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aoa (没有灵魂的人)
看板NTUSFA
标题Re: [讨论] 读书会谈论到定义人的问题
时间Fri Apr 11 02:12:52 2008
※ 引述《lukehong (有此一说)》之铭言:
: ※ 引述《xiaoa (没有灵魂的人)》之铭言:
: : 又来骗钱了
: 又来开枪了XDDD
我有穿防弹衣喔 :P
: : 因为和读书会的讨论好像比较没关系所以PO在这里
: : 我说某一个人之所以成为指定的某一个人,是因为他过去的经历
: : 这样说不太准确
: : 应该是因为
: : 对内在自我而言,他拥有那一个人过去经历的记忆
对外在他人而言,他拥有那一个外表及人格特质(人格特质却是由一个人过去经历所塑造)
: : 我举两个例子
: : 1)当一个人因脑部受伤而人格180度转变
: : 虽然在外表上仍然还是那一个人,可是人格特质已经完全不一样
: : 套一句老话,我们会说"变了个人似的"
: : 我们唯一能够接受的是外表,
: : 及我们对这一个人的过去的不够了解,指使我们相信这一个人仍然是脑伤前的那一个人
(我们永远都不会对另一个人有完全的了解,所以我们也永远可以相信是同一个人)
: : 2)假如今天你在网路上认识朋友,可是从来没有见过面
: : 纵使某天换了个人,以同样的调调跟你聊天,你也不会知道。。。
: : 那要怎麽定义"人"?
: : 我也不知道如何很好的去定义
: : 不过我的出发点如下:
: : 物 - 物
: : 生物 - 物 + 生命
: : 人 - 物 + 生命 + 精神智慧
: : 如果人不会思考,就跟动物没两样
: : 很多心理学实验也表示,人类和动物的婴儿思考能力差不多
这当然不表示婴儿就不是人。我只能说
婴儿还不是一个完整的人
其实人只是害怕,害怕摧毁这种类似於人的形像
: : 所以,假设人类制造了跟人一样的机械人(据人的外形及智慧),
: : 以目前的价值观而言,人类杀害机械人可能将构成杀人罪,承就目前的价值观而言
: : 那杀害机械人到底是否构成罪名?
: : 杀害人类胚胎抑是同样的问题
: 如果要探讨没有思考能力的人
: 我们不妨考虑一个植物人 没有思考能力 只有最基础 甚至还要外界设备才能存活的人
: 我们是否仍将他看成一个人?
: 其他人是否有权利"处置"他?
: 哪些人有权力"处置"他?
: 如以原PO所说 人的定义包含精神智慧 植物人就是很典型的缺乏精神智慧的人
: 甚至其在将来拥有精神智慧的机会 比胚胎还低
: 所以 如果安乐死如果尚无法被大众所接受 更遑论杀害胚胎(不过堕胎又是另一个问题)?
: 而彻底的开放胚胎复制及研究 面对所谓的失败品的"处置" 就更不用说被接受了
: 不过 堕胎跟植物人安乐死的议题 其实在现在也有渐渐开放的态度
: 可是 当你去探讨松绑的理由 可以发现 这跟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精神智慧无关
: 而至於是谁有权利也可以由中得知
: 对於一个植物人的安乐死 或是对於堕胎的允许
: 可能是建立在 植物人或是胎儿对於其周边的亲人所造成的伤害
: 远比将他处置来得大
: 例如家境贫穷无法照顾植物人或是小孩
: 而这样的允许的考量范围 仅限於植物人或是胎儿的四周
: 如果你将其延伸到社会 或是国家的利益
: 就会演变成纳粹走向优生学 基本上 这会走向灾难
: 可见 处置没有精神智慧人的权利
: 是那些离他最近最近而且最容易因此受到伤害的人
: 就算是医生也只能站在徵询的角度 而没有权利去做这样类似杀人的决定
所以在孕妇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聘请医生当杀人犯?
换个不太好的类比:
杀手本身没有权力杀人,但雇用人可以赋予杀手杀人的权力?
: 医生尚且如此
: 科学家有怎麽拥有权力去摧毁所谓的失败品?
: 可见 我们并不是用物的概念去看待没有精神智慧的人
对於植物人,如 DJ和luke所说的,加上我上面所说的,我们不了解植物人是否还有希望,
因为我们无法了解他的思维是否还在运作,或仍有可能运作
因此植物人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luke提到一点,决定权的问题。
其实社会本身也是一直不断的挣扎。
人要有人权,人也要给动物动物权
这就是为什麽我推论人摧毁 human-like 时感到不安
luke上面举的例子是宠物狗(哺乳类比较接近人类,有灵性)
如果是鱼呢? 昆虫又如何?
至於决定权落在谁手上,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社会需要安定,作法......如美丽新世界里看到的
社会必然不能做到对所有的人进行完全制约(美丽新世界也没有办到)
追求欲望是人的本性,简单来说就是期望自由
所以社会对个人妥协,部份开放人权自由,基本限制是不妨碍他人自由
所以权力落在最有关系的人身上,也就是当事人本身
堕胎之所以非法,就是因为妨碍胎儿生存的权利
堕胎之所以合法,则是因为相较之下
胎儿的出生将带来的 精神、经济或??迫害 > 胎儿生存的权利
现在很多国家都废除死刑,部分原因即是我们没有权力夺走别人生存的权利
那为什麽一个人"将"受到迫害(但绝对没有威胁到生命),大於另一个人生存的权利?
一般法令,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因不醒人事,无法自行决定时,其权利
转由代表人、
监护人、伴侣、家人代为决定
这样的法令前提是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已有协定存在
对於青少年儿童则是在法律上,还不是
成人,家长、监护人则是法定关系人
但这些,一般上都还是谈不上决定生死的问题......
那究竟为什麽,在一个提倡人权的社会,竟然连这最最最最基本的人权都可以夺走?
当然理由不是我说的那样,只是单纯的把人当动物看
但只是觉得从那样的出发点,可以比较容易的去看待
搞那麽多争议,其实只要定义怀孕初四周内的胚胎不是人不就好了
但前提是要大家能接受'没有思考能力的人不是一个完整的人'这样的定义啦
读书会当天我之所以反对对生命科学全面解禁的理由,就是因为社会大众还没准备好
接受这样的事情。另一方面科学本身也还没准备好怎麽去给社会大众适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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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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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xiaoa:忘了还有更重要的,就是科学本身也还没准备还面对严重的失败 04/13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