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verLeader (台大罗浮群群长)
看板NTUScout
标题[公告] 罗浮群群长产生及罢免办法
时间Wed Oct 15 02:11:21 2003
中国童子军台北市第二七二团罗浮群群长产生及罢免办法
中华民国 xx年x月x日全群大会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全群大会通过修正名称,并修改第一、二、十一、十二、十
七、十八、十九条条文;以及删除第十六条条文
第一条 本办法依本群章程第二十六条订定之,本群群长之产生及罢免依本办法之规定办
理。
第二条 本群设群长一人,经全群大会选举後产生,不得连选连任。
第三条 群长候选人资格为:
一、具备本群正式群员资格。
二、曾任满一届干部者。
三、依规定完成候选登记者。
第四条 群长应於下学期初决定次任群长改选日期,於选举日前六周召集成立「群长选举
选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负责次任群长选举选务。选委会设委员三至
五人,群长为当然委员,得商请本团服务员担任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
推举产生。选委会委员须保持绝对中立,不得参选、助选、且不具投票权。选委
会於选举结束後即宣告解散。
第五条 选委会应於选举日前一个月,於群内公告候选登记相关事宜。并於选举日两周前
於群内公告候选人名单、号次、政见。
第六条 群长选举人资格审查由荣誉评判庭为之。凡经审查资格符合第三条之规定者,依
抽签方式决定其候选号次,由群长公告之。
第七条 群长选举投、开票过程由选委会负责监票、唱票、记票工作。
第八条 群长选举,以无记名单记投票发圈选之。候选人以获得相对多数选票者当选,获
最高票数者超过一人以上时,就获最高票数者重新投票,直至选出为止。
第九条 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经选委会认定者,该选票无效:
一、不用规定之选票或圈选戳记者。
二、不在规定位置圈选或其圈选无法辨识者。
三、圈选数超过一名者。
四、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五、在选票上书写或附加其他文字、符号、指印或标志者。
六、将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将选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为何人者。
八、未加圈选者。
第十条 无效选票数超出所发选票半数以上时,该次投票结果无效。须重新投票,直至产
生有效结果为止。
第十一条 选委会应於投票结束後一周内,将选举结果公告全群,选举过程始告结束。公
告後一个月内完成交接。群长交接由现任群长负责。
第十二条 遇群长於任期中缺位时,副群长应於两个月内办理群长补选及交接,并暂代其
职务至群长交接为止。补选群长之任期至前任群长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三条 副群长遇第十二条所述状况时,若缺位群长所余任期未满三个月时,应代理其
职至其任期届满,并直接成立选委会办理次届群长选举。
第十四条 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群长选举无法如期完成时,应召开临时全群大会商议之
第十五条 遇正式群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要求罢免群长时,群长须召开全群大会进行罢免
案之表决。
第十七条 罢免案须经全群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通过。任一群长及任内,不
得提出三次以上之罢免连署案。
第十八条 罢免案采无记名投票表决。设监票委员会,置委员三至五人,商请团服务员担
任之,负责表决过程之监票、唱票、记票工作。
第十九条 同意票上应书明被罢免人姓名,置「同意」与「不同意」两栏,以备圈选。同
意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经监票委员会认定者,该同意票无效:
一、不用规定之同意票或圈选戳记者。
二、不在规定位置圈选或其圈选无法辨识者。
三、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四、在同意票上书写或附加其他文字、符号、指印或标志者。
五、将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六、将选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为何者。
七、同时圈选同意与不同意者。
八、未加圈选者。
第二十条 无效票数超出所发票数半数以上时,该次投票结果无效。须重新投票,直至产
生有效结果为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遇疑义,由荣誉评判庭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全群大会通过并公告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4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