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wlcwl (CWL)
看板NTU_BOTDorm
标题[请益] 管理办法 住宿契约书 生活公约 访客及门禁管制规定
时间Sat Feb 14 05:53:30 2009
大家好
我想比较各BOT宿舍相关规定与契约
但由於资讯未充分公开
我仅知道水源舍区学生的部份
想请问一下有没有人能提供
长兴舍区 或 水源修齐会馆 的管理办法、契约书、生活公约&访客及门禁管制规定
以下是附录
国立台湾大学民间参与兴建营运(BOT)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校为期达成学生生活教育之目的,并提升学生住宿品质,
促使民间参与兴建营运之学生宿舍(以下简称BOT 学生宿舍)
管理完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BOT 学生宿舍主要供本校在学学生住宿之用。本办法所
称之宿舍辅导员为本校之行政人员,宿舍管理人员为民间经营
业者所派之管理者。
第三条:本校BOT 学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办法
办理之。
第四条:学生住宿服务组策划督导BOT 学生宿舍之管理,并指定辅导
人员执行下列事项:
一、了解住宿生床位安排、进住、调迁、退宿相关情形。
二、依宿舍相关法令对住宿学生为住宿生活之辅导。
三、法规之传达及有关表册之汇整、分析及呈报。
四、宿舍生活自治会任务推行之督导及协助。
五、住宿学生有关宿舍生活奖惩事项之提报。
六、督导学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划、执行。
第五条:住宿学生为规范宿舍、推行宿舍自治、争取住宿学生之福利,
并协助宿舍管理,应组织宿舍生活自治会,其组织细则另订之。
第六条:本校BOT 学生宿舍各项设备修缮、维护、改良及保养等工程
及公共环境清洁及花木草地之修剪等管理养护及保管工作,均
由民间经营业者负责处理。
学生修缮申请作业程序,由民间经营业者订定及公告。
第七条:民间经营业者应规定BOT 学生宿舍每年每栋办理住宿学生消
防演习。
BOT 学生宿舍之住宿学生每年应参加至少一次之消防演习,并
取得消防认证。
第八条:BOT 学生宿舍应选派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各一人参加本校学生宿
舍管理委员会。
民间业者不得违反本校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如涉及民间业
者权益,应先徵询民间业者意见;如有争议,双方得迳行协商。
其情节重大者,依契约争议程序提交协调委员会处理。
第二章:住宿申请及分配
第九条:本校学生申请住宿,应於规定期间内,依下列各款向民间经
营业者提出申请,并缴交或缴验规定证件:
一、贴妥2 寸正面半身相片2 张之住宿申请书及租赁契约书。
二、学生证;大学部及研究所一年级之本地学生为录取通知
书;侨生为分发书;外籍生为录取通知书或入学许可。
三、国民身分证;侨生及外籍生为护照或政府认可之相关证明
文件。
民间经营业者将申请住宿学生之姓名、学号、栋别、房号收集
後,检附电子档,委由学生住宿服务组进行学生身分之覆验。
第十条:民间经营业者应事前提出男生、女生及大学生、研究生宿舍
之分配方式及分栋原则送校方备查。
第十一条:如宿舍有空余床位,得请校方优先协助安排至本校进修、
交流、参访等团队有需要住宿者进住BOT 学生宿舍。
第三章:缴费
第十二条:经民间经营业者通知核准住宿之学生,应於租赁契约内规
定之期限内缴交住宿费,逾期或未依规定缴交者视为自愿
放弃。
民间经营业者於收到学生缴交之住宿费用後,应立即提供
缴费收据以兹证明。
住宿学生应缴交押金,以不超过2 个月月租为原则,为赔
偿责任之准备,并住宿费统一收缴,若无发生损害公物,
或无延迟缴费等情事时,於退费时无息退还。
第四章:宿舍进住
第十三条:经核准住宿之学生应於缴交住宿费後,於约定之时限内向
宿舍辅导员报到,并向宿舍管理人员领取寝室钥匙进住。
违反前项所定期限或擅自变更床位者,以自愿退宿论。
民间经营业者应建置住宿学生管理系统,提供学校住宿学
生即时之姓名、学号、栋别、房号等资料查询之网路管理
平台。
第十四条:为保障住宿学生之隐私,宿舍辅导员、管理人员进入寝室
处理宿舍事务,以有正当理由为限。
