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y (去你的。)
看板NTU_BOTDorm
标题Re: [情报] 2008.10.02 生治会 会议纪录公告
时间Fri Oct 3 00:56:30 2008
※ 引述《Armor564 (天山小康)》之铭言:
: ※ 引述《jjy (去你的。)》之铭言:
: : 小弟在此恳请生治会辛苦的干部们 向太子要求停止愚蠢的门禁政策
: : 切莫因为住宿组与太子随口敷衍就"正当化""合法化"太子侵害舍胞权利
: : 如此无异为太子公司之打手帮凶
: ^^^^^^^^^^^^^^^^^^^^^^^^^^^^..有张爸的口气..
: 人家正正当当做生意,不要当人家是国家机器或是慈善事业。
: 好吧,讲到法律,那大家来聊聊法律吧!
: 债权只有相对性,你讲得很好,你债法应该学得不错。
: 不过,你要说太子公司有什麽权利限制非住户出入,那你应该再看看物权法。
: 物权具有对世效,我的机车,我有所有权,谁都不可以来侵犯。
: 谁占有我的车,我都可以依照民法767跟他索回,除非是我同意他使用。
: 例如我借他,租给他。
: 同理,依照BOT契约,宿舍建筑物是的所有权人是太子建设
: 你说,太子建设有没有权利限制你我使用这栋建筑物的权利?
: 当然有!只不过因为我们的占有使用是有租赁契约的合法权源
: 那对於没有合法使用权源的人呢?那当然是回归原则。所有权人有绝对的权利。
: 太子是绝对有这个权利限制无使用权源之人进入建筑物,
: 除非当初契约还言明出租人容许承租人的亲友使用。
: 出租人要不要管,那是他的权利,
: 不能说人家选择要管,管得愚蠢,就说人家是在侵害你的权利。
: 你的权利就只有你有使用你承租的房间以及这栋建筑物的公共设施的权利。
: 要帮没付租金的人争取权利或要再多一点权利,请humble一点。
: 门禁跟留宿这件事可以谈,但是我不认为应该把我们自己的位置拉这麽高。
首先感谢阁下不吝赐教 小弟如沐春风 也对自己思虑未考量其他可能想法感到惭愧
小弟误权法的确学的不好 这点也向阁下道个歉 只是有些问题不知道能不能请教
首先阁下债法学的如此之好 也知道债之相对性 想必阁下一定精读租赁一章
然在租赁一章之中 哪一条有规定承租人不得让他人使用收益租赁物? 小弟万寻不着
又小弟债法学得不多 但其中似乎有432、433、443等规定
这432只规定了承租人就承租物要负善良管理人责任,似未规定不得使他人使用?
这433却有规定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得就承租物使用收益,难道是立法错误?
这443居然敢规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给第三人 真是太过分了 一定是立法错误!遑论举重明轻
这麽说来 承租人到底可不可以将房屋使用收益的权限让第三人使用呢?似乎仍有疑义哦?
因此不知阁下是否能指点一下小弟呢?
再来是小弟学的比较不好的误权
阁下对所有权部分见解实在精辟 国内外首见独创 实有见地
然阁下一定知道占有连锁是什麽意思 小弟不太清楚 但求指教
如果我有战有合法权源 当然有把这个占有权源再转让出去的权利
而且这个权利还可以对抗所有人 所有人不得对其主张无权占有
而不能说该第三人无合法权源 是不是这样呢? 还是我念的有错误 望不吝指教
想必阁下一定是物权的爱好者 因此如此深究
但是所有权能否影响契约效力? 这点我搞不太清楚 能麻烦阁下指点一番否?
又关於原则例外部分 拙见以为应该是有特别契约中规定方可限制
而非须特别允许方可授权他人使用? 还是我搞错了呢?
: : 另外更希望生治会不辞辛劳 全面重新制定生活公约
: : 当初太子建设让我们签的生活公约 一点正当性都没有
: : 这种自治性规约本来就应该由自治团体决定
: : 更不用说里面的规约一点屁用都没有 真的该定的没定 定了没效力 不该定的乱定
: : 以上废言 如有伤眼缪误 烦请海涵并不吝指教
: : 更期望生治会与全体社胞能创造出一个自由、隐私、安全、快乐的宿舍空间
: 我不晓得如果大家在入住前都可以合理期待或预测太子宿舍有相对较严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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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住後可能因为关心这件事的人相对上多数同意而订立另一个公约,
: 用来成全某些人的便利,牺牲某些人原本对生活品质或安全性的期待,
: 这样的公约的"正当性"又在哪里?
