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 (阿猫)
看板NTU_BOTDorm2
标题Re: [问题] 八月底签约
时间Mon Aug 9 21:58:29 2010
※ 引述《dongogo (别再後悔)》之铭言:
: 推 manzung0202:不改约的话 到时候出问题 根本没保障阿 = =" 08/09 14:17
这一句话一定要推,虽然说BBS上的电磁记录也有其法律地位,
不过终究是举证不易,因此请教官一定得提醒住宿组方面,
任何太子方面对於重新改、换约一事的推托事由一定要「绝对禁绝」!
既然学校已经在出面处理这件事,没处理好的话,
马上就是公务员的过失责任,请别因为一时不察而被奸商搞的一身腥。
: → NTUDM3:根据7月时校方与BOT太子开会决议 校方要求太子修订 太子称 08/09 20:20
: → NTUDM3:续约之契约内容已无法更改 但若太子总公司研议後要修订契约 08/09 20:22
: → NTUDM3:的话是会以太子公告来修订的(具法律效力) 08/09 20:23
这个是指公告说大家来换约?还是直接以公告来确认契约内容的修改?
这里的公告如果说的是由总公司出具带有公司文号、盖有公司大印的东西,
而不是我们常在电梯里看到的那种某某时候要停电停水的印刷品的话,
OK,它在法律上的效力「或许」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有问题的地方在於,就我们乙方(乃至於学校)的经验而言,
太子这间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诚信可以取信於乙方呀!
(太子殿下,这句话是在描述一种可受公评的事实,不是搞错以为是毁谤唷!)
我怎麽知道到时候总公司会不会又在公告里搞什麽小动作?
就像我刚刚在教官公告的推文里所提到的「8月起」就是一个很实在的例子!
即便将来有学校方面的会议记录可以稽考,
问题是,明明都是太子单方面在恶搞,
结果从而发生於举证动作上的一切不利(包括花费时间精力去调阅资料等等)
怎麽又变成是乙方自己活该倒楣要去承担?
总而言之,我之前一直在强调的「公告」的效力问题,
并不只是在强调一种客观的法律状态下所具备的效力问题,
更重要的毋宁会是涉及在甲乙双方的契约关系内,
基於双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乃至於程序正当性而导出的效力问题。
用法律的术语来说,我们现在所处理的问题,
是基於民事上的契约关系,而不是公法上的诉愿,
「太子」这个的名称虽然指向一种封建式的权威机关,
但他终究也不过就只是个公司法人,而不是公法人,
这虽然是再明确不过的事情了,不过现在看起来,
好像还是有必要得麻烦教官在会议上好好地提醒一下己方跟对方。
: → NTUDM3:8/11(三)校方与太子还会针对住宿契约内容有所讨论 会後我再 08/09 20:27
: → NTUDM3:将会议结论回报给大家知悉 校方(住宿组)很重视大家住宿权益 08/09 20:28
: → NTUDM3:请大家放心!!(讨论针对契约内违约金与其他涉及违反民法等条 08/09 20:30
: → NTUDM3:文作个讨论与协议的) 08/09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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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21
1F:推 NTUDM3:谢谢同学以专业角度道出精辟见解 我受教也会於会议中提出 08/09 22:10
2F:→ NTUDM3:太子方面修订住宿契约绝对是总公司发公文有文号的 这点放心 08/09 22:11
3F:→ NTUDM3:校方或太子对这个事是很慎重行事 不会随便出个公告就解决的 08/09 22:13
4F:推 dongogo:推! 08/10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