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fu (AIR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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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公告] 学生法官任命
时间Sun Jun 27 02:58:44 2010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1C9asisK ]
作者: airfu (AIRFU) 看板: NTUSA
标题: [公告] 学生法官任命
时间: Sun Jun 27 02:57:45 2010
中华民国99年06月26日
学人字第 098015 号、第 098016 号 任命函
特任林于心、曾燕伦为本会学生法官。
任期自即日起生效。
依据法规:《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22条。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傅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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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学生法官简历
林于心
一、现在系级
台大法律系司法组五年级(已考取台大法研所公法组)
二、主要经历
94学年第2学期外文系书卷奖
95学年第1学期~97学年度第二学期法律系书卷奖(其中五次为书卷一)
99学年台大法研所公法组(榜首)
参加由台大法学院颜厥安老师、陈忠五老师及陈昭如老师共同主持之建置台湾法实证
研究资料库第一期实施计划(Ⅰ)
97年度司法院暑期实习(负责整理法官法会议纪录、协助制定法官法子法)
获得2008年理律文教基金会奖学金
获得2009年钱思亮先生纪念奖学金
2009年国际青年论坛在台湾台大代表
2009同志公民运动(负责2009年度议题策划)
台大法学院蔡宗珍教授研究助理
中研院黄国昌老师研究计画助理
三、想担任法官的缘由
希望能以自己的法学专长爲学生自治尽一份心力,故接受提名。
四、对学生法官的认知
学生法院乃学生会组织的司法机关,学生法官的权限与义务主要依据「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会自治规程」(又称学生宪章)及最近刚大幅翻修之「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
」,由此二法规可知学生法院兼具个案具体审查与抽象规范审查之机能,并在各行政诉讼
、仲裁、法令解释与统一解释间发挥定纷止争之功能。
五、对未来学生司法体系的愿景
从学生法院法的大幅翻修与之前提名者对学生法院的建议,可知学生法院此一机构在
法律规范的密度与精致度上一直较欠缺,而此一现象似乎不止於学生法院,其他学生自治
机构似乎也都面临法规范不甚完备之困境。
尽管学生法官职司司法仲裁的身分,有不告不理之特色,但在目前法规不甚明确致行
政立法部门时生冲突之际,学生法院更有其积极意义。透过每一个裁判中的论辩与说理,
学生法院能扮演的功能,将不只有调停个案,甚至对於未来法律修正的过程亦有正面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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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燕伦
一、现在系级:
台湾大学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组硕士班一年级
二、主要学经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组毕业、辅系政治系国关组 (2005-2009)
台湾大学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组硕士班(2009-)
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组二年级班代 (2006-2007)
台湾大学法律系系学会总务部长 (2006-2007)
2007年台湾大学法律营总务长 (2007)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研究所学生代表会秘书 (2009-)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叶俊荣教授研究助理、教学助理 (2009-)
台湾大学环境永续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助理 (2009-)
参与研考会「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问题之探讨」研究计画(叶俊荣老师主持) (2010)
参与环保署「公害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责任之运作机制探讨及法制研修推广」研究计
画(叶俊荣老师主持) (2010)
2010年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代表台湾大学)团体获得台湾区第二名、个人获
得优良辩士奖 (2010)
三、想担任法官的理由:
希望发挥所学,有实际应用的机会,并贡献於学生自治事务。
四、对学生法官的认知:
学生法官作为学生会组织的司法机关,职责在於根据相关自治规范,对受声请之实体
与抽象争议进行裁判或解释。学生法官的制度设计,兼具具体个案判决与抽象法律解释具
法官的职务特色,除了作为个案纷争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发挥督促行政部门依学生自治法
规行使职权的功能。
五、对未来学生司法体系的愿景
学生自治的落实能具体实践学生福祉,保障学生权益,但成效仍仰赖制度建制的配合
。从权力分立的观点来看,行政职司依法执行,立法展现多数意志,司法除了督促行政部
门依法行政,也肩负保障少数权利的任务,三权彼此相互监督制衡。然而目前学生自治领
域中,行政与立法部门功能日益健全,司法部门则尚待发展。作为学生法官,今後除了在
个案审判业务上发挥作用之外,也期盼能积极地发挥影响力,使学生自治在规范建制面上
更为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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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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