小弟以为正当性就是相对上多数人同意...
原本公约内容根本就不是住户定的 哪叫公约... 又哪里有正当性
里面规定12点不可以洗衣服 这根本就是乱定
里面规定不可以抽菸 又哪有执行了 (不是说这条有错 是执行面)
公约经过生治会调查舍胞意见後定出来
讲的话才够大声 而不是个案性的反应
如果公约中明定禁止抽菸 是由我们舍胞定的公约
那我们就可以大声的说是我们舍胞希望禁止抽菸 包括太子员工
而不是太子自己定的公约 他们却又完全不遵守
这样子应该比较有正当性吧
: 你要太子建设接受这样规约的正当性又在哪里?
: 再次强调,我也希望可以留宿朋友(事实上我也留宿过)
: 但是,这个权利应该是理性地向太子建设商讨争取
: (或是大家惦惦地做,讲白了反而让太子难做人...)
: 又太子建设既然与学校有约定必须如何管理宿舍,
: 那叫太子建设用他种方式管理,是否可能造成违约,或增加其他成本,
: 这也不能完全不考量,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後那些成本还是转嫁到你我身上而已。
: 一点不同意见,供各位酌参。
不好意思 小弟实在不想让版面出现无聊的法律文章
然而小弟在原文中一直强调太子现行做法不仅是法律上没有依据
更是"实际上不合理"
就算小弟法律的部分通篇全错
小弟仍认为当规范本身没有形式正当性也没有实质正当性的时候
这个规范本身就该被推翻掉
至於语气态度的部分 小弟原文中已经尽量避免情绪性字眼
因为这篇文章是希望生治会反应的 而不是小弟个人的干谯文
如果态度不够humble 还请海涵
然而阁下法律部分见解精辟独到 想必已熟读多年
经阁下指正後 小弟觉得若只是随便敷衍推文 没有认真一下回篇法律文
实在是不够humble
小弟必须承认小弟的本业不是民法相关
但是应该念的是现行我国民法才对 看的是我国的法学书籍才对
阁下所讲 实在是难以理解
然而 王泽监老师在民法总则一书序中引述耶林氏 权利的斗争
其意旨就在告诉我们 权利、法律都是争取斗争而来的
今天小弟这几篇文章 小弟认为我争的合理 战得住脚 与法有据 与理有凭
至於态度上 实在是不知道要多humble
BOT宿舍有许多比小弟更懂法律的高手 希望看到小弟缪论後 不要笑得太大声
但是小弟认为对的 小弟觉得就不需要humble
至於阁下的指教 小弟希望尽量以humble的态度 能理解阁下的想法
最终目的仍是希望这个问题能激起全体社胞意见的交流
小弟并非要求全面不需要门禁
而是希望全体社胞可以自己决定要被管的多严
在自由跟安全之间 让大多数社胞形成的公意决定 而不是太子恣意的主张
小弟原文中推文有人主张应该全面门禁而不限制留宿
小弟认为亦为在安全与自由之间权衡的方案之一
虽与小弟意见不同 但也是一个方案 小弟认为也是可行
回了这麽多
希望不要偏离主题 不要变成法律大战
以上 感谢各位
仍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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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7.27
1F:推 casino:推你 140.112.217.13 10/03 01:09
2F:推 candycamel:战斗的法律人!!!! 140.112.217.54 10/03 01:11
※ 编辑: jjy 来自: 140.112.217.27 (10/03 01:16)
3F:推 eupti:那份生活公约真的很有趣 就先写好叫你签 140.112.217.27 10/03 01:15
4F:→ eupti:然後说 这是我们「约定」好的哦 ... 140.112.217.27 10/03 01:15
5F:推 oklag:鸭霸 140.112.217.27 10/03 01:15
6F:→ oklag:我说那份公约XD 140.112.217.27 10/03 01:16
7F:推 Sparta:有趣的是,你先引用了一堆法条,然後又加上 140.112.217.6 10/03 01:38
8F:→ Sparta:一堆自己的道德判断,你是要用那一种规范来 140.112.217.6 10/03 01:38
9F:→ Sparta:强调自己的论点呢? 140.112.217.6 10/03 01:39
10F:推 eupti:楼上大大不妨说清楚点 这样有点模糊 140.112.217.27 10/03 01:39
11F:→ eupti:自己的道德判断指的是 ?? 140.112.217.27 10/03 01:41
