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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5839276 (谦谦)》之铭言: 国立台湾大学寻云手语社章程 前言: 为保障社员权益,巩固社团基础,制定本章程,为全体社员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名称>: 本社名为「国立台湾大学寻云手语社」。 第二条<宗旨>: 为推广手语并为喜爱手语之同学提供一研习交流的场所,进而走入聋哑同胞的 世界,故成立本社团。 第三条<社址>: 1.本社团办公室位於台大校总区第二活动中心817室。 2.本社团社板位於台大批踢踢实业坊NTUSLC及Facebook”寻云温馨闲聊老人小孩 交流小天地”社团页面。 第四条<社员>: 1.资格:凡喜爱手语之人士每学期申请入社,填妥社员基本资料并尽义务者 ,即为本社社员。 2.本章程提及之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及资深定义: 大一:该学年入社之社员 大二:前一学年入社之社员 大三:前一学年为大二社员之社员 大四:前一学年为大三社员之社员 资深:曾任大四社员之社员。 3.权利义务: (1)义务:凡本社社员有以下之义务。 <1>大一大二社员,有缴交社费之义务;校定期中考周後加入之大一社员或 有特殊情形之大二社员可减免部分社费,由监察委员共同讨论之,但收 取之社费不可低於当学期全额之百分之五十。 <2>遵守章程。 (2)权利:凡本社社员有担任干部、参与社课、社员大会及本社所举办之相关活 动的权利。 第二章 干部 第五条<干部>: 1.定义:凡大二社员且担任本章程提及之职务者。 2.权利:唯干部得收徒。 3.任期:上学期自八月一日起至隔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下学期自二月一日起至当 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条<社长>: 本社置社长一名,由社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一次。对内统筹 各部工作、推展社务、召开社员大会、干部会议、预算案、结算案、编写该任 期之行事历及撤换不适任干部人员。对外代表本社团。 第七条<副社长>: 本社应置副社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产生。协助社长领导各部、处理社 务、负责公文之收发、并纪录社团之事蹟以编为社史。 当社长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无法处理社务时,由副社长代理其职掌。 第八条<教学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手语教学之 进行及设计教学活动以提昇社员手语表达能力。 第九条<美宣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团活动宣传 之美术相关事宜。 第十条<总务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产及社团 资源之管理、社团财务之收支及记录。 第十一条<公关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团内外之 联系、开发社团服务领域、寻找社团赞助之厂商相关事宜、社团通讯录及档案 资料之整理。 第十二条<活动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活动之规划、 提交活动企划协调各部配合。 第十三条<大家长>: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内感情联 系之活动规划及招生事宜。 第十四条<网管>: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团电子资 料管理与保存、社团活动之网路宣传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副部长之产生>: 本章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之各部部长得视实际需要提副部长一至二人,由社长 同意任命之。 第十六条<干部异动>: 社长得视当届情形增减干部职务,调整之内容需呈报监察委员审核并经监察委员 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後方得执行。 第十七条<干部会议>: 1.干部会议由社长召集之,各部应至少推派一名部员出席,若该部全体部员均不 克出席,应至少委任一名代理人出席。社长得视实际需要邀请相关社员出席。 2.代理人之委任,需代理人表示同意代理及被代理部门之所有部员表示同意被代 理後,方始有效。其表示应向社长为之。 3.代理人须具备大二社员之身分,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部门之代理人。 第三章 社员大会 第十八条<召开>: 1.每学期应由社长召开至少一次。且应有一次於校定期末考周前後两周内召开。 