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rkey (陪伴你们~)
看板NTUStar_rain
标题[讨论]关於团组织架构与传承的一些小小看法
时间Tue Nov 14 01:53:25 2000
奇怪,我最近是怎麽了呀?
真是话多得不得了,
对於团组织的评估,
其实自己已经记录下了一些东西,
也曾寄给一些哥姐讨论过,
现在把他PO在版上吧,
下面的三点我相信争议性都很大,
我所写的确实都还很粗糙,
就算是提供一个我觉得需要改进的概念吧~
因此请大家有空多多讨论切磋哩!
先解释一点,在下面的讨论中,会非常强调『惯例』的重要性,这是因为
组织架构只是学生社团的一环,团员才是社团真正的精髓与主人。因此学
生社团组织不宜将权责区隔过於分明,否则易流於僵化且容易发生运作危
机。相反的,将组织之设计朝向权责分立但略为保留模糊地带会较利於学
生社团之长远发展。
再者,个人觉得尽量将组织架构之运作细节交由社团运作中自然形成之
『惯例』决定,避免过於明确且硬性之规定,留待未来数期之干部自行
评估架构的利弊得失,对於社团之发展会更为有利,毕竟我们是没有足
够的能力将每一件事都订定得很周详的。
1.干部交接时间弹性化 – 传承工作的精进:
传承工作的加强一直是各期团长共同的政见,唯本团目前除
服规部青少年组以外,前後期干部的交接时间皆以国小组假服结
束当日为准,因此传承工作皆以口头传授及书面资料进行,受限
於此一先天制度面上的限制,其效果之有限自然是大家都知道的
。因此除了少数幸运的干部外,许多团员在接下干部後往往需要
从头摸索,浪费甚多不必要的精力与时间在重复前人的工作上,
徒增社团资源的消耗。
十二期团长侯森曾经说过一句话,『现任团长的最後一份责
任,就是陪着下一期的团长走完整期』,这样的作法,一方面可
以将传承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一方面也可以给仍对团务保持关心
的卸任团长一个「有限度」的发挥空间。这种精神实则可以推广
适用到团内所有之干部。
另一方面,本团青少年组服规之干部交接的时间订於春假出
游及暑期出游时,且春游及暑游之活动皆由新任干部主办,卸任
干部全力支援协办,因此可以将传承工作的距离拉近、时间延长
,同时建立『惯例』避免卸任干部越权过份干预新任干部。
基於前述之精神与参酌青少年组服规干部交接的机制,会想
到如果团内各干部皆可在与团长共同讨论後自行斟酌订定交接的
时间,比方说,庶务的交接可以在出队完後的庶务大复原之後,
国小组服规的交接时间可以订在第一次出游时等等。以此类推。
对於传承应会有较大的帮助。
推行此一制度完全上轨道应需一至两期的时间,同时一切干
部交接过程中所需要建立的规则以及实际上可能面临的技术问题
均应经由社团之实际运作来发现、评估、产生惯例及解决;另外
,在过渡期中,咸信第十六期干部可能需要花较多的心力与次期
干部共同研拟各干部的交接时程细节与传承事宜。
2. 团长谘询组织的制度化 – 团长定位的省思:
服务性社团基於维持服务品质的需要,所发展出来的组织架
构都具有相当程度的严谨性,对於所从事的服务工作通常也相当
强调反思与讨论的重要性,此外,由於组织架构的分工明确,部
门内及各部门间所因蕴而生的沟通障碍与协调问题往往是社团中
最难以克服的问题。
在社团中,团长可以说是承担上述这些问题最直接的干部,
团长除了代表全团之身分所应负责的事务性事件外,举凡一切干
部运行、服务方向、乃至於社团兴衰皆可被视为团长的责任。因
此,身为一个服务性社团的团长,所被要求具备的人格特质可以
说是相当的广泛且高标准,举凡「优秀的领导能力」、「成熟的
沟通与协调技巧」、「对事务性事情的娴熟处理技巧」,以及「
对於社团长远发展的眼光」等皆可纳入。然而,对於一个大学学
生社团的领导人而言,能同时具备上述各种特质的机会甚为有限
。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服务性社团除了所从事的服务工作以外
,当然也是一个大学的学生社团,故同时也应该能提供团员学习
人际关系与社会行为的空间与环境,但由於顶着『服务的神圣使
命』之缘故,社团对於领导人的要求往往超出一个正在学习中的
大学生所能具备的能力,这对於正在学习如何做好领导角色的团
长而言,不啻是一种不公平且过高的要求。
针对此一问题,设想若将团长谘询组织的制度化,或者可以
减轻团长所面临的多方压力与求助无门的窘境,亦可对团长个人
特质上的不足适时加以弥补;此外,将谘询机制正式纳入组织架
构中,使之成为有权有责的干部成员,将可以避免OB干涉团务
、有权无责的非议。关於谘询机构是否会有越权的行为产生此一
问题,我们建议在谘询机构成立之初除规范其权利义务范围外,
亦应建立良好之『行事惯例』,一如本团绝大多数之OB对於「现
任干部之工作内容的尊重与不干涉」的态度此一惯例相同。至於
谘询机构的成员,则应考量对现行团务的熟悉度及情感面等因素
,故以近期卸任之团副、服规、筹训为佳,这也呼应前一点中提
供卸任团长「有限度」的发挥空间一文。
3. OB定位的探讨 – OB的价值与意义:
本团自第三期起明订四期以上的团员为OB,此一制度可以
说系承袭社服的架构而来。然OB制度自订定以来,对於其角色
定位与权利义务模糊的批判,一直存在社团之中,相关讨论可参
考社版中所收录的文章。
在一般的认知中,OB的身份所代表的意义,应视为一种荣
誉( Honor ),以及社团经验累积到足以指导学弟妹的一种资格
( Qualification )。然而,由於自始即缺乏相关之权利义务的
规范,OB在团内与现任干部或团员的互动关系,一直有其暧昧灰
色地带。一方面,创团OB所传承下来的精神,是希望将社团的空
间留给现任干部,非不得已不对团务进行干涉(团史上有两次介
入的发生),然部分卸任的干部,却可能基於这样的精神,渐渐
对社团有失去着力点的感觉,逐渐淡出社团,这种情形对社团而
言,无异是一种珍贵经验资源的流失;然另一方面,因故介入干
部运作、帮忙团务乃至於协助教案审验的OB,其所代表的「正义
性」一直是受到团员们所怀疑的,在这种的情形下对社团所产生
的无力感,是许多OB心中的痛,亦常成为OB不愿意再回来帮忙的
主要原因。
但凭心而论,本团认定四期以上团员即成为OB的不成文规
定,事实上的确有其可议之处,举例而言,某团员在新团至三期
中未担任过任何干部,亦未参加过相当数量之服务工作,但该团
员於四期後即自然成为OB一员,试问此团员是否有符合上述OB身
份所代表的精神?此外,OB很明显的一直是社团中阶级定义最为
明显的一环,却毫无相关权利义务的规范,亦甚为不合理之处。
针对OB定位的问题,或许应朝向下列方向进行:
一、 订定成为OB的最低门槛,让OB成为名符其实具有上
述荣誉精神与经验累积的资深团员,同时一并订定OB
回来参与协助社团团务的权利义务规范。
二、 全面取消OB的制度,社团中只保留新团、旧团的称呼
,让社团的阶级界线自然消失,但仍须规范卸任旧团
返团协助团务的相关配套措施,使之有权有责,否则
仍难避免干预之嫌。
4. 下学期招生的问题: 犹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