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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童子军台北市第二七二团罗浮群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全群大会三读通过 中华九十年五月八日全群大会修改通过第九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全群大会修改通过第八、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四、二十 六、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五十一条条文;并删除第三十三、三十 八至四十、四十六条文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中国童子军台北市第二七二团罗浮群组织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主要依据 中国童子军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章程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罗浮群主办单位为国立台湾大学,隶属中国童子军台北市第二七二团以下简 称本团),定名为「中国童子军台北市第二七二团罗浮群」(以下简称本群 ;对外简称台大罗浮群)。本群除遵守主办单位各种规章外,并接受总会、 台北市童子军会及本团团务委员会辅导。 第 三 条 本群以童军训练方法及自我教育方式组训青年,进而激励青年乐观进取,发 展个人潜能,使其成为健全的公民为宗旨。 第 四 条 本群以国立台湾大学为组织区域,群址设於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四段一号 国立台湾大学。 第 二 章 诺言、规律、铭言、信条 第 五 条 中国童子军诺言如下: 我愿意参加中国童子军,遵守童子军规律,终身奉行下列三事: 第一:敬天乐群,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 第二:随时随地扶助他人,服务社会。 第三:力求自己智识、品德、体格之健全。 第 六 条 中国童子军规律如下: 一、 诚实 为人之道,首在诚实,无论做事、说话、居心,均须真实不欺 二、 忠孝 对国家须尽忠,对父母应尽孝。 三、 助人 尽己之力,扶助他人,每日至少行一善事,不受酬,不居功。 四、 仁爱 待朋友须亲爱,待众人须和善,对生命要尊重,对社会要关心 对大自然要维护。 五、 礼节 对人须有礼貌,凡应对进退,均应合乎规矩。 六、 公平 明事理,辨是非,待人公正,处事和平。 七、 负责 信守承诺,克尽职责,遵守团体纪律,服从国家法令。 八、 快乐 心常愉快,时露笑容,无论遇何困难,均应处之泰然。 九、 勤俭 好学力行,刻苦耐劳,不浪费时间,不妄用金钱。 十、 勇敢 义所当为,毅然为之,不为利诱,不为威屈,成败在所不计。 十一、整洁 身体、服装、住所、用具须整齐清洁,言语须谨慎,心地须光 明。 十二、公德 爱惜公物,重视环保,勿因个人便利,妨害公众。 第 七 条 中国童子军铭言如下: 一、准备。 二、日行一善。 三、人生以服务为目的。 第 八 条 中国罗浮童子军信条如下: 一、我立志实践中国童子军诺言、规律和铭言,作为立身处事的准则。 二、我立志遵守国家法令,以跻社会於安和乐利的境界。 三、我立志竭己之力,对家庭、社区、学校、社团、机关尽我应尽的责任, 并於法定年龄,妥善行使公民权。 四、我立志以童子军之精神,为童子军运动作反哺之奉献,并发扬中国传统 文化,以促进世界大同之理想。 五、我立志努力工作,以从事有益於社会、国家之事业,使成为社会良好公 民。 第 三 章 制服 第 九 条 本群领巾为黄底红边,直角处有世界徽及「台大童军团」字样。领巾代表本 群荣誉,不得刻意损毁,须经宣(复)誓之後始得配戴。 第 十 条 本群群员制服及徽章依总会规定办理。 本群群员於群内正式集会及代表本群参加服务活动应穿着制服,并得视情况 之需要另行斟酌。(本项所指之正式集会由干部会议认定,以下亦同。) 第 四 章 群员 第 十一 条 在本组织区域内,凡符合总会规定之罗浮童子军资格且自愿接受罗浮童子军 训练之青年男女,均可加入本群成为见习群员。 第 十二 条 见习群员依本群见习罗浮晋级办法完成晋级考验且经荣誉评判庭考核通过者 ,始得宣(复)誓为正式群员,并授予见习罗浮章及配戴本群领巾。 第 十三 条 本群群员之义务如下: 一、恪守中国童子军诺言、规律、铭言及罗浮童子军信条暨本群章程。 二、按时缴纳群费。 三、履行全群大会及荣誉评判庭之决议案及委办事项。 四、出列席全群大会、团集会、小队集会及本团各项活动。 五、接受童军教育训练并积极参与晋级考验。 六、参与反哺活动。 