第十五条:住宿学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
一、顶让床位、霸占床位或排斥他人进住。
二、偷窃、赌博、酗酒闹事、斗殴或打麻将。
三、储存危险物或违禁物。
四、利用宿舍网路从事不法之行为或违反学术网路之使用
规范。
五、擅自留宿外客。
六、引介商人进出宿舍买卖物品。
七、接装未经民间经营业者同意之电器。
八、在寝室内炊膳。
九、擅自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十、在宿舍建物内抽菸。
十一、擅自将寝室内之公物移至寝室外或毁弃。
十二、其他违反公共卫生、居住安宁或公共安全之行为。
十三、违反宿舍生活自治会订定之有关住宿规定。
违反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或违反第四款或第十二
款规定而情节重大者,经宿舍辅导员查证属实者,勒令退
宿,并不得再为住宿申请。
违反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十二款规定,由宿舍辅导员警告无
效,经查证属实者,勒令退宿,并自退宿登记日起一年内
不得再为本校住宿申请。
第十六条:住宿学生应爱惜公物,如因故意或过失损害宿舍公物者,
应令其限期赔偿;其逾期不赔或因故意所致者,并得勒令
退宿。
前项应赔偿之金额得由押金扣抵。
第五章:宿舍调迁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有正当理由者,得於民间经营业者每学期规定之
期限内,填具调迁申请书,经宿舍管理人员核准,并知会
宿舍辅导员。
调迁宿舍,原则上每学期以一次为限,且仅限於BOT 学生
宿舍内部调迁。
第十八条:调迁宿舍所缴住宿费不同者,应办理退费或补费手续。
第六章:退宿
第十九条: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退宿:
一、住宿契约期满。
二、休学、退学、转学。
三、自愿退宿。
四、勒令退宿。
五、未於每学年度内参加一次校内消防防灾演习。
第二十条:退宿学生应依下列各款程序及租赁契约之规定办理退宿:
一、向宿舍管理人员缴还公物後,办理退宿登记及申请退
费;其於宿舍设有户籍者,应先将户籍迁出并办理退
宿登记及申请退费。
二、住宿学生如毁损公物,宿舍管理人员应俟其赔偿後,
始得同意办理退宿登记。
三、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时,依租赁契约之协定办理退费事
宜。
四、民间经营业者於学生办妥退宿事宜後,应即通知宿舍
辅导员备查。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於办理退宿手续後,应即迁离宿舍。
住宿学生违反前项规定者,宿舍管理人员得勒令其离
舍,依法处理之。
第七章:附属餐厅设施
第二十二条:为维护学校良好的饮食环境,促进餐厅及福利社改善膳
食品质,确保膳食卫生、安全,民间参与开发经营学生
宿舍附属设施之餐厅或福利社膳食卫生安全,除另有特
别规定外,应依「国立台湾大学餐厅及福利社膳食卫生
安全管理办法」执行之。
前项特别规定应经校方与民间经营业者协商订定之。
第八章:校园安全及危机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迅速应变,处理偶发或突发之重大灾害,统筹行政支
援力量防灾处理,将BOT 学生宿舍纳入学校「灾害防救
紧急应变处理小组」及「学生安全危机处理小组」之运
作,比照成立相关组织,并指定联络人,接受学校各处
理小组指挥,统一管辖防灾及处理,俾使灾害损失减低
至最小,并处理善後问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於住宿期间,其行为符合本校学生个人奖惩办
法之规定者,宿舍辅导员或宿舍生活自治会应报请学生
住宿服务组奖励或惩戒之。
第二十五条:民间经营业者得配合学生住宿服务组举办之各项宿舍相
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民间经营业者同意,并经行政会议通过後,自
发布日施行。
太子学舍--台大水源舍区住宿契约书
国立台湾大学 系/所学生 (以下简称乙方)租用太子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太子学舍-台大水源舍区 男生/ 女生
宿舍 栋 楼第 室 床。
