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man (别犯知识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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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转贴]刘静怡教授的文章
时间Wed Mar 17 23:56:48 2004
※ [本文转录自 media-chaos 看板]
作者: JohnWayne (一顶顶草莓大帽) 看板: media-chaos
标题: [转贴]刘静怡教授的文章
时间: Wed Mar 17 14:36:14 2004
我的中选会经验:一个资浅委员的告白
刘静怡*
我是中选会的「资浅」委员,现在不得不狠下心冒着违反中选会委员自律
规定(虽然从种种迹象看来,这规定也没受到资深委员太多尊重)的风险,嚐
试稍稍掀起中选会──这个我认为必须秉持中立独立的精神办理选务的合议制
机关,所以委员不宜个别对外发表选务相关意见,更不适宜借用媒体之力来帮
自己塑造「清流委员」形象的合议制机关──近日来被媒体和政客罩上的面纱
。我觉得自己有道德义务把这些日子以来在中选会观察到的法理争执和怪异现
象,一一说明,不再保持沉默。毕竟,是非若要诉诸公评,非留下清楚的纪录
不可。这篇经验谈,或许稍嫌冗长,但请在选举激情中稍微保持一点阅读思考
的冷静和理性,把它读完,我无意向中选会或者媒体提出抗议,而是希望暂时
找回我的基本发言权利。
先前被徵询担任中选会委员的意愿时,我曾经颇有踌躇,甚至以沉默不答
来回避,在几经思考之後,我还是禁不住自己基於公法老本行对这个合议制机
关的「学术好奇心」和入世管闲事的毛病作祟,而答应了下来。从就任中选会
委员以来,我看到了先前争执不下的投开票所配置争议如何解决,也看到了有
效票无效票的相关决议方向如何荒谬转弯。无论如何,我都非常清楚自己既然
和几位被媒体归类为所谓「政院派」的委员长期具有学长学妹的熟稔关系,所
以必然也被贴上「政院派」的标签,然而,有趣的是,自担任中选会委员以来
,虽然媒体报导或不少媒体名嘴经常言之凿凿,我却从未接到过任何来自於行
政院的具体指示,连日来不断如此指控的媒体,不知道是否曾经想过自己在做
这类判断和报导时,证据何在?当然,批评者大可以反驳说我和「行政院高层
」之间具有「良好无比」的默契,所以根本无须进行实质沟通,我就知道该如
何「听命行事」地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若是这样的逻辑成立的话,那麽,我似
乎也大可正正当当地怀疑有一股莫可言喻的庞大政治势力与媒体势力,在某种
默契下,以故意背离事实的方式报导和扭曲中选会委员会议的运作实况,以下
我会一一说明这个观察心得所据理由为何。
先从有效票和无效票争议这个真正让我耿耿於怀的法律问题说起吧。或许
我公法学养不足,还请有识的先进指教,然而,将选罢法相关法令通篇读一遍
之後,却似乎清清楚楚地告诉我们:投票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赋予何
种效果,和其所投的票「效力」如何,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上是分开来判断的─
─换句话说,投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选举罢免相关法令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必须视其是否符合各该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定,而所谓的行为违法效果,也完
全不影响其所投的票的效力;例如,假使飞碟电台董事长赵少康先生在三二○
投票当天,贴着「拒领公投票」的贴纸进入投票所,不管其具体行为是否构成
法定的危害投票秩序行为(例如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投
票所或开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一
、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二、携带武器或危险
物品入场者。三、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者。选举人有前项情事之一者
,令其退出时,应将所持选举票收回,并将事实附记於选举人名册内该选举人
姓名下。其情节重大者,并应专案函报各该选举委员会」,或者公民投票法所
规定的类似违法行为),进而造成赵先生所投的票遭到收回的结果,都不会因
