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nce2009 (太子学舍台大水源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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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台大水源舍区脚踏车管理与处理办法
时间Tue Jul 14 14:07:54 2009
一、依据民国九十八年六月四日台大水源舍区第一次舍胞大会有关脚踏车停放之决议,
并为维护维护太子学舍台大水源舍区之停车秩序与用路者之安全,特订定此办法。
二、住宿於本学舍之住宿人均可免费於舍区脚踏车停车位停放脚踏车,惟停放之脚踏车
涉及不法者,由脚踏车使用人或所有人自行负责。
三、脚踏车年度识别证申请:
(一)本学舍住宿人可向台大总务处事务组申请脚踏车年度识别证,除经核可外,每人
以办理一张为限,张贴於脚踏车後挡泥板明显处。脚踏车年度识别证贴纸破损或
换新车时,应向台大总务处事务组重新申领识别证。
(二)为敦亲睦邻及方便会客之访客,对无识别证之脚踏车,仅需依本办法停放脚踏车
即视为未违规。
四、学舍管理中心得进行废弃脚踏车之清理工作,并按本办法处理废弃脚踏车。
五、停放於学舍内之脚踏车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者,学舍管理中心得迳行移置於适当处
所迳行代管:
(一)未依规定停放於脚踏车位者。
(二)脚踏车显失骑乘功能者。为移置脚踏车,於必要时得破坏其车锁。
停放於本学舍内之脚踏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显失骑乘功能:
1.无把手者。
2.无骑乘坐垫且外观老旧者。
3.两轮缺一者。
4.轮胎破损严重者。
5.链条断裂且锈蚀严重者。
6.其他依车辆之外观,足以认定为不堪使用者。
六、依前项移置之脚踏车,经学舍管理中心拖吊集中代管二个月并予公告,期满後无人
认领者,得视为废弃脚踏车处理,并向政府环保单位申报废弃物品回收。
七、违规代管脚踏车领取:
(一)脚踏车所有人申领代管车辆时,应检附身分证明文件,由舍区管理人员及轮值辅
导员会同取车,并依据台大太子水源舍区宿舍生活自治会订定之国立台湾大学太
子学舍水源舍区生活公约,由生治会或辅导员予以记点并经管理人员查核无误後
加盖领讫章发还。
(二)记点超过三次者,太子学舍管理中心得委任生治会或辅导员委派并监督劳动服务
一小时移置违停车辆,凭劳动服务证明始可发还车辆。
八、脚踏车所有人应遵守一般汽机车交通安全规则,於舍区内配合脚踏车动线行驶。
九、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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