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V (踏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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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进入生态保护区之规定
时间Fri Apr 10 09:11:06 1998
〔进入生态保护区之规定〕
太鲁阁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区进入申请须知( 84.9.20
内政部台(84)内营字第8481962号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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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鲁阁国家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为管理生态保护区
之自然资源及人员之进入,特依据国家公园法第八条第八
款、第十九条暨『太鲁阁国家公园保护利用管制规则』之
相关规定,订定本须知。
本国家公园之生态保护区包括,清水山、南湖中央尖山群
、奇莱太鲁阁山群、砂山一二子山区、富田山一立雾主山
区等,其范围以国家公园计画书图为准。
生态保护区系指为供研究生态而应严格保护之天然生物社
会及其生育环境之地区,非经本处许可不得进入。
学术研究单位因研究需要可检附申请书(加盖机关印信)、
研究计画书、警政署核发之高山向导证影本、研究人员名
册、预定行程及路线,函送本处申请,经许可後始得进入
,如需采集标本,另依本处标本采集证申请要点办理。
游客及登山者欲进入生态保护区,应检附申请书(加盖团体
印信)、人员名册、预定行程及路线、警政署核发之高山向
导证影本,向本处提出申请许可後始得进入。
进入生态保护区人员应遵守左列规定:
进入生态保护区应携带身份证及许可证件,并应随畤接受
国家公园警察队与本处人员之查询及检查。
禁止破坏本区原有自然状况,除经申请核准,不得采取动
植物、矿物标本或有骚扰、捕捉、猎杀野生动物之行为。
所携物品使用後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应全数携离生态保
护区。
本区常有毒蜂、毒蛇、虫兽出没,应自行注意安全,部分
地区气候恶劣、地形险竣,如发生意外本处不负任何责任。
如遇台风警报、森林火灾或其它突发事件,本处得随时关闭
保护区,禁止人员进入。
如有违反规定,一经查获,依国家公园法第二十五条、二十
六条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得拒绝该团体及个人二年之申请。
凡未经申请核可迳行进入生态保护区者,一经查获得依国家
公园法处以五千元(银锾)以下罚款。
本须知自公告日起实施,本处并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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