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omasJP (龙在注视着你...)
看板NTUSNews
标题[转录][公告] 有关大学法修正案--学生会立场
时间Sun Dec 21 10:54:04 2003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作者: NTUSA16th (第16届台大学生会) 看板: NTUSA
标题: [公告] 有关大学法修正案--学生会立场
时间: Sun Dec 21 01:49:00 2003
一.背景说明:
行政院於今年(92年)2月左右召开公听会说明大学法已不符合时代需求,因此必须
尽快提出修正草案。此公听会有不少各校教授以及职员参与,本校亦派教师联合会
理事长江简富等人代表出席,并於公听会上表达意见。
至今年中行政院修正案版本出炉,却仍然维持原来公听会上发表之草案,而未采纳
公听会上各单位发表之意见。
由於行政院版本之大学法草案,里面有多项条文严重影响到大学学术自主,因此
校务会议上有代表发起连署後,由
校长授权
李赐涔教授组成"
大学法修正案工组小组"
,目的在
反对及阻止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三读通过,以及推出一"台大版大学法
修正案"送入立法院通过。
行政院版本大学法草案目前正在委员会审查阶段,工作小组目前的目标是将台大版
修正草案送入并案审查。
二.行政院版本大学法修正草案简介:
主要改变地方有三:
1.设立"高等教育审议委员会",往後所有高教相关事项,都由此委员会掌理,包括
经费分配等等。
2.将国立大学改制成"行政法人国立大学",简单一点想,就是国立大学以後变得
像是公司一样,有董事会等组织,且行政人员将不具备公务员资格,而是采
一般公司请员工那种契约签订之方式。
3.校长遴选方式改变。
除此之外,尚有对学生教务方面之改变,例如设立学程学位等。
完整的修正案文件请至高教司网站布告栏下载
http://www.high.edu.tw/hiedu_asp/intranet/d5/102_0.asp?flag=internet
共有以下几个相关资料可供下载:
============================================================== ꄊ
「大学法修正草案」
1.行政院通过大学法修正草案新闻稿(下载)
2.920611行政院通过版大学法修正草案总说明(下载)
3.920611行政院通过版大学法修正条文对照表(下载)
ꄠ 4.大学法修正重点Q&A(下载)
「大学法修正草案」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下载1)(下载2)
(公布日期:92.4.22)
==============================================================
现行大学法全文请至全国法规网站下载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H0030001
三.学生会对行政院版本修正案之立场
(以下为台大学生会长李文玮于十二月二十日大学法公听会上所做之发言)
学生所关注之议题除了自身大学学术长远发展外,不外乎即是学费问题及学生於
校园内部权益的争取。观诸行政院版本的大学法,我们发现了以下几点可能影响
学生权益之处:
(一)行政院版本之第九条中明定「教育部得与行政法人国立大学签订一年以上长期
拨款补助契约。」且在立法理由中明文「为减轻政府负担」。
近年来在政府不断删减大学补助款之下,学费之调涨已造成学生极大之生活压力
;新的修正案版本将补助经费之规定列在大学法之内(这是现行大学法所没有的)
,却又定把补助原则订如此不明确,难保政府不会大幅度删减高教经费。如此一
来就非常有可能
加速高学费时代的来临,在台湾教育环境配套措施尚不完善之下
,高学费对高等教育无疑是一大灾难。
我们期望政府在大学法的修改上以能够以保障高等教育学术自主为主,而非藉
此法修改以减少补助经费之支出。
(二)以现行大学法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皆明定条文确保学校中较弱势族群,也就是
学
生在学校发展走向上有发言的空间与权利。以目前校内最高决策会议「校务会议」
为例,当中是有明定学生代表名额的。
但依行政院的大学法版本第二十七条,国立大学改制为行政法人国立大学後,其
董事会成员组成却明显把学生排拒在外。且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二条,将学生代表
在校务会议的参与议题上加以压缩。
如此设计对於学生表达意见的权益上不甚保障,甚至是故意忽视学生意见!这点
是明显抵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於一九九八年在巴黎召开之「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
会议」所做出结论之第十条「高等教育的师生是主力军」中倡言「国家和各机构
的决策者应以学生及其需要为关心的重点--即应该让学生参与能影响高等教育水
准的事务,参与评监课程与教学法之改进。」
另外,扜衡国外之大学法,如德国各邦之大学法之明定,不管是董事会亦或是
校务会议皆需保障学生代表之名额;再看到美国的例子,其中更有些大学,如加
州及宾州等地州立大学之董事会不但有学生董事代表,甚至在校长的选任上学生
代表都有投票权(教师则不一定有)!
我想这都是对於学生意见加以重视的实例,反观行政院的版本却明显违背这样的
精神,这实在是让我们无法苟同。
(三)最後,虽说
台大提出之大学法版本删除了「行政法人」章节,而以「教育法人」
予以更替,然
教育法人的内涵却不甚明确,且对学生的发言权益上仅保留行政院
版本之第四十二条而舍弃了现行大学法中之第十七条,这也将产生如同前述所提
压缩了学生的发言空间。
此为学生会目前甚感疑虑之处,
希望校方能够在教育法人的内涵上有更清楚之
阐释。
台大学生会
--
我们希望用我们的热情,能够唤醒同学们对於学生自治这块公众领域沉睡已久的热与力、
我们也希望藉由我们的努力,让同学们对於台大学生会这样的自治团体再次的肯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46.73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7.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