一、契约内容:
1.「国立台湾大学BOT 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访客及门禁管制规定与宿舍生活
公约等规定与本约定,共同构成本契约之内容。本契约无约定者,适用民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
2.前项契约内容(含附件),乙方业於申请住宿前已详细审阅与同意。
二、契约期限:
1.自民国 九十八年 二 月 日起至 九十八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止。
【本契约之期限以壹年为原则,即以一学年为一租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但本次契约之期限依正式入住日起算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乙方於租期届满後若仍欲续租者,应於每年6/15 日前,按甲方之通知或公
告时限内,以书面(包含E-Mail)告知甲方。逾期未告知者,双方同意以
不再续约处理。
三、租赁标的物:
本契约之租赁标的物为乙方所配住之寝室、家俱与该配住宿舍提供给全体宿
舍租用人共同使用之空间与设备。乙方於进住时,应与甲方共同依寝室财产
使用保管卡逐一核对点交。
四、使用租赁标的物之方法:
乙方对於宿舍及其设施不得自行改装,且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使用租
用物,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及正常耗损外,如因乙方之故意或过
失,致租用物毁损或减少价值时,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寝室内家俱设备
因自然之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住宿期满或终止契约交还租
用物时,双方应共同清点租用物。
非单人房之共有设备如有毁损或缺漏,而无法确认责任者,由同寝室之人连
带负责。
五、使用租赁标的物之限制:
乙方应於租用期间内遵守「国立台湾大学民间参与兴建营运(BOT)学生宿舍管
理办法」、宿舍生活公约、访客及门禁管制规定与本契约等之规定;且不得以
任何理由将租用宿舍全部或一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
他人使用,违反本约定者,契约当然终止,乙方应於契约终止日搬离宿舍。
六、住宿费用:
1.乙方应缴纳之住宿费用,每月为新台币 元整,於每月五日前
由乙方以汇款或ATM 或网路银行转帐至甲方指定之银行帐户,所衍生之手
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本住宿费用不含宿舍内之电费、有线电视费用及外线电话费用。】
2.押金:按前项住宿费用规定,缴纳二个月计算之押金,为赔偿责任之准备,
乙方并应於签订本契约前缴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3.於租期中,乙方声请宿舍迁调以一学年一次为限,并应支付换锁工本费新
台币伍佰元整。其声请迁调至租金较高之房型时,自迁入日起算,应补足
其租金与押金之差额;其声请迁调至租金较低之房型时,自迁入日起算,
其逾缴之租金与押金,双方同意抵冲至次月之租金,至抵充完毕为止。
【得申请迁调之时间、程序等,其办法由甲方订定後公告。】
七、契约之终止:
租赁契约有效期间,乙方丧失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身分,或欠缴住宿费用,经
出租人定五日以上期间之催告,承租人於催告期间届满三日内仍不为支付
者,其住宿权利当然丧失,甲方得迳为终止契约。
八、违约金:
1.住宿期间届满或经终止,乙方应即搬离宿舍,否则除应按日支付住宿费用
外,并应依每月住宿费用按日计算给付违约金予甲方,甲方并得留置乙方
存留於宿舍之财物。
2.按前项约定,乙方逾期七日仍不搬迁,甲方得勒令其离舍,并依法处理之。
3.乙方因可归责於己之事由(例如:休学、退学、转学等类似情形)而提前
终止契约时,乙方应支付该住宿月份之租金,并支付甲方一个月租金作为
违约金。
九、残留物之处分:
甲方对乙方於租赁契约届满或契约经终止後,残留於宿舍之财物,不负保管