此导致赵先生投进票匦的选举票变成无效票,是根据现行法律必然的解释结果。
再者,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意图妨害或扰乱投票、开
票而抑留、毁坏、隐匿、调换或夺取投票匦、选举票、罢免票、选举人名册、
投票报告表、开票报告表、开票统计或圈选工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对该条所明定的违法行为,施以相当沉重的刑罚,但是却同样不可以因而
直接将该行为人投入票匦的票认定为无效票,该张选举票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无
效,必须另外根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选举票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无效:一、不用选举委员会制发之选举票者。二、未依前条第一
项规定圈选一组者。三、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选栏外或不能辨别为何组者。四、
圈後加以涂改者。五、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号。六、将选
举票撕破致不完整者。七、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选为何组者。八、不
用选举委员会制备之圈选工具者。前项无效票,应由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会同主
任监察员认定;认定有争议时,由全体监察员表决之。表决结果正反意见同数
者,该选举票应为有效」来认定。所以,除非符合上述第六十条里面规定的八
款具有「?对列举」性质的法定事由,在立法者未修改现行法律规定之前,不
但身为行政机关的中选会,不应随意以其他法定以外的事由,去认定无效票,
即使是司法权都应该自我节制,尊重立法者立法当时所做的判断,不应该迳自
创造无效票事由,去伤害人民参与民主程序的最基本权利投票权。在有效票无
效票难以认定时,法理上应该从宽认定为有效票,同样是基於保护人民投票权
的基本原则,倾向於有利人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解释,认定为有效票;这也是前
述规定「认定有争议时,由全体监察员表决之。表决结果正反意见同数者,该
选举票应为有效」此一规定的理由所在。
根据我有限的法律知识,我认为选票或者公投票有效抑或无效的认定,是
个相当重大的法律问题,一张选票或公投票被认定为无效票,等於对人民所投
的票宣告了无可逆转的死刑;在法理上,如此断然地否定人民投票的效力,已
经涉及限制人民选举权的核心所在,应该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足以为之,
这是公法学上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时应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以避免立法权
或行政权滥权妄为的最根本道理。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投
票投票权人名册之编造、公告阅览、更正、投票、开票及有效票、无效票之认
定,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一、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
四条之规定」, 其中规范有效票无效票认定的选罢法第六十二条,和上述总统
副总统选罢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内容完全相同,因此,此次公投选票中的两张
公投票有任何一张误投到另一公投票匦中,因为不在「?对列举」性质的法定
事由内,所以应该被认定为有效票,没有争议可言。那麽,何以总统选票投到
公投票匦中,却应该脱离同样的原则,被认定为无效票呢?难道,我们真的应
该以会做出这种投票举动的人少之又少,所以必然是捣蛋之徒这样的逻辑,来
判断该张选票效力吗?甚或,难道我们应该以唯有如此认定,中选会才能对外
自清无「帮助作票」之嫌,去做另行在法律之外增加无效票认定事由的决议吗?
无论一般人的直觉判断结论为何,至少,在法理上,我无法认同。请问,是中
选会这个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重要,还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保护重要?
