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oyofwind (阿良) 看板: NTUSJ
标题: [心得] 建构以公平与自由学生为主体的合理对话民主程序
时间: Sun Oct 19 01:23:58 2014
人们并不被告知应该成为什麽样的人,做怎麽样的事,应该相信什麽,应该思考什麽。
他们仅可以弄明白,社会机制迄今为止是怎麽样运作的,压抑和束缚是如何起作用的,
这样,就可以替自己作出决定,选择自己的生存样态
........................................................Michel Foucault
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第4条第2项、我国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715号民事判例
,於辞呈之意思表示以Facebook私讯予现任学生会长,已置於其客观可支配且随时可了解
内容之状态,应已生辞职效力。
敝请辞之原因,一方面论文进度已延宕数月,二方面目前在高雄担任实习律师,无法参与
院务与支援诉讼案件,为免尸位素餐之嫌,特辞职以待有能者得以接受现任学生会长提名
,经学代会审核後同意,处理学生法院事件。
担任学生法官之一年间,感谢陈家庆、王德瀛、陈成晔、陈致睿、林依雯、林亚薇、韩佳
盈、韩欣芸各位法官,偕同处理院务,得以在任期内顺利度过各状况。
因敝担任学生法官前对於学生自治事务运作实态上仍不甚稔熟,仅对法学操作略知一二,
於审判案件间蒙 郭复齐书记提点,又有可靠的夥伴 陈致睿、林亚薇 组成下级行政庭,
并有赖书记长郑兆庭、蔡维哲才能顺利度过任内唯一一件徐佑昇诉选委会案,但所分案之
裁判已有7件(仅略逊於去年度8件裁判)。其中103年度诉字第2号判决乃阐明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65条乃为主观诉讼,须要求原告具有主观公权利始得提起。选举公告
三为拘束性地确认已存在之法律关系的确认处分,阐述綦详。并重申台湾大学学生法院释
字第9号之研协与学生会各自分立,本院无审判权之意旨。103年度裁字第1号裁定则针对
证据保全之要件须由声请人释明至一定程度之意旨再予阐明。103年度裁字第2号裁定则针
对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声请仍应要求声请人具有主观公权利予以阐述。103年度裁字第3号
、第4号裁定则重申释字第9号之意旨与诉讼参加人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之要件阐明。
103年裁字第5号裁定则系对原告不服法院定期日为暑假之裁示为抗告之驳回裁定。而103
年度诉字第1号则应两造当事人之和解契约而结案,亦创设学生法院创院以来第一件和解
先例。
在近年来随着社会状况的改变,参与学生事务的热络程度随之上涨(仅自今年选举之投票
率可略知一二),冀望学生自治之受关怀程度得以日渐上涨,而亦得持续提升学生之自主
性与落实学生自治之民主。程序之正当性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只要是
这个校园的学生,无论是我群、他者或他群,所有人所具有之法主体性皆应当受相同保障
,确保校园内的主体得以公平、自由地参与、表达意见或是异议,持续性的对话,或许
当是学生自治的重要课题。
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良心。
以此预祝未来的首席法官陈成瞱以及未来经提命且审查後同意之学生法官,能够继续维持
审判独立,落实学生自治事务之正当法律程序,扞卫校园内学生自治参与主体之公平性,
是盼。
学生法官 李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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