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cpreloaded (腰斩)
看板NTUTM
标题Re: [情报]第二波sign-up
时间Sat Apr 17 02:10:21 2004
: 你是Gary吗?^^ 星期四上债总前常看到你说
: 我是下礼拜要考债
: 我想member在 sign up时,已经有受到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
: 至於其行为是否能发生法律上关系是有待斟酌的
: (2) 契约是否成立?
: 由於当初member进社团时,所签下立的确实是契约
: 民法153条第二项,契约必要之点与非必要之点(可翻翻六法全书^^)
: memeber负担的义务,在社团章程上(这又牵扯到「定型化契约条款」><)
: 记载明确为何? 如果双方对於非必要之点未表示意见,则推定契约成立
: 如果事後对於非必要之点意见不一致,甚至可能因隐然不合意,契约自始未成立
: 双方当事人自然不用负担义务罗~
:
你所讲的契约撤销(不可用"
解除"二字,法律上的"解除"是用在一时性契约,如:买卖)
: ^^^^^^^^^^^^^^^^^^^^^^^^^^^^^^^^^^^^^^^^^^^对不起是我的疏忽...XD
老师上课其实有比较到...的样子
: 契约成立与否的判断,对於他所应负担的责任不一样喔~
:^^^^^^^^^^^^^^^^^^^^^^^^^^^^^^^^^^^^^^^^^^^^^^^^^^
这点我不懂@@~??
: P.s:
: 你是修陈聪富民总ㄇ?
: 我从民总到债总都是修陈自强,他的看法见解比较独特些
: 这篇就当作我来赚钱>< 然後顺便帮自己练习一下写申论题@@
只能说...实在写的太棒了!!!这让我太想继续去修债总了!!!难怪陈聪富建议我
也修易修债总...只修了民总...顿时让我感到岑次差太多了...XD
我推论的时候(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是想说契约作成对於合意的部分双方有履行的义务
不履行则相对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至於恢复原状的部分是希望提供可以不撤销的替代方法,并不是想依据社团规章...
(名字是啥?)作为契约的义务内容(因为这部分不在契约中明确提到)
(或要说是所谓的非必要之点吗?)
so...其实昨天'清晨'我只是刚读了读王泽监...想来个随堂自测...
结果答成降...我会不会被当阿...呜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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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75
1F:→ dlolive:看你把契约念成这样...你还是去修债总吧 推 140.112.224.17 04/17
2F:→ pcpreloaded:哈哈...XD 推 140.112.5.75 04/18
3F:→ pyalibi:其实你写得很好阿^^ 修民总一个多月就能 推140.112.216.126 04/18
4F:→ pyalibi:学以致用,而且陈聪富的课压力蛮大的@@" 推140.112.216.126 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