过去多年来,投错票匦的选票一直都是被认定为有效票,除非投错票者的
其他行为另行构成法律明文处罚的行为,更不曾被当做是违法行为,甚至中选
会也已经决议过认为投错票匦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公投法第五十条「将公投
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领得之公投票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锾」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就算将总统副总统选举票投入公投票匦,
被认定为构成公投法第五十条的违法行为,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这个法律所
禁止的行为,导致行为人所投的选票成为无效票这样的法律效果,中选会当然
也就无权认定其为无效。换言之,单纯基於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直接去否定
其所有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不但不合乎现代法制「禁止不当连结」的原则,
也不免有过度牵连附会之嫌。
公民投票是否和可以和选举投票一起办理,是立法政策选择的问题,实务
上也是利弊各见,我个人没有定见,然而,只要是公民投票和选举同时办理,
只要公民投票和选举投票在同一个投票所内举行,只要没有人敢保证任何投开
票所的配置和选务一定可以做到百分之百完美,那麽,不管发生机率有多麽地
低,选举票和公投票互相投错的可能性,便无法被完全排除掉。倘若投票人出
现妨碍选举秩序的不正当行为,选务人员依法(例如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六十
一条第一项第三款)应该制止,但是,任何法律的执行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
完美的境界,如果选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或者制止不及,而出现行为人
已经将票投入票匦的情形时,因为此时已经无从分辨行为人所投入的是哪一张
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受到纠正或处罚,无论行为人
是否躲过法律的执行,除了在开票时认定为有效票之外,现行法律根本找不到
任何明文的解决依据。请问,选务人员可以从票匦中随意捞出一张票,宣告这
张就是先前不该投入而投入的票,直接认定为无效吗?这当然是违背法律保留
原则的。这种情形和领票後不投票的情形一样,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方属适当,
在现行选罢法令和公投法中均无明文规定,都可以说是立法者不该留下却留下
的法律漏洞,是应该由立法机关去负责填补的空白或缺失,中选会何能越权以
代,而且是用侵害人民投票基本权利的解释方式越权以代?难道立法者真的希
望中选会越权扮演立法者的角色吗?这难道不是违背权力分立的基本原则吗?
难道由中选会做成无效说的决议,不是违反民主程序公平参与原则和选举相关
法令的基本精神吗?试问:谁能保证未来不出现公民投票和选举投票同时办理
的状况,难道这种法律漏洞长期存在的事时,都该是每次选举时政治力要求中
选会做成具体决议,去限制人民投票效力的托辞吗?这是「有效但是行为可能
违法」的无奈现实,而不是从未出现在中选会委员会决议中,却被媒体和政客
大肆渲染谩骂的「违法但有效」,这对我来说是个严肃的问题,?对不是如马
市长「无效票的认定很容易」这样一句无视於人民投票权利实质内涵的话,可
以轻松带过的。试问:立法院朝野各个党团既然关心有效票无效票的认定问题
,既然担心作票,何以不去好好检视自己订定出来的法律是否细密规范到投票
行为所涉及的每一个步骤,何以留下这种法律漏洞?为何不努力去寻找和填补
这些事关自己政治利益的法律漏洞?倘若立委们没有时间及时尽到此一立法本
业的职责,何以却有充分的时间天天出现在媒体上说三道四?请问立法院为何
轻率到用党团压力来要求中选会改变决议,违反自己订定出来的法律的地步?
投开票所采取一次领票投票,或者分开领票投票,无论动线如何安排,依
我个人见解,都是属於技术性事项,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投开票所配置的技术
性问题,只涉及选务办理的效率和方便性,至多只涉及妥当与否的问题而已,
因此,我在决议过程中已经表明只要合情合理,合乎成本效益的考量,我不排
斥采纳任何一种投开票所配置和领票动线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投开票所配
置方案的改变这种技术性问题的改变,根本不应该影响到选票有效无效认定标
准这种重大实质法律问题的结论,用此次投开票所配置模式已经改变这个理由
,来支持「无效说」,在我看来是法理上的本末倒置,极有可能成为於法无据
却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违法解释,除非修改相关法令,否则,在更有说服力的
论据出现之前,从学理上来说,我无论如何都无法说服自己去赞成无效说。
本来,我相当天真地以为这个采取有效说的决议可以凸显出法律漏洞的问
题,提醒立法机关尽速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看来终究不敌政治考量──当
暴动理论取代了法律保留原则,甚至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可以完全不理会法律争
议和法律论述,将这麽严肃的人民基本权利问题,轻易地转化成「作票」的指
控,然後以「公布中选会委员姓名」(可笑的是,中选会委员的姓名从来不是
秘密)这种听似要鼓动其支持者来动用私刑的主张相威胁时,是不是要逼中选
会做出违法决议来满足自己的政治目的呢?请问,台湾实施选举制度多年至今
,难道我们的选民真的还停留在「暴民」层次吗?请问,这种政治操作手法,
就是你们口口声声主张应该超然独立的中选会委员应该接受的吗?难道符合你
们「顺我者兴,逆我者亡」的逻辑,就是中选会展现公信力的唯一方式吗?请
问这就是你们心目中的民主法治吗?
