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zjazu7 (行迹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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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支持关於 NTU 版叶丙成教授关於食安言论
时间Sun Dec 6 12:00:41 2015
作者 (着作权 )misawa6688 业界司法清流平台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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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叶教授脸书之所言被一名自称 <黑云>者贴於台大版还被嘘
团队认叶教授居於全民利益所言甚是
而一些不懂法律之人竟对其有不当指摘,确为台湾教育之失败、错误
经查:
推文者 bigfish0330 故意称行政法及刑法等
惟深查此ID者相关篇文,其确为不懂法律之门外汉者。
另查 ipod89757 tudaer 更是专门发文霸林他人者
FDA 此三字请查清楚,具有公信力! 药物於美国会经临床试验才能
贩售,未通过却贩卖虽无法证明对人体有危险,但一样有罪责。
食品之道理亦然。
於此,无罪推定当然不适用於具社会危害性之危险犯罪,
在日本早为实务见解。
仅提供正确观念给关心食安问题者,发声抵制 黑心的食品
为社会多作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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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pcyeh.NTU/posts/1283819934977035?fref=nf
【无罪推定原则,是否适用於食品业?】
昨天在台大管理论丛 25 周年做专题演讲前,杨泮池校长也到场开幕致词。在开幕前,我
向杨校长询问日前报上提到顶新对台大食科所针对性裁员的事情。
杨校长说这事情是所的层级,他并不清楚。但校长说,作为一个医生、作为一个师长,他
不能忍受让学生吃有问题的东西。所以如果法律没办法管,他觉得就应该靠他自己来改变
这现实!
校长还特地转一封曾在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任职官员的朋友信件给我。这位 FDA
前官员跟校长说,法律上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该适用於食品还有药物等受管制的行业。不
应该是 FDA 事後去举证食品、药物安全与否,而是食品、药物业者要先证明他们的东西
合格无虞才对。(详见下附之信)
就无罪推定的原则来说,法官按照现在的法律做这样的判决可以理解。但真正的关键,就
如同信中 FDA 前官员跟杨校长所提的,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否适用於食品跟药物等受管制
的行业?如果台湾未来食品、药物相关的法律不改变,黑心食品的问题必然还是会层出不
穷...
风向完全正确,不知道大家怎麽看呢?
我是觉得老师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啦,「药品业者要证明自己的新药安全无虞」谈的是
可不可以上市,而非有没有罪。前者是争取「允许上市」,举证责任当然在他身上,如果
举证失败,也只是「不允许上市」,不会把他抓去关啊。
台湾的问题是,在「允许上市」的阶段没有严格要求业者举证,但这不代表在刑事阶段应
该就要改成业者负起举证责任,否则就推定有罪。
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不但无助於改善问题,反而只会把事情越搞越糟啊。
(又或者老师要讨论的就只是食品和药物的规范,误用了无罪推定这个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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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d89757: 台湾有台湾的玩法 12/06 00:32
推 chungrew: 根本来看,要做好源头的管理才是治本之道。 12/06 00:39
→ chungrew: 现在处理的都是很後端的问题 12/06 00:39
→ NTULioner: 不是专业就别来淌浑水 12/06 00:50
推 bigfish0330: 行政法和刑法的差别 12/06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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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arl: 又来刷存在感了 12/06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