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U_BOTDorm2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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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drichard (梦幻部落)》之铭言: : : 推 madrichard:觉得大家可以一群人互相交换一下逼逼 造成「管理」困扰 10/30 17:23 : : → madrichard:我们有授权他们记录我们的行动吗! 10/30 17:24 : 用煽动性的句子是我不对,但我要回应批评我的人。 : 我想讨论的是,太子、学校可以管我们到什麽程度? : 为了「安全理由」我们能让渡多少个人自由? : : → he:楼上怎麽不去跟学校吵 你也没授权学校记录你的系馆门禁吧... 10/30 18:34 : : → he:或者 你也没授权图书馆记录你的进出吧...... 10/30 18:35 : : → he:最後 私下交换门禁卡最後会困扰的只会是你自己 10/30 18:38 : : → he:难道你觉得规定里面不会有不得擅自借出门禁这一条吗 10/30 18:40 : : 推 osbsd1:某楼真无聊 不纪录管理有闲杂人等入侵你负责啊 还授权咧zzz 10/31 03:22 : 先看看宪法 : 第二十二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 第二十三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 :       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在这里让我们先肯定,在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他人自由等的情况下,自由是人民 : 的基本权利。 : 好,那接下来讨论两个问题:一、我被批评的,「授权」的问题。 :              二、逼逼记录个人出入、甚至锁逼逼有没有侵犯到基本权利 : → he:楼上怎麽不去跟学校吵 你也没授权学校记录你的系馆门禁吧... 10/30 18:34 : → he:或者 你也没授权图书馆记录你的进出吧...... 10/30 18:35 : 推 osbsd1:某楼真无聊 不纪录管理有闲杂人等入侵你负责啊 还授权咧zzz 10/31 03:22 : 学校记录我们进出系馆图书馆是合理的,它有确认进出人员是否为合法使用者的必要,系 : 馆只开放给该系核可之学生,图书馆开放给它核可之本校生(校外另有记录),BOT使用 : 逼逼的理由同上,它开放给住户,这些我都不反对。 : 我想讨论的是,BOT有没有需要记录是哪个学生?(如果它有的话) : (图书馆系馆一样可以受此质疑,本文暂不讨论) 都你在讲 明明就是同样的记录行为 你想讨论的就可以讨论 你不想讨论的本文就暂不讨论 你要不要考虑去当校长还是重订校规好啦? : 以住户来说,入口大门的逼逼就可以筛出住户,以C栋来说,两侧门就可以筛出男女了。 : 那,难道各户的门口还有逼逼吗?没有嘛!用的是钥匙,这不就够了吗?BOT在入口或两 : 侧门记录个人资料,是想知道我们哪时候回来宅吗?关它屁事! : 从管理看,BOT不需要记录个人进出状况;从基本权利看,BOT无权知道我们哪时进出; : 从安全看,有管理员还有一大堆监视器,还怕抓不出来谁在阳台偷内裤吗? : (监视器又是另一个问题了,老大哥向你问好?) 从管理看 因为你何时要待在房间里宅关BOT屁事 所以你进你房间的时候用的是钥匙没错吧 敢情是一楼大门是你私人承租的? 我想应该不是 对於所有住宿的教职员生来讲那里也算是个公共空间吧 我时在搞不懂到底是怎麽个侵犯「隐私」法 那如果你出门的时候管理员看你帅看你美眼光多停留了两秒钟 你要不要上来控诉一下管理员侵犯你的隐私? 从安全看 你一个正常人都说得出交换门禁这种话了 难道一个想要潜入BOT犯罪的人不会想办法搞个门禁 内神通外鬼复制门禁还是钥匙这种事情也不是什麽难事 或是说我的更简单一点 想要带访客回来的人不会去复制门禁给他的朋友? 记录有人要说话 我敢说如果哪天不幸出事了死人了 结果太子说 「为了维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门禁资料我们是一律不登录的」 到时候一定更多人跑出来该该叫说花大钱住的没保障! : 有人说推 ohhihiyo:一定有记录 不然太子怎麽知道谁从地下室上来 : 所以我要问,BOT你到底记录了什麽? : 第二个问题,先看事例: : → bouerouge:有欧~长兴以前迟交房租会锁逼逼~XD 10/30 00:57 : 迟交房租锁逼逼合法吗?