之责任,必要时并得迳行清理处分,清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异议。
十、生效日期:
本契约自乙方缴清押金及第一个月之住宿费用,并於租赁契约书上签字後生
效。
十一、本契约书壹式叁份,由甲方收存贰份,乙方收存壹份,以昭信守。
立约人:
甲 方:太子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授权代表人:太子学舍服务人员 签章
乙 方:学号
姓 名: 签章
地 址: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
太子学舍-台大水源舍区生活公约
为维护宿舍居住环境之清洁及安宁,并爲提升团体生活之自律与相互尊重,太子
学舍-台大水源舍区服务中心特订定本生活公约,期许住宿生能尽力共同执行,以
提昇宿舍生活品质。
一、 个人自律部分:
1. 个人生活作息时间,应保持正常;室友间应相互尊重与体谅。
2. 不在走廊或寝室内高声谈笑、唱歌或弹奏乐器影响他人安宁。
3. 维持寝室内的整齐与清洁。
4. 禁止将鞋子及杂物置放在走道及公共空间。
5. 宿舍区内禁止饲养各类宠物及携带宠物进出。
6.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启他人寝室、抽屉、内务柜及擅自拿取他人财物。
7. 应妥慎保管个人贵重钱财物品。
8. 注意服仪、礼节,离开寝室不宜只穿着内衣、内裤或赤膊、光脚;进出宿
舍不宜着拖鞋或奇装异服。
9. 维护整体环境,不随意丢弃垃圾,并力行垃圾分类及环保;宿舍周边区域
之脚踏车应按规定停放。
10. 随手关灯关水,节约用电用水,养成节约能源好习惯。
二、 团体生活部份:
1. 公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挪用,应共同爱惜使用与维护。
2. 在交谊厅、自修室举办各类团体活动或使用各种休闲娱乐设施,事前应向
宿舍服务中心(柜台)提出申请;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3. 注意寝室门禁,养成随手关门锁门的习惯;随时留意并报告陌生人之动
态,防止不法情事。
4. 遇有任何问题或发现违规、不法情事,请立即向管理人员反映或检举。
5. 爲免影响他人作息并维护他人安宁,应遵守设施之使用时段:
(1)交谊厅电视机於晚间十一时後须将音量调小,以利其他住宿生休息。
(2)以爱惜之心使用休闲健身器材,晚间十一时後禁止使用。
6. 自行车、机车及汽车应遵守行车秩序按规定停放整齐。
7. 严禁於宿舍区域内吸烟,并尊重他人不吸二手菸之权益。
太子学舍-访客及门禁管制规定
九十七年□□月□□□日
壹、为维护住宿学生安全与环境宁静,严防宵小活动,特依据「国立台湾大学民
间参与兴建营运(BOT)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订定本办法。
贰、本办法有关规定之执行,由太子学舍服务中心人员负责办理。
参、太子学舍服务中心人员对於非住宿人员、物品之进出学舍,应依下列规定办
理:
一、随时留意出入学舍之人员,对商贩、异性人员、儿童及闲杂人等,得进
行查问并拒绝随便出入宿舍。
二、凡携带物品出入学舍,如认有疑虑时,得要求检查登记,对危险物品一
律禁止携入宿舍。
肆、车辆(含自行车,以下同)进出学舍,应遵守学舍停车之相关规定。
伍、学舍会客规定如左:
一、会客时间:早晨七时至晚间十一时。
二、会客须知:
1.宾客会晤住宿生一律在服务中心办理会客手续,并佩挂识别证後,始
得进入寝室区探访。
2.服务中心人员除应对访客善加接待外,并应连系被会住宿生前来会
晤,未经住宿生陪同,访客不得随意进出。
3.宾客及住宿生於会晤期中,不得有聚众暄哗、酗酒、滋事、推销商品、
逾时逗留或私自留宿於学舍内等情事,必要时服务中心人员得予以制
止,并要求访客离去。
4.因公务进出学舍之人员,应通知服务中心人员,并由相关人员或自治
会干部引导出入。
陆、违反本访客及门禁管制规定者,经规劝无效,将给予警告一次之处分,再犯
者将处以退宿之处分。
柒、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经学舍服务中心制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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