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kingstick (D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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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三号裁定
时间Tue May 28 13:16:45 2013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三号裁定
声请人:邱子轩
性别:男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文学院哲学系一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相对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谢达立(主任委员)
所在处所:国立台湾大学(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四段一号)
电子邮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上列声请人因与相对人间因行政诉讼事件,声请停止执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所作成之「针对文学院学生代表邱姓参选人资格争议一案决议文」(下称原处分)
停止执行。相对人在两造就原处分之行政诉讼确定前,应暂准声请人参选国立台湾大学学
生会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选举日期:民国102年5月30日)。
本案声请无诉讼费用。
事实
须合先叙明者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目的乃在於及时给予人民有效的权利救济。因
此,在法院有高度的时间压力的情况下,应以较为简略之调查程序,按当事人提出之有限
证据资料,权宜性地、暂时性地决定、是否要先给予当事人适当之法律保护,以防免本案
诉讼判决作成後,受侵害之权利已无法回复。因此,有关停止执行要件事实是否具备,应
基於概略审查模式,仅要求「释明」为已足。其释明程度之要求,仅须达成「优势盖然性
」之心证,不必达到确信其真实之程度。
查声请人起诉状之记载,声请人於民国102年5月10日登记截止时间晚上六点三十分前完成
网路登记程序後,赴活大学生会办公室欲参加抽签,被选委会成员告知未缴交照片、保证
金和学生证影本。当天稍晚选委会表示只要原告能於当日午夜十二点前补齐表件,即具参
选资格,声请人亦於期限内补齐表件。惟民国102年5月16日,声请人接到选委会主席来电
,表示学生会选委会已於5月15日作成原处分,撤销声请人之参选登记许可。声请人因而
於同年5月26日 主张原处分违法,提起撤销诉讼(以下称本案诉讼),并根据《国立台湾
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以下称学生法院法)第23条第2项所载,声请本院裁定停止执
行原处分。上述事实为两造所不争执。
理由
按「行政诉讼或解释案系属中,学生法院认为原处分或自治行为之执行,将发生难於回复
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职权或依声请裁定停止执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响,不得
为之。」为学生法院法第23条第2项所载。本案声请人於起诉状声请本院裁定停止该行政
处分。因此本裁定属依声请人声请所为者。
由於本件声请为声请裁定停止执行,本院仅就声请人声请之事项,依学生法院法第23条第
2项规定之要件予以审查,无从就当事人实体主张有无理由做出判定,亦不得对诉外议题
进行认定。
本件声请停止执行之标的为撤销声请人选举登记许可之处分。就其之执行是否将发生难於
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本院於民国102年5月28日依学生法院法第23条第4项规定向
声请人与相对人之代表人徵询意见。两造均认为:若声请人嗣後因原处分违法撤销而具备
候选资格,却无法於本次选举成为候选人,将对声请人造成难以回复之损害。同时选举日
(民国102年5月30日)即将到来,确有急迫之情事而有声请停止执行原处分之必要。
就停止执行原处分对於公益是否有重大影响,声请人认为让其参选应不至於对选务工作产
生太多麻烦。相对人之代表人亦认为停止执行後,选务工作之进行尚不至於产生妨碍。
就是否应停止执行原处分,本院判断如下:
若原处分确有违法而应予撤销之事由,又本院作成撤销原处分之判决如在选举期日之後,
将造成声请人无法於本次选举担任候选人之难以回复之损害。故,系争停止执行原处分之
声请确有急迫情事。
就停止执行是否对公益有重大影响,若本院判决声请人於本案之请求为有理由,其自有候
选人之身分,而相对人亦表示可即时对於选举程序做出相对之处理,同时不影响既定选举
日程。从而在此情形之下,停止执行原处分对於公益并无影响。
若本院判决声请人於本案之请求为无理由,则停止执行之裁定将因判决确定而失所附丽,
从而失其效力。如有重新选举或重新投票之必要,相对人亦得依法办理,此亦为相对人所
不争执。
据此,为避免声请人无法於旋即举行之选举中担任候选人,而发生侵害其参政权之重大损
害,且有情况急迫之情事,而停止执行原处分又不生对公益之重大影响。声请人声请停止
执行原处分,经核尚无不合,爰依学生法院法第23条规定裁定如主文。
审判长:萧淳尹
学生法官:许仁硕
学生法官:陈家庆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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