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gjlsfhk123 (adgjlsfh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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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立法
时间Wed Dec 16 01:24:5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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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Wed Jun 19 12:08:24 2002
标题: 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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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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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1-05-26 01:57:24 PST
第三章 立法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
本会设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之立法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任期]
学生代表大会置学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改选半数,连选
得连任。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及问政权]
会长及其领导之行政部门,应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施政方针
及施政报告。学生代表於开会时,得向行政部门质询。
第十六条 [覆议]
会长对於学生代表大会之决议,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由
会长於决议後七日内移请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覆议。覆议时
,如经参与表决学生代表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会长应即接
受该项决议或辞职。
第十七条 [议长及秘书处]
学生代表大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学生代表互选之。
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会议事务。秘书
处置秘书长一人,由议长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同意後由议
长任命之。
第十八条 [委员会]
学生代表大会得设委员会。委员会得邀请有关人员到会列席
备询。
第十九条 [监察权]
学生代表大会对於本会其他部门之失职人员,有弹劾之权,
对於行政部门之事务,有纠正之权。
弟二十条 [议事规则]
学生代表大会之议事规则,应符合民主之原则及精神。
立法
陈鋕雄
学生会之成立目的,乃在团结学生实现自治。既名之「学生自
治」,则活动举办与否,以及会务之内容,皆须由学生共同决定
。在行政权方面,由於行政权的性质属执行,贵乎一贯迅速,必
须委托少数人,故规程将行政权集中於由全体会员普选产生的会
长一人。然而选民支持会长,不见得支持他所有的政见政策;而
环境变动迅疾,今日获支持的政见,也许明日即遭反对。因此行
政权之外,倘有立法权,针对行政部门的活动,以质询、预算、
弹劾等方式,使活动之学行,获得全体意志的再确定。故立法构
的性质属讨论,为博采众议,必须委托多数人。在规程设计中,
立法权属於由各选举区依其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所选举出学
生代表组成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大会)行使之。
行政与立法间关系应是如何呢?典型的体制有内阁、总统制二
种。由於内阁制的成功系以政党政冶为前提,力使政策选择有所
依据,依大学追求真理之理念,是否宜放在制度上鼓励成立学生
政党,不无疑问。而学代大会倘若效率不彰,将阻碍会务进展。
然而,大学亦追求多元意见之表达,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似乎易
於专擅。因此,规程给予会长双重的限制:首先向全校同学负责
,其次受学代大会监督。一方面行政权集中会长一人,另一方面
给予学代大会种种制衡之权。规程第三章中,有关行政立法关系
之规定,有报告义务及问政权(第十五条)、覆议权(第十六条
)、监察权(第十九条),以下分别讨论:
一、报告义务及问政权:在美国,政府官吏不能出席议会发言,
议员无质询权,乃属当然。然如此人民不知政府施政方向,政府
不闻反对声音。故规程规定行政部门有报告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
之义务,学代有向行政部门质询之权。施政方针着重未来的规划
,是会长的权责,而施政报告做现行方案的回顾检讨,是各行政
部门首长的构责。就质询方面,为达多数决及保护少数权利之目
的,应依下述三原则决定:
1.保护少数,使得批评行政,不受多数压制,故学代应得
单独或少数人提出质询。
2.保护多数,不致因少数质询,妨害议事,故质询限於口
头或书面。
3.保护行政部门,不使其随便作答。故质询应准许行政部
门不作答或另期作答。
二、覆议权及准不信任投票:学代大会审查行政部门欲举办之活
动,仅发挥立法权之消极面,欲发挥积极面,尚须主动了解民意
所趋,作成决议,交行政部门执行,此乃立法权又称「间接的权
力」之因。惟事情能不能执行,执行者最为清楚。若会长认为窒
碍难行,得请学代大会再行考虑。若学代大会以绝对多数维持原
决议(即准不信任投票通过),会长自只得接受或辞职;覆议之
内容,只限於学代大会通过之决议,不包括否决之决议,以免由
少数人决定多数人之限制(三二决又称少数决)。若学代大会决
议抵触规程,可迳交司法部门裁决。若发生「宪政危机」(规程
解释起激烈争执又无从循司法途径解决),或欲推翻学代大会对
提案之否决时,可依「全民复决」(第三十五条)之程序,由全
体会员公断。
三、监察权:监察权乃为防止各部门之专擅、失职。弹劾权对人
,纠正权对事。司法权本系被动的权力(不告不理),又是「说
最後一句话的人」,故纠正权不及於司法部门。监察权之设立,
着眼於不在事前干涉,以求会务。有效运作,却要求事後负责,以
体现「责任政治」之精神。
由上述规定以观,立法部门实拥有很大的权力,足以制衡行政
部门。但若学代大会运作不佳,空放权力不用,或者为制衡而制
衡,皆足以损害会员之权益。又学生事务范围极为广阔,行政部
门无法面面俱到,学生代表来自各选举区,实应积极主动了解会
员所需,以质询或决议督促行政部门实行,方能称负责尽职。关
於学代大会内部组织;第三章「立法」亦有规定。以下分别讨论
1.学生代表任期:学代任期一年,长度适宜,既能使学代充分
所挥所长,又能使民意得定期重新表现。每年五月及十二月分别
改选半数,一方面顾及大一新生权益,免除以往长期「无代表」
之不公平现象,二来使大三同学上学期选举後至毕业前此一年半
时间,仍有一次担任学生代表之机会。同时,不一次全部改选,
可使议场上时常维持半数以上具有超过半年经验之学生代表,对
议事效率及水准之提昇,必将有重大助益。
2.议长及秘书处:在从前代联会时期,会议由代联会主席主持
,议会行政庶务由执行部门秘书处处理。在学生会,为维持立法
权独立运作,须将此二角色由行政部门抽离出来。故设议长、副
议长及秘书长。议长之权责任主持会议及综理学代大会庶务,副
议长则於议长无法视事时代理之。秘书处及秘书长,系代替议长
处理庶务,秘书处运作不佳,议长应负连带责任。基於权责对等
原则,议长应有决定秘书长人选之权,而由学代大会行使同意权
。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如有失职,毋须弹劾,可由学代大会迳
为罢免。
议长、副议长及秘书长任期无规定。解释上每次学生代表改选
後,由於其民意基础发生变动,应重新改选之。
3.委员会:学代大会功能不彰,久为人诟病,笔者担任学代一
年来的观察,其原因在委员会制度未健全。盖委员会乃集中对某
类事务较感兴趣之学代,能对一事件,较大会用更多时间去研究
。资源充足,学代大会运作方能迅捷。衡诸各国国会,多规定议
员应加入一个或以上之委员会,且加入应系自愿。学代大会以往
采选举方式决定委员,常引起派系角力,实应避免。修正後的规
程,删去草案中条列式的设计,而授权学代大会审度会务需要,
於次位阶之规章中弹性规定。委员任期无规定,解释上常设委员
会应於每次学代改选性改组,而特别委员会於任务终了後解散,
自不待言。
4.议事规则:目前学代大会无明确的议事规则,每引起议事争
执,阻碍会议进行甚钜,规程中乃予以原则性宣示。
学生代表的设立,扩大了同学的政治参与。议会中的质询、辩
论、审查、决议等过程,培养我们民主实践的能力;服从多数、
尊重少数的原则,陶冶我们宽容、忍让的精神。期待学生代表的
努力及全体同学的监督,使今後学生代表大会的功能能作最大的
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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