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eoto (雨音)
看板NTU_BOTDorm2
标题Re: [提案] C栋上层女宿-2
时间Sun Jun 14 06:52:11 2009
※ 引述《Crystalboys (采)》之铭言:
: 你也辛苦了~~
: 不过 不好意思~
: 我对你的方案有点疑虑 在此提出供大家讨论罗:)
: ---
谢谢您的体察,我也很乐见大家有更多讨论的空间:)
: 关於这条:
: 3. 非访客时间,依住宿法访客规定不得在宿舍滞留,若发现有访客留宿,舍胞有权捡举之
: ,检举办法请参照管理办法第7条。
: 你的意思是说,超过会客时间11点,访客就必须立即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迟滞,宿舍管理人
: 员必须强制驱离吗?
我基本上没有主张可以进行「强制驱离」。
如同我下方所表示,若滞留之访客被检举後仍未离开,管理人员才需要确定其是否留宿
於宿舍内。
: 2. 访客进出入本宿舍皆须至柜台登记换证,时数不限。
: 原本的访客规定就是这样呃,时数本来就不限痾,只是过了会客时间就要强制离开啊。
此法其实只是希望非访客时间内宿舍里没有非舍胞留宿而已。
: 7. 若舍胞发现有访客出现在非访客时间,可至柜台询问是否合法留宿。若为非合法留宿
: 之访客,则舍胞有权检举之,管理人员始可请之离开宿舍。
: "合法"留宿的定义是?
: 那甚麽又是"不合法"?
: 照住宿组的说法(但并不是成文规定喔):访客不得擅自留宿--"访客逾越会客时间,仍逗留
: 於宿舍"。
: 那超过了会客时间,没有人任何人会是"合法"的吧?
: 说"合理"还差不多(可能照顾生病的朋友--但仍不是合法)
谢谢您的修正,其实我想表达的即是「有登记、有合理理由而可被管理人员掌握其留宿
状况」的。
我不否认这个合情或合理的部份应该要由管理人员下决定,因为管理人员可能需为宿舍
内的状况负责。他们如果有所要求或标准其实并没有错误。但其核准的标准可能可以由
舍胞共同讨论制定,所谓人性化的标准。
例如在宿舍内单人房的舍胞生病需要人照顾,请朋友代为照顾等较为静态而单纯的活动
等等。以不干扰他人生活为原则。
: 但就算是合情合理,又是谁要做的判断?当然是有权力管控我们的人罗:P
: 若访客不去打扰其他舍胞、没有被发现而乖乖逗留於宿舍房间,难道不算是"合情合理"吗?
您提出来的其实并没有错误的地方:)
但是如果就我本身初衷所指,合情合理的前提是「不打扰舍胞生活」,其实意味着让管
理人员掌握访客可能需要留宿的「目的」以及筛选「可能进行的活动是否干扰他人生活」
。
我想说明的是如果今天有人以讨论报告为由留宿,那讨论即为交流沟通、沟通即需交谈、
交谈则有可能因为隔音或情绪问题使得音量稍微不受控制而干扰他人睡眠品质。於是类似
这样的状况的留宿情形希望被排除。因为宿舍仍有其他地方可供人交谈或讨论。:)
: ---
: 这些都不是重点...
: 重点是:
: 这版本跟原本水源的访客规定,其实一点差别都没有耶?
: 你要不要就乾脆提"维持原案"?
: ---
我应该是着重在不强制驱离访客,仅确定访客的人数与时间是在管理人员掌握中,
并确保非访客时间无非舍胞者留宿。
不过谢谢您的指教。
: 另外
: 还有你的"管理办法第7条"是哪个?
: [学生宿舍进出及会客办法] 第七条
: 因公务进出学生宿舍之人员,应通知宿舍管理人员、值勤工友或自治会干部引导出入。
: OR
: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七条
: 为有效管理学生宿舍,应设置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 ?
我指的是提案第七条。
: 还有提醒一下,虽然我觉得这样使用没甚麽关系,但引用我的字句还是要先告知一下吧^^b
: (我跟AB两栋也有相似字句是因为我是跟他们一起讨论过这些字句的)
: 这样我才不会有一点不被尊重的感觉:)
: 谢谢~
为此我要致上最高歉意,是我思虑不周。我已将文字稍作修改。
此提案亦非我单独个人完成,但由我所po出我的确应该确认字句上是否有所引用。
谢谢您的指教,我真的相当抱歉,也在此表达对您们讨论的用心之敬意。
关於我的提案的相关理由,我会再另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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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8.107
※ 编辑: Ameoto 来自: 140.112.218.107 (06/14 08:45)
1F:推 Crystalboys:我同意:合情或合理的部份应该要由管理人员下决定 06/14 12:20
2F:→ Crystalboys:但现在就已经是这样了 管理人员其实本来就不太会拒绝 06/14 12:21
3F:→ Crystalboys:同学合情合理的要求 像我之间般进来一堆东西不小心 06/14 12:22
4F:→ Crystalboys:弄太晚超过11:30 管理人员也让我和帮我搬家的男生进去 06/14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