80B.html ※ 编辑: mzjazu7 (49.219.13.136), 12/16/2015 17: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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