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kingstick (Deer)
看板NTUSJ
标题公告--学生法院例行会议纪录-通过学生法院法施行细则
时间Sun Mar 11 22:58:43 2012
学生法院例行会议纪录 20120307
时间:2012年3月7日下午6时
地点:霖泽馆1703室
主席:李怡俐
出席:李怡俐、金益先、洪彗玲、曾燕伦、许仁硕、关正闓
请假:林于心、周航仪
记录:曾燕伦
壹、通过《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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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附件。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期间计算方式】
各类书状(例如:起诉状、答辩状、抗告状、规程解释声请书、仲裁判断声请书、上诉状
等)须於期限内将电子档寄至
[email protected]信箱,以信箱系统显示声请书状之寄件
时间计算时效、期间。法院收件後应立即回信告知寄件人。
第二条 【联络方式】
法院正式文书来往以电子邮件寄送为原则,例外由PTT(BBS站)NTUSJ板公告或其他方式联
络案件关系人。
第三条 【应公告事项】
以下事项应於PTT(BBS站)NTUSJ板公告:
一、 学生法院电子信箱及本要点。
二、 全体现任学生法官及书记长之姓名、系级。
三、 开庭案号、时间、地点。
四、 裁判、解释、仲裁判断之全文。
五、 院务会议重要决议。
第四条 【解释案相关人员列席解释庭】
学生法院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或当事人之声请,通知当事人、关系人、有关机关及其代
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监定人及其他人员到庭说明、陈述意见,并得指定专家学者、
团体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或资料。
学生法院决议召开言词辩论庭後,书记处应於三日内将声请书交予对造当事人,对造当事
人应於收受起一周内将答辩状交寄法院。学生法院收受後交换书状於两造。
言词辩论庭之日期与地点应於开庭前七日寄发通知於当事人。
言词辩论庭应於开庭前五日将相关文件及通知寄於关系人、有关机关及其代表人、诉讼代
理人、证人、监定人及其他人员。
第五条 【解释文与理由书中列名】
解释程序中,未出席调查庭或言词辩论,且未出席评议表决之学生法官,不得列名於解释
文及解释理由书,亦不得撰写补充或不同意见书。
未召开调查庭或言词辩论之解释程序中,未出席评议表决之学生法官,不得列名於解释文
及解释理由书,亦不得撰写补充或不同意见书。
第六条 【言词辩论庭之记录与评议】
召开言词辩论时,应於三日内作成逐字稿,并於作成三日内形成评议。
第七条 【决议方式】
决议不得以电子通讯方式为之,必须召开实体会议方得做成决议。
第八条 【旁听规则】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举行之公开审理
程序,应於一周前公告开庭时间暨地点。
第九条 【学生法官列席之限制】
学生法官不得列席其他学生自治机关之学生自治法案或法规相关讨论。但涉及司法行政事
项时,学生法院得授权书记长列席之。
第十条 【生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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