我是个以传播通讯法制为专业研究领域之一的学者,对於台湾媒体的生态
,一向颇有感慨,最近这些经验又再度印证了我的感慨。三月十一日中选会委
员会议从下午三点半起进行四个多小时,十一日当天三度做成有效票的决议之
前,不少媒体已经一再报导中选会将改变决议,甚或自行捏造标题说中选会「
已经」改变决议,但是内文报导却完全不符标题,令我极为纳闷何以媒体编造
故事的能力如此超凡而离谱。再者,明明中选会前三次决议的结果都相同,从
来不曾改变立场,媒体却一再攻击中选会反反覆覆。更明显的是,我发现委员
会议中的讨论内容似乎根本不重要,关键似乎在於是否顺应外界政治势力与媒
体报导的心意和口味,因此即使研究媒体法制的我向来敬重,这次被归类为选
务派的吴丰山委员在第二次决议时,也曾支持有效说,媒体却避而不提半字;
例如联合新闻网在十一日下午六时三十二分的网页上即抢先刊出中选会已经做
成「无效说」的决议,而事实却是:中选会委员会的实质进行过程是未对外开
放的,当时我们仍在讨论之中,未做成最後决议,而中选会则在当天下午七八
点钟以後才召开记者会,对外说明仍维持「有效说」的原决议。又如在投开票
所配置案的最後一次讨论中,中国时报曾经报导会议中某位政院派委员如何火
爆,当天在场开会的我所体验到的事实却是,坐在我斜後方的台北市选委会主
委白秀雄副市长,曾经起身拍桌高声说出「中选会虽然可以依法指挥监督地方
选委会,但地方选委会未必要受其拘束」之类的话。三月十二日下午,我偶然
在自己车里听到NEWS98主持人范立达正在大肆批评中选会十一日决议认定身上
张贴「拒领公投票」者违法,但是,事实却是范先生所批评的事情,根本不在
十一日委员会的议程上,我这个从头到尾开完会的委员,何以不知做成这样的
决议?我不懂这究竟是台湾的媒体永远改不掉同业口耳相传却懒於践行基本求
证功夫的恶习,还是媒体为了帮自己所发起的运动造势,所以就将胡乱往无法
时时掌握到相等发言管道的人身上丢泥巴泼粪的作法,视为当然?以上只是几
个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例子而已,其他和事实相距甚远的相关媒体报导,几乎多
到可以做为写成一篇媒体研究论文的素材。至於所谓蓝绿政治精英日日夜夜的
大发议论,早已将自己和政论节目隔离的我,无法在此一一列举,只知道不听
也大致晓得他们总是自许代表民意和正义,但是从来不愿意做点基本的读书及
求证功课,只懂得如鹦鹉般地覆诵「媒体可以有自己的立场」这句话,却忘了
不捏造事实也是有立场的媒体必须紧守的天职之一。我更不懂何以当飞碟联播
网的电台在新闻局的电台定期换照审议上出现困难时,我(以及前後有过类似
经验的几位电台审议委员会委员)便会变成审议委员会中那个「中立公正」的
委员,接到飞碟电台高层托学界长辈或亲友转达关切之意的电话;然而,和去
年同样的我,坐在中选会委员的位置上,却摇身一变,成了其电台节目天天批
评攻击,在公投辩论会上也不放过的那个「政治色彩强烈」的「御用学者」,
我自问今年的我和去年的我相较之下,既无长进,也未退步,请问这前後矛盾
的评价标准,究竟是出了什麽问题?
