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rence7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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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稿--103诉字第1号一案之说明
时间Thu Jul 10 22:54:30 2014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审理103诉字第1号一案之说明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新闻稿 103年07月9日
为原告徐佑昇不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103年06月01日选举公告
三处分所提选举无效一案(103年度诉字第1号),本院於7月8日上午9点进行言词辩论,经
审判长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本法未尽之处,於行政诉讼案
件准用行政诉讼法;於仲裁案件准用仲裁法;於解释案件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准用行政诉讼法第 219条试行和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後,达成和解。
本案和解内容略以:同意於今(103)年9月底前,就原告徐佑昇所参选之社科院学生代
表选举,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不足额竞选之正反决规范及电子投票规则,仅
就原告部分重新选举。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并同意加强电子投票规范
,包含提前公开程式码、确保选举程式公正及可受检验特性,并另外发表声明说明此次事
件经过。
本案和解依行政诉讼法第222条准用同法第213条、214条及216条,具有有确定力并就
本事件有拘束各关系机关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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