社长不为召集时,得由监察委员人数之二分之一以上召集之。 2.经大一大二社员四分之一(含)以上连署,说明召开事由,要求社长召开。若 社长两周内不为召集,得由连署之发起人经监察委员人数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後召集之。 3.监察委员得视实际需要,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十九条<程序>: 1.得听取干部之行政报告或对干部提出质询。 2.选举监察委员。(详细办法见第四章) 3.选举章程委员。(详细办法见第五章) 4.罢免或补选社长、监察委员及章程委员。(详细办法见第八、九章) 第二十条<决议>: 社员大会之决议应纪录并由该次大会之召集人於三日内公告於各社板。 第四章 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监察委员>: 1.设监察委员至多七人、至少三人,由任期届满当学期之第一次於校定期末考周 前後两周内召开之社员大会选举之,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章程委员不得 兼任之。 2.上学期监察委员应至少包含大四及大三社员各一名。下学期监察委员应至少包 含大四、大三及大一社员各一名。 3.由监察委员互选监察委员一人担任主任监察委员。 第二十二条<职权>: 1.监督各级干部。 2.审核预算、结算、核定社费、行事历与行政细则。 3.临时社员大会的召开。 4.社长改选的选务事宜。 5.审核经第二十七条修改之章程。 6.解释章程,须谘询章程委员。 7.於公告社务时,须附加相关章程法规。 第二十三条<例行监察委员会>: 1.为监督各级干部,应於每学期校定期中考周後两周内召开期中会议,其召集由 主任监察委员及社长共同为之。 2.为审查当学期预算之编列,应於当学期开学前召开预算审查会议,其召集由主 任监察委员及社长共同为之。 3.为审核当学期预算之实际使用情形,应於当学期校定期末考周後两周内召开决 算审核会议,其召集由主任监察委员及社长共同为之。 4.上开会议召开时,各部应至少推派一名部员出席。除期中会议不得委任代理人 外,其余会议若该部全体部员均不克出席应至少委任一名代理人出席。有关代 理人之委任,准用第十七条第2项及第3项之规定。 5.上开会议作成之决议、预算审查结果、决算审核结果,均应纪录并於七日内由 主任监察委员公告於各社板。 第二十四条<临时监察委员会>: 1.经监察委员人数之二分之一(含)以上发起,得由召开临时监察委员会。其召集 由主任监察委员为之。会中得听取干部之行政报告或对干部提出质询,亦得视 实际需要邀请相关社员出席。 2.会议作成之决议,应由主任监察委员於三日内公告於各社板。 第五章 章程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章程委员>: 1.设章程委员至多七人、至少三人,由任期届满当学期之第一次於校定期末考周 前後两周内召开之社员大会选举之。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监察委员不得兼 任之。 2.章程委员应至少包含大四、大三及大一社员各一名。监察委员不得兼任之。 3.由章程委员互选一人担任主任章程委员。 第二十六条<职权>: 1.章程之修改。 2.於章程施行上有疑虑时,提供意见供监察委员解释章程时之参考。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之召开与章程之变更>: 1.应於任期第一学期开学日後三个月内召开例行章程委员会,会中得因应社会环 境之变迁或社团实际运作状况之改变,适度修订章程。召开委员会时得邀请上 届章程委员与会。 2.经章程委员两人(含)以上或大一大二社员三分之一(含)以上之连署,得提出章 程修正案。章程委员应於修正案提出後七日至一个月内召开临时章程委员会进 行审查。其召集由主任章程委员为之。 3.经大一大二社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之连署,并经社员大会出席社员二分之一 (含)以上之同意後,得提出章程特别修正案。章程委员应於特别修正案提出後 两周内召开任务型章程委员会依特别修正案内容修正章程。其召集由主任章程 委员为之。 4.修正案或特别修正案之提出,应以该案发起人公告於各社板为之。 第二十八条<章程修正之覆议>: 1.经第二十七条第1项与第2项修正通过之章程,得於公告後两周内,经监察委员 三名(含)以上或大一大二社员三分之一(含)以上之连署,针对修正之内容提出 全部或部分之覆议。章程委员应於覆议案提出後一个月内召开特别章程委员会 审议。逾期未审议,则原修正之内容视为自始无效。 2.覆议案经审议後,若经出席章程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之表决,则维持原修正 内容。若未达人数,则原修正之内容视为自始无效。 3.章程委员会所作成之覆议案决议,得於该决议公告後两周内,经监察委员五名 (含)以上或大一大二社员二分之一(含)以上之连署,提交社员大会复决,经出 席社员二分之一(含)以上之表决,则维持原修正内容。若未达人数,则原修正 之内容视为自始无效。 4.覆议案之决议,应由主任章程委员於三日内公布於各社板。 5.覆议案及复决案审议之期间,原修正通过之章程仍视为有效。 第六章 法定人数 第二十九条<会议之法定人数>: 1.