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gjlsfhk123 (adgjlsfh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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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台大学生法庭行政庭八十六年裁字第二号判
时间Wed Dec 16 01:33:42 2015
发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3:37 2002
标题: 台大学生法庭行政庭八十六年裁字第二号判决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台大学生会BBS代表), 信区: NTUSA
标 题: 学生法庭行政庭八十六年裁字第二号判决
发信站: 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Tue Mar 18 17:46:52 1997)
转信站: Maxwell!netnews.ntu!Palmarama
八十六年行政诉讼第二号判决: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
原告: 罗吉芳 台大兽医系五年级
台中县大里市光正路一一四巷四十号
诉讼代理人:苏庆良 台大外文系五年级
台大男四舍二○七室
被告: 选举执行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梁文一 台大兽医系三年级
台北市仁爱路二段三十八巷七弄六号四楼之一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举办之学代选举为无效事件,
本庭判决如下:
主文
本庭确认被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举办之学代选举为无效。原告之请
求为有理由。
事实理由
学生代表之选举事务,由选举执行委员会办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
选举罢免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可供参照。虽然选举执行委员会并非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第十条所明定的常设委员会,而系一特别委员会
,但是关於其决议方式,仍应适用前揭组织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各委员会
之决议,由该委员会之出席委员以多数决同意决定之」,本条项即明白揭櫫委
员会之合议制原则,合先叙明。
惟根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二十八条後段,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学生代表选举罢免办法第二条皆明文规定:「每年五月及十二月举行学生代表
选举。」是以,若召集人已为召开选委会的合法通知,而多数选委竟未出席致
生不足法定人数之情事,此时少数选委为遵守上揭规定如期办理选务,不但得
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请求议长召开学代特别大
会,以重新改选选举执行委员会之委员;而且亦得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庭组
织与程序纲要第十三条,向行政庭请求对选委会下一积极作为之给付判决。倘
若当时情况紧急,依上揭说明皆不足为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则少数选委自得依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选举罢免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後段准用国立台湾大
学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范意旨,并参酌往年选委
会运作的惯例,而邀集每个选举区现任学生代表各一名、学生会会长、学代大
会议长,以及课外活动组代表来加以共同监督该次选举的事务、公告程序、与
整个投开票过程等,裨落实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二十五条关於选举
方式须公平、公正、公开之制度性保障。查本件事实中,学代廖美龄召开选委
会时未通知所有选委於先,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与少数选委所办理的选
举又不接受其他学代的监督於後,依上揭说明,其行为系违反国立台湾大学学
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合议制精神和国立台湾大学学生
会自治规程第二十五条关於选举方法之制度性保障的规定,自属无效,固不待
言。
据上论结,本件请求为有理由。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项、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民国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
台大学生法庭行政庭
审判长 李崇僖
罗之纲
曾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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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学生会活237室
电话3630231-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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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对判决二的简要说明(给不习惯法律用语的同学) (fwd)
*** Forwarded file follows ***
发信人: jacklo@Palmarama (乾亨矿油行), 信区: NTUSA
标 题: 对判决二的简要说明(给不习惯法律用语的同学)
发信站: 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Tue Mar 18 18:31:37 1997)
转信站: Palmarama
[本文章经 jacklo 於 Tue Mar 18 19:52:41 1997 编辑]
1. 民主政治的重点, 在於合众人之议来做事, 而不在独断独行.
所以不管是学代大会或是其下之委员会, 都是以合议制来做事.
这一点在学生会的各项法规中都订得很清楚.
2. 合议制的行事要件则是多数决, 少数服从多数. 并有法定人数的
限制. 目的即在於保障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这是一个基础概念.
3. 但是也有一种可能, 就是多数的人以消极怠会为手段, 让合议制
的机关因为不足法定人数或是不能决议事情, 以致不能做事. 此
时少数愿意做事的人, 是不是就可以自己跑出来做事了呢?
4. 学生法庭的判决是认为,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例如说学
代选举依学生会法规规定要在十二月办理, 有时间上的急迫性.
但是, 这个时候少数人若要超越合议制的精神来做事时, 就更需
要注意程序上的完整性.
5. 第一种做法, 是先寻求不破坏合议制精神的解决之道, 如召开学
代特别大会要求大会撤换选委. 再不然请学生法庭下一处分判决
, 强制要求所有选委要做事.
6. 如果时间实在紧迫, 也要注意选务必须在学生宪章规定的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下, 找到足以见证选务的人士来观察整场选务. 依照
法规与以往的惯例, 法庭认为最少要有学生会长, 议长, 各选区
现任学代各一人, 再加上课外组的代表来见证选务. 如果事後发
生争议, 才能在寻求司法裁判时取得有利的证言.
7. 这个案子争端的发生, 在於选委廖美龄并未确实召集选委会第二
次筹备会议, 後又以其他选委怠职为由自行会同少数选委筹办选
务. 并拒绝其他选委的参与. 基本上违反合议制原则与选举事务
的制度保障规定.
8. 因此, 本庭判决这场选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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