这是私刑吧!我查了「国立台湾大学民间参与兴建营运(BOT)学生 : 宿舍管理办法」还有「住宿契约书」,只在前者找到: : 第十二条 经民间经营业者通知核准住宿之学生,应於租赁契约内规定之期限内缴交住宿费 : ,逾期或未依规定缴交者视为自愿放弃。 : 没有规定锁逼逼啊?这是哪个自由心证的不成文法吗?而且,我相信民法对於迟缴租金一 : 定有相关规定,不依法律进行就是私刑。(如果真有合法规定,那就是我误会了。) : 记得几个月前,有一个在外租屋的大学生因为迟缴房租,结果被管委会锁逼逼,逼得他想 : 爬窗回房间结果摔死了。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了管委会的内规能否凌驾法律的质疑,我想 : 大家那麽聪明,一定知道内规不能凌驾法律的。 : 就写到这边,推文用词不当我道歉,但我想以上是需要厘清的问题。 你的前文有在讨论这东西吗? 哈罗??? : ______ : 12:05补充 : 补充民法刑法各一条(我不是法律系的,误用还请见谅) : 民法195条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 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 : 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我也不是法律系的 算我才疏学浅好了 不过我时在看不出来这种行为哪里侵犯你的隐私了 记录大门和内门门禁侵犯隐私 录影就够了 所以录影不会侵犯你隐私? 可是我想在电梯里面玩四脚兽啊 BOT怎麽可以录下来 实在是太过份了 我要在这里提出严正的抗议!!! : 刑法315-1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 :   部位者。 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 那我想你要先改成以後都偷偷摸摸的不要光明正大的进大门喔 或是说要跟我一样主张不想被拍到引以为傲的30cm或许合理性会提高万分之一 东争西争说穿了不就是想要过着不受拘束但受保护的生活 我想可能真的是我老了社会化了迂腐了吧 每次看到这些都会让我想起两个人说过的话 第一个是陈金城说的「年轻人就是年轻人~」 第二个是沈胖胖说的「小朋友有空多算两题数学不是很好吗 不要整天在那边滚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03.100
1F:推 IMISSA:何必跟这种人认真XD 他可能想选生智慧吧 lol 11/01 23:40
2F:推 osbsd1:这篇中肯 又不是什麽大人物 别人谁管你啥时进出 11/02 00:17
3F:→ osbsd1:为了公共安全管理一下 很过份吗 11/02 00:17
4F:推 MengHong:毕竟是学校宿舍,自由隐私与安全管理之间,是需要些衡量 11/02 01:24
5F:→ MengHong:曾经看过一个例子,在学校东争西争,毕业进了公司却安静 11/02 01:25
6F:→ MengHong:的跟小猫一样,这里头还挺有意思的,呵呵 11/02 01:26
7F:→ MengHong:如果能利用学生的优势来提出正面的需求,那就很好了 11/02 01:32
8F:→ MengHong:像是监视器可以有夜视的功能之类的... 11/02 01:33
9F:推 clairewind:推沈胖胖XD 11/02 01:36
10F:推 bj56bj:生治会真可怜,为同学服务,竟然还一直被拿来酸...似乎蛮多人 11/02 01:49
11F:→ bj56bj:用生治会一词来酸人多管闲事....(生治会:T_T) 11/02 01:50
12F:推 MengHong:没有人否定生治会的努力跟付出,大家只是在讨论那一条 11/02 01:54
13F:→ MengHong:底线该画到哪? 11/02 01:54
14F:推 lemondrink:讨论也不用酸人吧 不只酸人哩 还随便稻草人 11/02 01:58
15F:推 lemondrink:门禁卡和摄影机的确侵犯到我个人的基本权 但这种权利的 11/02 02:03
16F:→ lemondrink:让渡是在可容忍范围内的 意即就我个人而言我愿意让渡出 11/02 02:04
