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yalibi (木矩永在人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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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第二波sign-up
时间Sun Apr 18 15:43:37 2004
※ 引述《chwen (自己的路)》之铭言:
: 标题: Re: [情报]第二波sign-up
: 时间: Sun Apr 18 08:23:0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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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pcpreloaded (腰斩)》之铭言:
: : gary&eugenia , members of the evp team, also the agenda setter
: : would be subjected to serious depression in mind due to sense of frustra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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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是法律上所保护的 "权利"范围
: 是不能据以请求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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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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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觉得一个人到底可以发生多少衰事呢?
: 每次我觉得自己糟到不行的时候
: 就会有坏事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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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7.76.18.88
: → pcpreloaded:用民法195可以吗?...:D 推 140.112.5.75 04/18
损害赔偿依发生原因分成三种:
(1)债务不履行
(2)侵权
(3)信赖利益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债之关系
184条是请求权基础
陈自强老师把法定债之关系:如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归为一类
而约定债之关系:契约(契约成立、契约内容、契约违反)放在另一类
事实上这是德国通说
德国法学界已经开始采纳以契约法之债务不履行,取代损害赔偿法中侵权
而必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契约责任扩张)
因前者比较能保护加害人的法益
*大陆法系的债务不履行,在英美法的用语是契约违反(breach of contract)
比方说,今天甲和乙订立契约,甲愿意以一百万元的价金出售设备厂房给乙
乙已为对待给付,然而设备厂房在意外灾害中付之一炬(extraordinary losses...XD)
这是典型民法345条买卖契约,买方就标的物已经达成共识,且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
(英美法传统约因理论:认为承诺人对待给付後,契约方生效)
甲负担交付标的物与移转所有权之义务,却因标的物损毁而给付不能
此时乙的请求权基础在於契约,而非民法184条(因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甲仍为标的物所有权人),可主张甲因债务不履行而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和乙两人之间有特别结合法律关系(契约债之关系)
而Kara和其他的 members并无订立契约而产生此关系
他们之间存在的是一般行为义务(即社会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标准,民法72^^)
就像今天我们走在街道上,不可以侵犯到四周的人一样
Gary所说的195意义在此
如果今天一个杀人狂莫名其妙跑进校园开枪,
他是加害人,跟被害人之间并无契约结合法律关系
但只要侵犯到他们的身体健康自由....etc.
当然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被必须负担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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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样几讲会不会太复杂@@
我的民法一直是陈自强老师的理论
王泽监老师星期三1、2节有开损害赔偿的课
其实损害赔偿是另一门研究领域
对於法律我是才疏学浅,请有在看板的高人多多指教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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