12F:→ jjy:没有道德判断吧...因为我没道德可言 不humble 140.112.217.27 10/03 01:42
13F:推 Armor564:你的好意我知道,可是,别讲法律会更好.. 140.112.217.22 10/03 01:49
14F:→ Armor564:点到为止..很愿意跟你用信件讨论.. 140.112.217.22 10/03 01:50
15F:→ jjy:阁下愿意赐教便请来 小弟一向没有道德 140.112.217.27 10/03 01:51
16F:推 Kunlin:同寝室都会同ip吗?还是同楼层?还是同个人? 140.112.4.72 10/03 02:12
17F:→ jjy:住附近 XD 要来查我ip吗XD 140.112.217.27 10/03 02:14
18F:推 sherry613:这篇的重点是? 140.112.217.50 10/03 02:17
19F:→ jjy:1.我不够humble 2.我法律没念好 140.112.217.27 10/03 02:17
20F:推 ohyasong:J大加油~不用理那些乱战的人 140.112.48.70 10/03 10:14
21F:推 sherry613:那你应该可以直接回那个人的信箱 140.112.217.50 10/03 12:01
22F:→ sherry613:看完你PO的这两篇都觉得很卖弄 140.112.217.50 10/03 12:03
23F:→ jjy:这篇文章的确是有够酸 我承认 140.112.217.27 10/03 13:28
24F:→ jjy:不过我绝对没有卖弄之意 因为这些法律观点是 140.112.217.27 10/03 13:28
25F:→ jjy:将来如果要跟太子或学校谈判的筹码之一 140.112.217.27 10/03 13:29
26F:→ jjy:至於回那位阁下的信箱...人家都专门po文指教了 140.112.217.27 10/03 13:29
27F:→ jjy:更何况小弟并非只有从法律观点 还有其他论点 140.112.217.27 10/03 13:30
28F:推 wnze:为战而战的酸文 除了引起对立没实质效果 140.112.217.7 10/03 15:55
29F:→ wnze:即便我每天带异性友人回来 即便你说的有可取 140.112.217.7 10/03 15:56
30F:→ wnze:之处 我也没办法认同你的态度 140.112.217.7 10/03 15:57
31F:推 eupti:是不管对错只管态度吗? 140.112.150.95 10/03 16:07
32F:→ eupti:为战而战? 原po可是把太子的立论敲光光啊 140.112.150.95 10/03 16:07
33F:推 candycamel:原PO告诉大家正确的法律观点、确实可以 140.112.217.54 10/04 01:28
34F:→ candycamel:主张的权利 到底错在哪?面对自己应有的 140.112.217.54 10/04 01:28
35F:→ candycamel:权力到底为什麽不可以说出来?? 140.112.217.54 10/04 01:29
36F:推 candycamel:态度不佳?!我倒觉得中肯中不失风趣阿XD 140.112.217.54 10/04 01:32
37F:→ jjy:也许不是所有人都理解A兄跟我"谈法律"这件事情 140.112.217.27 10/04 01:54
38F:→ jjy:对一个法律人的感觉是什麽... 140.112.217.27 10/04 01:54
39F:→ jjy:是人家要跟我专谈法律 而忽略我其他写更多的 140.112.217.27 10/04 01:55
40F:→ jjy:部分...关於实质合理性而无关法律的部分 140.112.217.27 10/04 01:55
41F:→ jjy:再者 小弟也不是为了反对门禁管制而发声... 140.112.217.27 10/04 01:56
42F:→ jjy:而是反对现行这个只管女生的门禁表示意见 140.112.217.27 10/04 01:56
43F:→ jjy:然而A兄只挑小弟法律念不好的部分回 实在难过 140.112.217.27 10/04 01:56
44F:→ jjy:造成大家认为我在卖弄 真的抱歉...也许闭嘴好 140.112.217.27 10/04 01:57
45F:推 Armor564:术业有专攻,我只对我懂的部分说,请谅解 140.112.217.22 10/04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