17F:→ lemondrink:这部分的基本权以换得我本身的安全 但这也仅止是我个人 11/02 02:04
18F:→ lemondrink:的意见 不是每个人都愿意牺牲自己的基本权以换得这些的 11/02 02:05
19F:→ lemondrink:我不认为原po过於天真 因为这件事的确是值得讨论的 11/02 02:06
20F:推 osbsd1:门禁卡跟摄影机基本上宿舍都会有 大惊小怪 11/02 02:55
21F:→ osbsd1:没有道理为了你的什麽鬼基本权去牺牲大家的安全 11/02 02:55
22F:→ osbsd1:不觉得这种想法很偏颇且自私吗 11/02 02:55
23F:→ osbsd1:反正就是要等出事才会知道自己有多天真吧ヽ(>∀◎)ノ* 11/02 02:56
24F:推 hare9984:楼上可以再看几次lemondrink的解释;真要说的话,即使纪 11/02 03:17
25F:→ hare9984:录了「哪个房号几时在何处进出」,对安全保障并无助益, 11/02 03:18
26F:→ hare9984:madrichard提到,交换感应器可以造成管理困扰,要从此处 11/02 03:19
27F:→ hare9984:想到「只要有人遗失/借出感应器也有一样状况」应该很简单 11/02 03:20
28F:→ hare9984:亦即,纪录感应器编号对於安全的防护效果,还不若电梯里 11/02 03:21
29F:→ hare9984:的监视镜头吧(如果柜台能够一个个核对脸孔的话)? 11/02 03:21
30F:→ hare9984:另,觉得「侵害/让渡基本权」不是大事,不需要讨论的话, 11/02 03:22
31F:→ hare9984:那麽,该到什麽程度的权益侵害才足够严重,值得讨论呢? 11/02 03:24
32F:→ hare9984:(板上至今没有出现那首"first they came..."满难得的XD) 11/02 03:26
33F:→ osbsd1:好啦我放个大绝好了 息事宁人唷ヽ(>∀◎)ノ* 不爽不要住 11/02 07:37
34F:→ he:基本全的让渡与否的确值得讨论 但正如一开始所言 11/02 08:12
35F:→ he:如果真要讨论 学校各大楼门禁 甚至街头巷尾的监视器 11/02 08:13
36F:→ he:要不要一起拿出来讨论? 何必得了便宜还卖乖 11/02 08:13
37F:→ he:一样的制度 一样的施行方式 就是会有人捡对自己有利的 11/02 08:14
38F:→ he:如果真要讨论法律 我相信这不是法律(或约束)保护人民的本意 11/02 08:15
39F:→ he:这和小孩子哭闹说我要吃汉堡薯条不吃豆浆油条有何差别? 11/02 08:16
40F:推 IMISSA:可能有些人的基本权比较大吧 ^^ 11/02 08:31
41F:→ IMISSA:是不可以侵犯的喔 >.^ 11/02 08:31
42F:推 osbsd1:好大的基本权啊~ 有没有砂锅这麽大^^ 11/02 08:41
43F:→ osbsd1:自以为是谁啊( ̄,,a ̄) 正义魔人无限上纲也要有个限度 11/02 08:42
44F:→ osbsd1:在咱家看来只是为了反太子建设而反而已 (扭) 11/02 08:44
45F:推 lemondrink:每个人都可以有立场,底线就互相尊重嘛,随便酸人除了 11/02 15:36
46F:→ lemondrink:一时口快爽一下是有啥意义? 11/02 15:36
47F:→ lemondrink:指责别人幼稚偏颇自私,酸人自爽难道就有好到哪去? 11/02 15:38
48F:推 lemondrink:跟自己立场一样的就叫成熟,跟自己立场相对的就叫幼稚 11/02 15:49
49F:→ lemondrink:叫作为反而反,或叫正义魔人或无限上纲,我看原po错就 11/02 15:50
50F:推 lemondrink:错在想用说理讨论问题,可惜回应根本就以人身攻击居多 11/02 15:53
51F:推 osbsd1:(挖鼻 11/02 20:25
52F:推 honny7410:其实我也觉得这问题没这麽严重… 11/02 20:29
53F:→ honny7410:毕竟普通时候这种纪录应该是不会被调出来的… 11/02 20:30
54F:推 osbsd1:不爽不要住啊 (挖鼻 11/02 22:14
55F:推 wakasyu:推不爽不要住 11/03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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