正因为每个人所学不同也各有偏好,所以我从来不认为任何委员会的委员
可能?对中立独立,这是强调多元化和利益调和的合议制委员会必然出现的现
象;不同的委员会,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目的考量,既然选举事务高度政治化
,何以不将中选会委员完全改由政党推荐产生呢?这样不是更有利於政党利益
的折冲吗?不是更符合此次事件的解决方式吗?如果大家认为中选会委员的基
本条件之一,应该是政治力愿意认可的对象,那麽何不从法律上去根本改变中
选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呢?我向来认为台湾现行中选会组织在制度设计上根本不
是典型独立委员会的模式,也不可能达到中立独立的崇高目的,现在更不懂的
是,明明是多年来公法学界共知的制度面问题,何以从来不见熟悉选举事务的
朝野政党,下定决心去做制度面的改革,却乐於将中选会当做选举策略操作的
祭品?同样地,我也不懂提名任命程序完全相同的中选会委员,何以会因为专
业意见的不同,被外界硬生生地划分为「坚持专业」的「选务派」,以及被说
得毫无专业可言只有政治色彩的「政院派」?请问何谓选务专业?是法律专业
吗?那麽,请问:坚持有效说的学者,几乎个个都具有博士学位,也具有多年
法律教学经验,法律专业会比所谓的选务派委员差吗?这几个从未参政的学者
委员,政治色彩会比曾经直接参与政治选举或者担任过民代职务的委员浓厚吗
?请问媒体的归类标准究竟何在?是不是只问立场,不问是非呢?最後,在具
有学院背景的委员不愿为无效说背书之後,现在媒体上的归类又出现所谓的「
学者派」,而我这几天也不断接到媒体电话,来询问我是否去向中选会提出抗
议了?是否决定辞职了?何时要辞职?以及何时要发表辞职声明等等问题,当
我不断回以「我现在不清楚真正状况,无法回答」和「我没有任何评论意见」
时,发问的记者几乎都显然对我的不愿配合,深深不以为然,彷佛非把整件事
情弄得腐臭不堪,才肯罢休。面对这种低劣的媒体剧本,我只能说,真正腐臭
不堪闻问的,除了不问法理的政客之外,还有自限於高度政治化之中却不用功
的媒体──当我反问一个来电的记者,有效票无效票的争议所涉及的是哪些法
令时,对方竟然答不出话来,请问,既然你们媒体不认真看待新闻事件的实质
内涵,我有什麽义务要当你的媒体操作道具呢?
既然有些媒体不断指出我提出抗议和准备辞职,同时也引来更多媒体记者
的询问,虽然这对我来说已经是无关前述法理实质问题了,不过因为涉及程序
问题,我乾脆将这些天来的经过交代清楚,同时也可以免去一再重复叙述的困
扰:我在三月十二日星期五晚上七八点左右,从手机上接到中选会人员的电话
,通知我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三点半开临时委员会议,但并未告知详细议程,由
於我十五日下午另有行程,所以暂时答应嚐试调整当天的时间,尽量到会,之
後便一直未再接获任何通知;十二日当天深夜,我向中选会发出「还未看到议
程,不知道何以星期一十五日临时要召开委员会,如果星期一下午委员会开会
的主要目的,是要重新讨论有效票无效票认定的问题,我想,和我先前发言时
所持的见解一样,我认为从严格的法理原则来说,有效票无效票的认定,维持
原决议就可以了,似乎没有再讨论的余地了,加上我星期一整天有不少课程和
会议,几乎都无法调开,所以星期一下午我应该是不克出席委员会议,必须请
假,不参与此案的讨论和决议」这封电子邮件,同样没有收到任何回覆。
至於三月十四日下午所召开的临时委员会议,我既未如往例般在事前收到
电话通知,也没有事前的传真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由於我居住的大楼社区星
期天向来不送信,纸本的开会通知则是我星期一十五日近午打开信箱拿信时才
收到的,封套上盖的是三月十三日夜间的邮戳。十四日下午二时许,我抵达民
视进行公投辩论会的准备工作时,曾经顺口询问身边的中选会工作人员「报载
今天下午要召开临时委员会,是真的吗?」,该工作人员给我肯定的答案後,
我回以「我没有收到下午这个会议的通知,这有程序瑕疵」这句简单的话,接
