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gjlsfhk123 (adgjlsfh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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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行政
时间Wed Dec 16 01:24:03 2015
发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8:00 2002
标题: 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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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释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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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1-05-26 01:57:17 PST
行政
辜国瑭
第七条 「会长]
本会置会长一人,任期一年,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行政
部门处理会务。
第八条 [副会长]
本会置副会长二名,襄赞会长处理会务。
第九条 [常设部门]
行政部门常设下列各部:
一、秘书部:协助会长、副会长综设会务,促使学生自
治事务和谐进行。
二、学术部:提昇学术水平,维护学术环境。
三、新闻部:维护意见表达自由,促进资讯流通与传播
,保障大众知的权利。
四、财务部:编列并执行岁入岁出预算,促进资产之有
效运用。
五、福利部:关怀照顾会员生活各个层面,增进全体会
员之福祉。
六、文化部:提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环境鼓励文化创
造。
七、活动部:提昇全校康乐活动品质,鼓励丰富的休闲
文化。
第十条 [政策部门]
每届会长或当选人,得依其政纲,政见咨请学生代表大会同
意,设立前条以外之各部,存续期间至该会长任期届满之日
为止。
第十一条 [任命及代理]
副会长.各部部长,由会长或当选人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
同意後任命之。
前项职位未经任命或出缺时,会长得自行兼理,并应提出新
任人选,於下次学生代表大会中经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条 [继任及补选]
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继任,至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会长及副会长均出缺时,由学生代表大会议长暂行代理会长
,如距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四个月以上,应举办会长之补
选。
行政部门是学生会中的核心部份,因为它扮演积极,主动又具
反应力的角色,故学生会大部份之行为都是出自行政部门之手,
这可以解释为何同学口中所谓学生会实际上是指学生会行政部门
而言。因此,宪章中对行政部门的规范就如同对整组学生会在行
为上之规范。
首先,我们都已知道学生会执行部是采首长制而非合议制,这
印象必是来自「会长」一职之称谓,但其实称谓是其次,首长制
的意义在於行政部门中各级干部皆向会长负责,且受会长拘束,
亦即会长可贯彻自己的政策於行政部门中,而对立法部门(学代
大会)则由会长单独负政冶责任,如此可使事权统一、权责分明
,又为不失合议制中集思广益之功,会长应广徵干部之意见,
关於会长之职权有争议自不在首长制之对内领导权,而是对外
代表本会之权。我们必须认识的是,所谓会长对外代表本会乃是
法律上之代表,而非实质上去追究其意见是在真能反映多数意见
後才承认其代表性,因为我们不可能每发表一次意见就做一次民
意调查。但是所谓法律上之代表,其基础何在呢?学生会需要一
名对外发言的代表是无疑的,盖足以表徵全会之意志乃统一而不
分裂,而实际上会内意见必属分歧又为人所共知,但若见於此而
不容全会有一对外发言的代表,将使学生会陷於缺乏行动力去主
动参与会外事务(如校务或社会事务)的处境。至於究竟应由何
人具代表权,我们认为学生会会长乃惟一经全校学生选举而产生
,其政策取向,政冶意见,甚至品格操守均能胜任此一职责,是
制度设计上最适人选。但前面已说过,实际上会内意见必属分歧
,故会长应审慎发言且於必要时方得为之。
学生会之所以应设两名副会长乃因学生会之工作可大别为对内
和对外两种性质,而此两种性质之工作所需要的才干不尽相同。
但参照第十二条之规定:「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继任-….」故
两名副会长最好分别名之以第一副会长和第二副会长才不致使继
任人选产生新争议。
宪章中规定内容最丰富的条文要算是第九条关於「常设部门」
之规定了。所谓常设部门乃是要每届的学生会长必须设置的部门
,其精神在於藉此强制而达到维护全校同学各项基本权益的目的
,毕竟每个部门的基本职责也都明示於宪章中,宪章就是先锁定
各方面的大方向,而具体的作法则视每届会长的政策而定。
究竟宪章中明定了多少常设部门呢?共有七个,而其中除了秘
书部系纯粹为便行政事务更和谐妥善运行者外,其它各部门皆有
其欲贯彻及保障之理念及权益。
(1).学术部----大学作为一学术性的社区,目以提昇其学术水准
为宗旨,而此又以维护学术自由及活泼的环境为前提,因为学术
水准之提升绝不可能靠单方向的权威支配资源,此权威即使是学
术上的、都足以使学术停滞,更何况像现在一样竟是出政冶上的
权威控制学术资源,必使学术水准倒退矣!
(2).新闻部----本部之设置绝非如新闻局一样用来控制新闻的,
而是积极辅助资讯流通及传播,而本身方可从事新闻工作,类似
发言人的角色。目前校园内资讯流通情形仍不够完善,主要是媒
体有限(刊物、传单、海报),我想将来可由学生会一方面鼓励
既有媒体之善尽职守,另一方面自身积极开发新媒体,例如拍摄
台大学生的纪录片。
(3).文化部----在学生会中设置文化部有特殊意义,因为我们的
大学是极度文化贫血的,完全见不到创造性的青年文化,只一味
地追随着社会消费文化,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文化创作的活动未
被鼓励,因此,积极鼓励文化创作乃是校园经营者应有的使命感
;附带一提的是,文化乃是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去估量成果的,所
以条文中应写「提升文化水平」而非文化「水准」,盖用以表现
其多元性,我认为这是对校园文化应有的基本认识和态度。
(4).福利部----就其宗旨和实际运作来看,福利部都是与同学最
切身相关的部门,尤其食、衣、住、行各方面的处境,我们校内
有许多需改善的部份,这对於住宿生而言可能更明显。但是福利
问题非局限於物质层面,即使在精神上,同学可能面临的困扰和
犹豫,也是我们应协助解决的,故条文订为「关怀照顾会员生活
各层面」
前面说过,常设部门乃为保障同学必要的权益而规定必须设置
的部门,至於政策部门则是视每届会长之政见及施政方针而设置
的。事实上,常设部门之规定只定出施政之大方向,而每届会长
自可依其政策在具体作法上决定各部门之施政型态,只是,此种
弹性当然有限度,故政策部门之方式有必要性。
当然,行政之品质非仅靠部门之设置及明示其精神及宗旨即可
,而是部份决定於由何人执行,故各干部之任命程序应慎重,宪
章乃规定副会长和各部部长由学代大会同意才能任命。但各干部
与会长之合作默契是行政权顺利运作的基础,所以会长应拥有提
名权。既然学代大会有同意会长任命干部之权,是否应有罢免干
部之权,我们认为这将使干部向会长负责之精神破坏无遗,故应
保留。
最後,如果会长出缺时,为使会务继续运行乃应由副会长继任
,但多半情形副会长会与会长同进退(共负行政责任),则需其
他继任人选,宪章原定秘书部长但经修正为学代大会议长,乃是
考虑其较秘书部长具有民意基础之故,但除非是距离原任会长之
任期仅剩四个月,否则,议长之即刻举办会长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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