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uting2007 (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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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转公告自台北市理事会:优秀童军选拔办法
时间Mon Jan 2 18:48:27 2006
中国童子军优秀童军奖章选拔及颁发办法
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中国童子军总会修订公布
一.目 的:为推行徽章制度,提高童军荣誉观念,以激励善行,培养良好风气
,特订定本办法。
二.选拔单位:由各县(市)童军会组织荣誉评判委员会负责主持策划初选及审核复
选工作。
三.选拔名额:1.初选:每团群得初选代表一名,复式团得根据所属团群数选拔
,未参加群之罗浮童军并入所属童军团参加选拔,惟如有特殊
事例得经县(市)童军会核准後增加初选名额。
2.复选:(1)按初选人数每十人可复选一名,不足十人依十人计
算。
(2)复选人数不按童军类别分配。
(3)童军膺选次数不受限制。
四.膺选资格:1.热心服务乐於助人者。
2.经常参加活动表现卓越者。
3.富有领导才能且能接受领导者。
4.有义勇善行足资表扬者。
5.仪态端庄者。
6.经家长证明为良好子弟者。
7.经导师证明为优良学生者。
8.经全队及全团过半数承认为良好伙伴者。
五.选拔程序:1.初选:(1)由团提出名单请团荣誉庭照规定人数决定人选。
(2)由团长联队长或所属小队长或团荣誉庭代为取得规
定之各项证明。
(3)就规定之各项资格填具推荐书(格式如附件)连同照
片汇送所属童军会。
2.复选:(1)依照规定之复选名额,由县(市)荣誉评判委员会依
照推荐书内之各项记载,并得采用访问约谈等方式
了解各候选人之实际情形,再行集会投票评定。
(2)上项选拔工作应於每年「三五」童军节前二十日完
成。
六.奖 励:1.各团初选童军均由所属童军会於童军节庆祝大会中公开颁发奖
状或纪念章纪念品,并应安排分访各团或举行联谊活动以资鼓
励。
2.各县(市)童军会复选之童军应报由省童军会颁赠优秀奖章,并
於童军节庆祝大会中公开颁发。
3.上项颁奖仪式中邀请其家长及导师参加并代为佩带奖章。
七.本办法由中国童子军总会颁布实施。
资料来源:
http://www.scout.org.tw/~taipei/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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