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chu (风筝遇见风)
看板NTUSLC
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寻云手语社社团章程 2006.3.27
时间Mon Mar 27 00:52:38 2006
社团章程
http://club.ntu.edu.tw/~club20379/data/temp/SLC_Code.pdf
章程解释文
http://club.ntu.edu.tw/~club20379/data/temp/SLC_CodeIntepreter.pdf
以pdf资料为准
国立台湾大学寻云手语社章程
前言:
为保障社员权益,巩固社团基础,制定本章程,为全体社员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名称>:
本社名为国立台湾大学寻云手语社。
第二条<宗旨>:
为推广手语并为喜爱手语之同学提供一研习交流的场所,进而走入聋哑
同胞的世界,故成立本社团。
第三条<社址>:
本社团办公室位於台大校总区第二活动中心801室。
第四条<社员>:
1.资格:凡喜爱手语之同学每学期申请入社,填妥社员基本资料卡并尽义务者,即为本社
社员。社员自入社学年度起,至下一学年度结束为止期间,称为「基本社员」。
2.权利义务:
(1)义务:凡本社社员有以下之义务。
<1>基本社员有缴交社费之义务。
<2>遵守章程。
(2)权利:凡本社社员有担任干部、参与社员大会及本社所举办之对内活动的权利。
(3)未尽义务之社员,不得享有担任干部,参与社员大会及本社所举办之对内活动之权利
。
第二章 行政组织
第五条<社长>:
本社置社长一名,由社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一次。对内统筹各部工作、
推展社务、召开社员大会、干部会议、预算案、结算案及撤换不适任干部人员。对外代表
本社团。
第六条<副社长>:
本社置副社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产生。协助社长领导各部、处理社务、负责公文
之收发、并纪录社团之事蹟以编为社史。当社长因故无法处理社务时,由副社长代理其职
掌。
第七条<教学部>:
本部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手语教学之进行及设计教学活动以提昇社
员手语表达能力。
第八条<文宣部>:
本部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团校内活动之文书、宣传相关事宜及档
案资料之整理。
第九条<总务部>:
本部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产之管理、社团财务之收支。
第十条<公关部>:
本部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团对外之联系、开发社团服务领域、寻
找社团赞助之厂商。
第十一条<活动部>:
本部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活动之规划、并提交活动企划予社长以协
调各部配合。
第十二条<大家长>:
本部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内感情联系之活动规划及招生事宜。
第十三条<副部长之产生>:
本章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之各部部长得视实际需要提副部长一至二人,由社长同意任命之
。
第十四条<干部会议>:
由社长召开,各部部长均应出席。社长得视实际需要邀请相关社员出席。
第三章 社员大会
第十五条<召开>:
下列情况之一得召开社员大会。
1.社员大会每学期由社长召开一至三次。
2.经由四分之一(含)以上基本社员连署,说明召开事由,要求社长或监委召开。
3.社长或监委得视实际需要,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十六条<职权>:
1.得听取、质询社团干部之行政报告。
2.罢免社长。
3.选举监委。
4.罢免监委。
5.选举章程委员。
6.罢免章程委员。
第十七条<决议>:
社员大会之决议应纪录并公告之。
第四章 监委
第十八条<监委>:
1.设监委七人,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学期。
2.上学期监委各为大四二名、大三三名、大二二名。下学期监委各为大四一名、大三三名
、大二一名、大一二名。
3.由监委互选大三监委一人担任主任委员。
4.干部不得兼任之。
第十九条<职权>:
1.监督各级干部,应於每学期期中考周後一周召开一次「行政会议」。
2.审核预算、结算、核定社费、行事历与行政细则。
3.临时社员大会的召开。