着半个小时内就接到记者电话询问我是否没接到通知,是否认为有程序瑕疵,
是否要提出抗议等等问题。我主持完三月十四日的最後两场公投辩论後,黄主
委立即前来向我说明临时委员会刚刚结束,已经改变先前决议,黄主委并且说
因为我必须主持当天的公投辩论会,加上先前我曾经以电子邮件表示不参加十
五日的会议,所以除了十三日深夜发出纸本开会通知知外,就没有另行通知我
参加十四日下午的临时委员会议。同时,黄主委也向我表达当时外面有不少媒
体记者在等着采访我的意见,希望我谨慎以对的意思;我回以自己出去之後不
会接受任何媒体采访,然後顺势便从民视摄影棚边的电梯直接下楼,避开媒体
记者聚集处,离开民视,之後至今也尚未和黄主委有过任何联络;这就是媒体
报导「刘静怡则因主持中选会主办的公投辩论会,无法出席委员会议」的所有
相关背景。至於中选会是否如媒体报导般地采取「选择性通知」的作法,以及
其他到场开会的委员,其认知是否和我的经验不同,应该由媒体自己去查证才
是,希望我这样的说明可以满足所有媒体记者的好奇心。
我的确曾经兴起过辞去中选会委员职务的念头,理由是选择辞职才能自由
地把话说清楚。这两天来,我曾经和几位委员同事针对委员会事宜做过对话,
也有位资深委员特地打电话给我,向我表达了他个人希望我不要因为此次事件
而辞职的想法。我几经考虑,也观察到这几天来媒体和政客如何继续嘲弄和操
弄中选会这个议题的现象,发现或许辞职只会为媒体和政客的操作策略发挥「
助纣为虐」的加分效果而已;再者,既然媒体和政客已经合力抹黑中选会委员
至此,即使所谓「学者派」集体辞职并发表声明,媒体和政客顶多以一句「输
了不甘愿」轻轻带过(这是我在历经去年三月致电联合报总编辑办公室,要求
该报针对其大幅报导我担任新闻局某标案的评审,但事实是当天我出国开会并
未出席该评审会议一事,予以更正澄清时,对方竟然回以「没有必要」的事件
,以及多位学术界同僚的类似经验,所累积下来的媒体心得);而如今已经被
选情搞得情绪高涨的社会大众,或许同样会对中选会委员辞职事件,无动於衷
。更何况,我不想被安上「企图影响选情」的帽子。我终究是资浅委员,不想
以率先辞职留下让人在日後冠以「冲动而且不清楚中选会运作」罪名的把柄,
进而完全忽略掉辞职所隐含的实质意义,所以觉得我似乎有留下来继续「学习
」的必要。因此,我暂时将写好的辞职函按住不动,选择先将我这些日子来所
体验到的一切,先以书面公诸於世。毕竟,除了法理的坚持之外,我扪心自问
,自己的确还想要进一步地从中选会的运作中去印证心中许多仍未获得解答或
确认的疑问,除了以实务检证学术象牙塔内所学到的理论之外,我更想做的,
是希望有机会彻底观察纪录在未来的选举和投票活动中,台湾的媒体和政治势
力还会多麽地契合,而契合的结果,还会发挥怎样的操纵力量,运用哪些手法
,继续将中选会这个「平时」的冷衙门,当做「战时」政治攻防的筹码,以及
糟蹋选民视听的工具。
※ 编辑: JohnWayne 来自: 140.112.151.144 (03/17 14:37)
1F:→ Alfred:好长@@,不过还是推! 推140.112.151.150 03/17
2F:→ Fitzwilliam:借转 :) 推 61.223.124.69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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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所谓正常人似乎是理所当然
对我来说却是不可能
除非丧失对世界愤怒的情绪
和那无以名状 翻腾热切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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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187.1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