第 十四 条 正式群员之权利如下: 一、在全群大会中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二、在群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同意权及罢免权。 三、参加本团举办之各种活动、服务及代表本团参加各种活动、服务。 四、被推荐参加各种训练、考验、晋级及国际活动。 五、有向本团、群提出团务、群务兴革意见之权。 六、於见习群员宣(复)誓时出席观礼。 七、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 十五 条 见习群员在见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群内训练、活动及各项服务。 二、经荣誉评判庭议可得参与群外训练、活动及各项服务。 三、列席全群大会,享有发言权;并有选举、罢免群长之权。 四、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 十六 条 凡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其群员资格丧失: 一、学籍丧失。 二、年龄不符总会罗浮童子军之规定或为本团服务员者。 三、连续三次群内正式集会无故不到。 四、经荣誉评判庭议处後,经全群大会决议者。 第 五 章 全群大会 第 十七 条 全群大会为本群最高权力机构,由正式群员组成。见习群员及本团服务员得 列席之。会议进行方式依照内政部公布之标准会议规范进行。 第 十八 条 全群大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选举及罢免群长。 二、同意及罢免荣誉评判庭委员。 三、议决群内重大事项。 四、修改本章程。 第 十九 条 全群大会由群长召开,每学年固定召开三次:第一次於每学年度正式上课一 周内决议年度工作、计画、报告、预算及决算之日;第二次为群长改选之日 ;第三次为荣誉评判庭委员同意案表决之日。全群大会由群长担任主席。 第 二十 条 除非另有规定,若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群长须召开临时全群大会: 一、群长补选。 二、正式群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要求召开。 三、群长认为必要且经荣誉评判庭同意时。 四、干部会议遇重大事项提请群长召开时。 五、应荣誉评判庭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全群大会开会时间、地点及重要议程须於两周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群员。如遇 会或紧急状况则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条 全群大会经正式群员过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召开。所决议事项除非另有规定, 否则以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始有效。 第 六 章 团集会 第二十三条 团集会之目的为资讯交流、训练群员及联络群员感情。 第二十四条 团集会於学期中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由团长或群长主持,委托行政干部策画 之,并於一周前公告全群。 第二十五条 团集会之内容除例行仪式、群务报告之外,应有特定主题以符合其目的。 第 七 章 群长及副群长 第二十六条 本群设群长一人,副群长至少一人,群长之产生及罢免等相关事宜,另订《 中国童子军台北市第二七二团罗浮群群长产生及罢免办法》规定之。副群长 之产生及罢免等相关事宜,另由《中国童子军台北市第二七二团荣誉评判庭 组织章程》规定之。 第二十七条 群长於每学年度之下学期末改选,选举结果公告後一个月完成交接。群长、 副群长任期至次任群长、副群长交接为止。 第二十八条 群长对外代表本群,对内综理全群群务,其重要职权如下: 一、召开全群大会,担任主席。 二、任免行政干部。 三、召开干部会议,担任主席。 四、召开荣誉评判庭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五、统筹群内活动之安排。 六、领导干部处理群务。 七、接洽群外服务及活动,应视情况於相关会议提出讨论。 八、认可群员宣(复)誓成为见习罗浮。 第二十九条 副群长协助群长处理群务,於群长因故不能执行其职务时,得代行其职务。 如有两位以上副群长时,应相互协调推举出一名群长代理人。 第 八 章 干部 第 三十 条 本章所指干部包括本群行政干部及小队长。 第三十一条 本群行政干部由群长任免之,其任用资格为本群群员,但须在六个月内由群 长辅导成为正式群员,并应於交接前公告全群。行政干部职权如下: 一、举办团集会及群内活动。 二、图书、档案、文书用具之管理、购置,出版群内各项出版品,以及团网 页、团板等网路事务。 三、群经费之收支、会计及保管,统一代购群员之制服及红外套。