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oamy11 (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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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二号裁定
时间Thu Feb 23 11:50:17 2017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
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二号裁定
原 告 张哲豪
性别:未定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七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被 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主任委员 詹皓咏
电子邮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主文
一、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〇五年度诉字第三号判决之当事人应由
原误列之「上诉人」张哲豪、「被上诉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更正
为「原告」张哲豪、「被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二、 同号判决中未加入不服判决之救济教示,故应於判决页末加入「如不服本判决,应
於送达後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表明上诉理由,如本判决公告後送达前提起上诉者
,应於判决送达後20日内补提上诉理由书(须按他造人数附缮本)。」。
理由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凖用行政诉讼法第218条,再凖用民事诉讼
法第232条第1项,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
以裁定更正。
一、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〇五年度诉字第三号判决中误列当事人
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正确当事人为原告张哲豪、被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
罢免执行委员会(代表人:主任委员詹皓咏),本院依职权裁定更正之。
二、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凖用行政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应於
判决内告知救济期间与方式,同号判决中漏未加入不服判决之救济教示,故应於判决页末
加入「如不服本判决,应於送达後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表明上诉理由,如本判决
公告後送达前提起上诉者,应於判决送达後20日内补提上诉理由书(须按他造人数附缮本
)。」,本院亦依职权裁定更正之。
审判长学生法官 蔡惟安
学生法官 林宛菱
学生法官 许柏彦
中华民国一百○六年二月二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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