4.社长改选的选务事宜。
5.解释章程。
6.召开监委会。
第五章 章程委员会
第二十条<章委>:
1.设章委七人,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至章程修改案完成为止。
2.章委各为大四二名,大三三名,大二二名,监委不得兼任之。
3.由章委互选一人担任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职权>:
1.临时之章程修改:由五分之一以上基本社员连署要求章程修改,并提交修改章程之企划
,经基本社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连署,出席社员大会社员二分之一(含)以上表决通过
後,并选出「临时章程委员」,由临时章程委员会执行。章程修改期间仍以原章程为行事
依据。
2.例行章程之修改:每三年召开一次,由下学期期末社员大会选举章委,并於下一学年度
上学期结算案後,下学期预算案前完成章程修改并公布实行。
第六章 预结算案
第二十二条<召开>:
1.预算案须於上学期开学前二周前,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前召开完毕,并由监委归档。
2.结算案须於上学期期末考後一周内,下学期期末考後一周内召开完毕,并由监委归档。
第七章 法定人数
第二十三条<会议之法定人数>:
1.社员大会:基本社员总人数之五分之一(含)以上。
2.监委会:监委四人以上。
3.章程委员会:章委六人以上。
4.预结算案:各部一人以上,监委四人以上。
5.行政会议:各部一人以上,监委四人以上。各活动总召必须出席。
第八章 社长选举
第二十四条<投票资格>:本社社员。
第二十五条<选举办法>:
1. 法定人数:基本社员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投票。
2. 开票时,应有至少四名监委在场监督。
3. 投票结果采相对多数决。
第九章 罢免
第二十六条<罢免>:
1.社长之罢免须经基本社员之三分之二(含)以上连署,社员大会出席人数之四分之三(
含)以上表决通过,罢免社长。
2.监委及章委之罢免需经基本社员之三分之二(含)以上连署,社员大会出席人数之四分
之三(含)以上表决通过,罢免监委、章委。
第二十七条<补选>:
罢免案通过後选务承办单位於七日内得办理补选事宜。补选期间社长职务由副社长代理,
监委职务由其他监委代理。
第十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八条 <盈余>
盈余为该学期的实际收入扣除预算案既有项目之实际支出,并不得超出该项目的上限。
第二十九条<预算编列>
1.每学期预算案编列以该学期收支平衡为准则,逐项审核。
2.收入之评估以上学年结算之实际收入为依据,有特殊项目之异动者,由监委核定通过。
3.支出之评估以上学年预算之实际支出为依据,有特殊项目之异动者,由监委核定通过。
4.各部预算之总额为支出之加总加上百分之十的预备金。
5.预算案之结果由社长公布之。
第三十条 <结算审核>
1.每学期结算以该学期预算案为准则。
2.收入之审核除校内补助外,其余项目以实收金额为该学期之收入。
3.支出之审核,若无盈余,则以该学期预算案既有花费项目为上限,亦不得追加;若有盈
余,则依本条第四款之顺序核定。
4.(1)实际花费超出预算案既有项目花费者,得由监委视情况追加之,并以所有盈余为上
限。
(2)实际花费非预算案既有项目者,得由监委视情况追加之,并以所有盈余为上限。
(3)未实际花费之项目且非预算案既有项目者,得由监委视情况追加之,并以所有盈余的
四分之三为上限。
5.支出之审核若盈余小於零,最多可由社产补贴三千元。
6.结算案之结果由社长公布之。
第三十一条 <社产赔偿>
1.社产若有遗失,由遗失者赔偿原价之七成。
2.社产如因个人因素损坏,由损坏者负维修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专款专用>
以新生为主体所举办各活动的费用由参加者负担,所有财务不列入预结算表,惟新生盃、
期末公演不在此限。
第十章 行政细则
第三十三条<行政细则>:
1.社团干部在不违反本章程之原则下,须於预算案时提交该学期之行政细则予监委会审查。
2.行政细则须包括各部整学期之活动日期、目的及企划大纲(含筹会日期)。
本章程字中华民国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此 呈
章委: 王美娟、蔡佩璇、张立翰、李瑞荣、王俐涵、何佩儒、胡传甡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2.44
※ 编辑: abchu 来自: 140.112.30.84 (03/27 18:48)
※ 编辑: abchu 来自: 140.112.30.84 (06/23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