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fklism (未登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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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学生法院解释庭 解释第16号
时间Sun Jul 4 17:44:15 2021
【学生法院解释庭 解释第16号】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致选举延期案
西元2021年5月28日
学生法官:吕胤庆(首席)、周庆昌、翁祯翊、
周冠宇、吴睿恩(主笔)、曾维翎、李绍嘉、
童昱文
▍解释争点
选举办理机关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第33条之1第1项延後办理选举,逾越国立台湾大
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学生宪章)第28条所定选举
时间,是否违反学生宪章?
▍解释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学生宪章)第28
条:「每学年五月举行会长普选。每年五月及十
二月举行学生代表选举」规定,旨在确保本会行
政与立法部门代表之定期改选,进而践行民主原
则、保障学生参政权;惟於事实上不能办理选举
之情形,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之选举,得例外延
後办理。所谓「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选举」,系
指国立台湾大学发生重大变故,致选举办理机关
无法或不及办理符合学生宪章第25条之民主原则
要求之选举。在此范围内,选举办理机关适用国
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33条之1第1项:
「选举投票日前或投开票当日,发生或可预见将
发生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个别投开票所
,不能投票或开票时,投票日前应由选举委员会
核准,改定投开票日期或场所」规定延後办
理选举,与学生宪章第28条并无抵触。
▍理由书
一、程序部分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下称「学生法
院法」)第44条第1项第1款规定:「自治机关或
组织行使职权,於适用时发生疑义,或与其他组
织发生争议,或认其所适用之法令有抵触规程之
疑义」时,得以书状声请解释规程;学生法院法
第14条第1项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9条
规定:「声请解释机关有上级机关者,其声请应
经由上级机关层转,上级机关对於不合规定者,
不得为之转请,其应依职权予以解决者,亦
同」。
声请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於西元2021年5月23日,因办理「109学年度第2
学期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选举」,监於近日
COVID-19本土疫情升温,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
心於5月19日提升全国疫情警戒至第三级,致不
能在原订之5月31日办理投票,於适用国立台湾
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下称「选罢法」)第33
条之1第1项「选举投票日前或投开票当日,发生
或可预见将发生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个
别投开票所,不能投票或开票时,投票日前应由
选举委员会核准,改定投开票日期或场所」
规定(下称「系争规定」)时,认有抵触学生宪
章第28条「每学年五月举行会长普选。每年五月
及十二月举行学生代表选举」规定之疑义,经国
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层转,提出本件声请。
核声请人系行使其办理选举罢免之职权,认适用
系争规定有抵触学生宪章第28条之疑义,符合学
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应予受理。
二、实体部分
按学生宪章第3条「会员享有学生应有之权利,
并得遵循本规程所定程序,参与本会会务及本校
校务」及第5章选举罢免之规定,学生之选举权
与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受学生宪章所保障(本院
释字第9号、第14号与第15号解释参照);而选
举权之有效行使,必须仰赖选举程序之存在,故
选举程序之公正,亦受参政权之保障(本院释字
第15号解释参照)。复按学生宪章第25条之民主
原则规定:「本会各项选举,均应秉持民主精
神,以公平、公正、公开之方式行之」,而民意
代表之定期改选,系为反映民意、贯彻民主宪政
之途径(司法院释字第261号解释参照)。因
此,学生宪章第28条关於选举时间之规定,旨在
确保行政与立法部门代表之定期改选,进而践行
民主原则、保障学生参政权。
本此意旨,选举办理机关於办理选举投票时,纵
适用系争规定,认因「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天灾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个别投开票所不能
投票或开票时,应改定投开票日期,原则上仍应
符合学生宪章第28条之规定,於五月或十二月办
理;然而,学生宪章第28条规定之目的,既在於
保障参政权与践行民主原则,如在事实上不能依
法办理选举时,仍要求选举办理机关须於学生宪
章所定时间内办理选举,反而有碍於上开目的之
实现。所谓「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选举」,系指
国立台湾大学发生重大变故(例如发生严重特殊
传染性疾病,致多数学生已离校而难以行使选举
权,或将因行使选举权而面临感染重大疾病、或
违反国家法令之风险),致选举办理机关无法或
不及办理符合学生宪章第25条之民主原则要求之
选举。此际,若仍强行办理选举,纵形式上符合
宪章规定,实质上反使学生难以行使参政权,而
与民主原则相悖。是以,在此范围内,选举办理
机关得例外依系争规定延後办理选举,与学生宪
章第28条并无抵触。
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选,既为反映民意、贯彻民
主宪政之途径,选举办理机关於作成延期後办理
选举之处分时,应具体叙明认定「事实上不能依
法办理选举」之理由,及「事实上不能依法办
理」之解除条件或改定之期日。至若事实上不能
依法办理选举之情形延续,致行政与立法部门之
新任代表,无法於现任代表之任期届满前产生
时,相关机关应考量定期改选之要求,采取实体
投票方式以外之替代方案,以落实民主原则并保
障学生之参政权,并此指明。
三、不受理部分
按学生法院法第45条第1项规定:「自治机关或
组织间无隶属关系者,就适用自治法令之见解与
他机关或组织不同时,得以书面声请统一解
释。」声请人另就新任行政与立法部门代表不能
如期产生时,现任代表应否延长任期,声请统一
解释学生宪章第28条之内涵。惟査,行政与立法
部门代表之任期认定,并非适用学生宪章第28条
之见解;且声请人所主张之内容,亦未具体指明
自治机关或组织间有何不同见解,而有统一解释
之必要,依学生法院法第45条第2项规定,应不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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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声请书:
https://ogy.de/69wc
补充理由书:
https://ogy.de/27ga
※ 编辑: Kfklism (101.9.144.13 台湾), 07/05/2021 0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