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wen (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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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第二波sign-up
时间Sun Apr 18 09:00:53 2004
※ 引述《pyalibi (木矩永在人玉心:))》之铭言:
: 恩~契约的分类中,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
: 双物与单物在契约法上的地位与拘束力是不同的
契约是可以分为有偿无偿 或是双务单务
但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连带关系
也不应该合在一起讨论
若将 "sign up"之行为视为契约
很显然这是一个无偿双务契约
但这跟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规范并没有当然的关系
: 不发生法律上拘束力之契约,王泽监的债法原理分三类:
: 1.君子协定(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不受拘束,如:两家企业竞争事前约定)
: 2.好意施惠关系(如:甲男追求乙女,乙女答应赴其高级餐厅之约,事後却爽约)
: 3.基於情感而为(如:答应爸妈要扫地却反悔XD)
其实我觉得王泽监的这个分类有点过细
事实上通常就可以用86条的真意保留解释
并不需要再去弄一类 "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契约"
嗯,我个人主张,只要是契约就应该发生法律上拘束力
: memeber负担的义务,在社团章程上(这又牵扯到「定型化契约条款」><)
: 记载明确为何? 如果双方对於非必要之点未表示意见,则推定契约成立
: 如果事後对於非必要之点意见不一致,甚至可能因隐然不合意,契约自始未成立
: 双方当事人自然不用负担义务罗~
这也可能分两个层次来解释
社员加入社团缴交社费,为第一层次之契约 (或合同行为)
社员因其而享有参与社团活动之相关权利义务
而社员之後的 "sign up"为第二层次的契约
这样的解释可以简化对於契约必要/非必要之点的认定
: 你所讲的契约撤销(不可用"解除"二字,法律上的"解除"是用在一时性契约,如:买卖)
嗯,陈自强老师这样分别解除与撤销吗?
解除权 与 撤销权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事实上法条的用语也不尽精确,,,,,,,,,
不过这边用撤销是没有错的
: 应该是Kara依意思表示错误之规定(民法88 89)而撤销
: 但他必须负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88 89条必须是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时才有其适用
虽然说法条也同时规定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其实这一条并不常用
因为一来举证上有困难,二来一般法官对其会从严认定
: 英美法对於债务不履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 大陆法系公认一般权利皆可请求履行
债务不履行在我国法下,也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
226条: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
只不过像我之前一篇文章说的,在这个债务不为履行的状况之下
并没有金钱上损害产生,而该精神上的情感受损并不是法律上所保护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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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好路过
我好像是来乱入的 :P
看看参考就好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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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一个人到底可以发生多少衰事呢?
每次我觉得自己糟到不行的时候
就会有坏事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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