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aotse (幸福)
看板NTUScout
标题[情报] 高山症理赔案例
时间Thu Jun 14 23:07:41 2007
男子因高山症致死 家属获赔一千多万元定谳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7/06/14 20:45
(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四日电)黄姓男子因参加登山活动出现高山症症状引发肺水肿
致死,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死亡为由拒绝理赔。全案经家属提起请求给付保险金民事诉讼,
最高法院今天维持二审判决,认定黄姓男子属意外伤害事故致死,家属共获赔新台币一千
零五十万元及相关利息定谳。
黄姓男子2003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参加台南县野外育乐协会所举办「南湖大
山及中央尖山」登山活动,上山後第四天出现高山症症状,经送医急救後死亡,致死原因
为高山症所引发的肺气肿。
家属主张高山症患者若能及时下山或到低海拔地区或进入高压舱内,症状即会消失、不药
而癒,属於外在环境所引发的症状,具有显着外来性。黄姓男子曾攀爬过数十次三千公尺
以上高山,并未曾有高山症状况,可见这次攀爬南湖大山发生高山症现象,应属意外死亡
,要求两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不过,保险公司主张黄姓男子死亡原因为肺水肿,且先行原因是高山症,属於内科急症,
并非意外伤害事故。另外,黄姓男子生前已患有高血压,高血压病症确实加重肺水肿速度
及程度,最後导致死亡,可见黄姓男子所患高血压与死亡有因果关系,高山症并非单独致
死的原因,不符合理赔要件。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十一月间指出,高山症先行发生原因是外在环境空气稀薄、气
压下降所造成,导致人体肺部换气效率降低造成的外来原因,黄姓男子的死亡是因外在环
境变化引发高山症肺水肿造成,并非身体内部因素使然,死亡事故的发生具有外来性条件
。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认为,高山症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及偶然性,且黄姓男子具有丰
富登山经验,所参加的登山活动为一般团体行程,出现高山症状况应属突发事件,黄姓男
子的死亡属於意外伤害事故致死的保险事故,判家属共可获赔一千零五十万元及相关利息
。
全案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960614
--
这神圣的棱线啊
谁能真正完成从大霸尖到雪山的纵走
戴上胜利的桂冠
述说完成纵走的真与美
~~沼铁太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