社员大会:大一大二社员五分之一(含)以上。若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应 由大一大二社员二分之一(含)以上於七日内追认後,该会议始有效。 2.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人数之二分之一(含)以上。 3.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人数之二分之一(含)以上。 4.若上述会议与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应由该案承办单位全体成员於五日内追认 其决议。前述之追认,当事人得以任何形式之文字为之。 第七章 社长选举 第三十条<投票资格>: 本社社员。 第三十一条<选举办法>: 1.社长候选人应向监察委员登记参选,得於投票前举办政见发表会。 2.法定人数:大一大二社员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投票。 3.开票时,应有监察委员人数之二分之一(含)以上在场监督。 4.投票结果采相对多数决。 5.社长登记参选资格为社龄一年以上本校在学之本社大二社员。 第八章 罢免 第三十二条<罢免>: 1.社长之罢免须经大一大二社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二(含)以上连署,并召开临 时社员大会出席人数之四分之三(含)以上表决通过,罢免社长。 2.监察委员及章程委员之罢免需经大一大二社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二(含)以上连 署,并召开社员大会出席人数之四分之三(含)以上表决通过,罢免监察委员、章程 委员。 第三十三条<补选>: 罢免案通过後选务承办单位於两周内得办理补选事宜。补选期间社长职务由 副社长代理;监察委员职务由其他监察委员代理;章程委员职务由其他章程委员 代理。 第九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四条<盈余>: 盈余为该学期的实际收入扣除预算案既有项目之实际支出,并不得超出该项目 的上限。 第三十五条<预算编列>: 1.每学期预算编列以该学期收支平衡为准则,逐项审核。 2.收入之评估以上学年决算之实际收入为依据,有特殊项目之异动者,由监察委 员核定通过。 3.支出之评估以上学年决算之实际支出为依据,有特殊项目之异动者,由监察委 员核定通过。 4.各部预算中得设定预备金,其数额不得超过该部预算总额之百分之五。经预算 审查会议删除或删减之预算科目及金额,不得动支预备金。 第三十六条 <决算审核>: 1.每学期结算以该学期预算案为准则。 2.收入之审核除校内补助外,其余项目以实收金额为该学期之收入。 3.决算审核时: (1)实际花费超出预算案既有项目花费者,得由监察委员视情况追加之。 (2)实际花费非预算案既有项目者,得由监察委员视情况追加之。 (3)若总支出大於总收入,得由监察委员视情况以社产补贴之,以达收支平衡。 惟社产补贴之金额不得超过当学期决算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超过六千元。 4.决算审核後: (1)上学期之盈余,得完全列入下学期之收入。 (2)下学期盈余扣除上学期社产补贴金额後之余额,得将其中百分之五十用於当 年度暑假期间社团活动之补贴,其余归入社产。补贴之使用,应依第三十八 条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社团器材> 1.社团器材若有损坏或遗失,应於三日内通报当届总务,未通报者自行赔偿。 2.社团器材若因当学期社团活动损坏或遗失,於结算案时统一处理。 3.社团器材如因个人因素损坏或遗失,由损坏者负维修或赔偿之责任,关於赔 偿比例之部分由监察委员审核,其余部分统一由社产负担之。 4.社团器材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损坏或遗失,统一由社产负担之。 5.社团器材之添购,由干部提出,监察委员审核後,统一由社产负担之。 第三十八条 <专款专用> 以新生为主体所举办各活动的费用由参加者负担,所有财务不列入预结算表, 惟新生盃、新手观、期末公演不在此限;若有特殊项目异动者,由监察委员开会 审核。 第十章 行政细则 第三十九条<行政细则>: 1.社团干部在不违反本章程之原则下,须於预算案时提交该学期之行政细则予 监察委员会审查。 2.行政细则须包括各部整学期之预定活动日期、目的及企划大纲(含筹会日期)。 第十一章 施行细则 第四十条<施行细则>: 於预结算案时备章程以为查阅;干训列於课程中。 本章程自中华民国 一百零六 年 三 月 十 日公布,一百零六 年 三 月 十 日 起正式实施。 此 呈 章委:王豪谦 郑旭玶 陈意雯 辜柏耘 王冠博 郭威汉 钟宥筑 下方附件为本次章程委员会议之修正案,烦请查阅章程增删内容。 附件:https://www.space.ntu.edu.tw/navigate/s/28B503EEB7E24F529D53FD18C35ACC16QQ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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