於每学年 度上学期初拟妥该学年度预算案及前学年度结算案交付全群大会审查。 四、本群一切对外招待、宣传、关系联系事宜及信件之收发。 五、购置、保管、保养及租借本群器材。 六、规划群内反哺事宜。 七、负责其他群长认有必要之群务。 以上职务系指群内例行行政事务,本章程第十三章所指重大活动不在此限。 行政干部由群长依需要分组,群长并得撤换之。 第三十二条 本群实施小队制度,各小队设小队长一名,由该小队自行协调产生。其他相 关事项之规定见本章程第十一章。 第三十四条 各小队小队长主要负责维持小队运作、推行小队事务、办理小队训练及维系 队员情谊。 第三十五条 干部会议每三至六周由群长召开一次,出席人员为群长、副群长、荣誉评判 庭委员、干部。服务员及其他本群正式群员得列席之。遇突发状况时,群长 得召开临时会。 第三十六条 干部会议须由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开。其职权如下: 一、协调各组行政干部之运作。 二、排定学期行事历。 四、推举重大活动之总干事。 五、决议各组相关事务之提案。 六、讨论群外重大服务及活动,并作适当处理。 第三十七条 小队长会议由群长主持,须各小队长均出席始得举行。小队长不克出席时, 应由副小队长代理或由小队长指派该小队小队员代理之。小队长会议之目的 及功能在於协调小队相关事务。 第 十 章 荣誉评判庭 第四十一条 本群为落实荣誉制度并确保群务合理运作,设立荣誉评判庭(以下简称荣评 庭)负责相关事务。 第四十二条 荣评庭之重要职权如下: 一、对群员之一般表现,依童军荣誉制度奖惩之。 二、审核或推荐群员代表本群参加群外训练、活动、服务以及接受各项荣誉 三、审核群长候选人及荣誉评判庭委员被提名人之资格。 四、依据童军精神,审核正式群员之资格。 五、督导群务运作。 六、负责群员之技能训练。 七、群内见习罗浮晋级考验制度之执行。 八、本群童军技能精进之研究发展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 荣评庭之产生、运作及其他相关事宜,另订《中国童子军台北市第二七二团 罗浮群荣誉评判庭组织章程》规定之。 第 十一 章 小队 第四十四条 本群设拓荒者、小乖乖、大嘴巴、弯弯等四小队,必要时得由正式群员三分 之一以上连署,经全群大会决议後增减之。 第四十五条 各小队之小队事务、分工及经费均独立自主,由该小队自行决定,惟不得妨 碍群务之正常运作。 第 十二 章 学术小组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群员拓展童军运动领域、提昇学术研究风气,凡兴趣相合之群员三人 以上得经群长认可後成立各种学术小组。 第四十八条 学术小组成立之宗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第四十九条 学术小组得於群内公开招收成员,并得於群内公开场合发表其成果。 第 五十 条 学术小组之产生、运作及其他相关事宜,另定办法规定之。 第 十三 章 重大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章所言之重大活动系指干部会议认定其所需人力、物力、经费庞大之全群 性活动。 第五十二条 凡遇重大活动均得於干部会议上推举总干事一名,负责规画统筹该活动,并 於活动筹备及进行期间享有人事任免权。总干事对群长负责。 第 十四 章 财务 第五十三条 本群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群员缴纳之群费。 二、各项补助经费。 三、活动之盈余。 四、器材租借之盈余。 五、其他。 第五十四条 本群经费之用途如下: 一、全群性活动之经费支出。 二、群务运作之支出。 三、其他经干部会议决议之用途。 四、财产之购置。 第五十五条 现任群长应於每学年度正式上课日前两个月编制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 。卸任群长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工作会报、收支结算表及财产目录,提经全群 大会通过後,报请团务委员会核备。 第 十五 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之修改须经正式群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要求,经全群大会出席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决议後始得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遇疑义,由荣评庭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群大会通过并公告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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