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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NTUSCSA
标题[理院盃] 理院盃羽球赛章程
时间Thu Mar 8 23:22:43 2007
一、比赛日期:
二、比赛地点:国立台湾大学新体育馆。
三、报名资格:理学院暨生命科学系各系所学生以及教职员(以可提出证明文件为准)
四、比赛制度:
〈一〉预赛采循环赛,决赛采单淘汰制。
〈二〉决赛取前三名优胜队伍。
〈三〉每场比赛均采五点制,一个女生得兼一点,以五赛三胜定胜负。(五点顺序为:一
男单、二女单、三男双、四女双、五混双)每点比赛采三战两胜制,先胜三点之队
伍胜出,剩余的点不计入比赛结果。因此比赛结果只有3:0、3:1、3:2。
〈四〉每场比赛先胜三点之球队,由裁判判定获胜後,如时间许可,其余之点可继续比赛
其余之点可继续比赛,但不列入胜负点数;若时间因素不许可,大会有权停止之後
各点之进行。
〈五〉循环赛计分法:
1.胜一场得二分,败一场得一分,弃权以零分计算,积分多者获胜。
2.凡中途弃权退出比赛,经由大会判定失格之球队,不予列入名次,其已
赛成绩不予计算,往後之出赛权亦予取消。
3.积分相等时其胜负判定之优先顺序如下:
〈1〉两队积分相等时以该两队比赛之胜队获胜。
〈2〉如遇三或三队以上积分相等时,以该相关队在该循环赛中全部比赛
结果依下列a、b、c顺序判定:
a.(胜点和)/(负点和)之商大者为胜。
b.(总胜局数)/(总负局数)之商大者为胜。
c.(总胜分)/(总负分)之商大者为胜。
如再相同,则由裁判长抽签决定胜负。
五、奖励:团体赛前三名的球队,由大会颁发奖品以资鼓励。
六、比赛用球:胜利牌实用级﹝VICTOR TOURNEY﹞﹝蓝色﹞
七、比赛规则:采用中华民国羽球协会规定最新羽球规则。
八、比赛规定:
〈一〉比赛前双方列队,各点比赛人员应尽量到场。若开赛仍未到场或逾时五分钟,则视
为弃点。亦或两队协调变更比赛五点顺序,但各点比赛时间到而人员未到仍视为弃
点。
〈二〉胜一局者,在次局比赛中,首先发球。
〈三〉参赛选手如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出场比赛者,经查证属实後,取消其参赛资格,且
该点视为弃点。
〈四〉比赛时间如有更动,以大会现场公布为主。
〈五〉计分方式
1 除另有安排外,比赛采用三局二胜制。
2 除规则4至 5外,由先得 21分的一方获胜一局。
3 某方获胜一球即增加其得分一分的计分。某方获胜一球,即对方犯规或
是羽球因落在对方场地内而停顿。
4 假如分数到达 20平分,某方先获得 2分领先者获胜此局。
5 假如分数到达 29平分,获得第 30分的一方获胜此局。
〈六〉换边
1.球员应换边:
1.1 第一局结束时;
1.2 在第二局结束时,若需要第三局比赛;
1.3 在第三局,某方分数先达到 11分时。
2.当球员未能根据规则换边,应在发现错误後且球不在比赛中时立刻换边
,同时保留原已获得的分数。
〈七〉单打
1.发球区及接发球区
1.1 球赛中,当发球员该局得分为零分或偶数时,发球员及接发球员须
站於右发球区发球及接发球。
1.2 球赛中,当发球员该局得分为奇数时,发球员及接发球员须站於左
发球区发球及接发球。
2.击球顺序及场区位置
比赛中,羽球被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在球网己方一边的任何位置击球,直
至羽球在比赛中停顿为止。
3 计分及发球
3.1 如果发球员赢得一球则发球员得一分,发球员再由另一发球区发球
。
3.2 如果接发球员赢得一球,则接发球员得一分,而接发球员变成新的
发球员。
〈八〉双打
1.发球区及接发球区
1.1 发球方得分为零分或偶数时,发球方某球员应自右发球区发球。
1.2 发球方得分为奇数时,发球方的某位球员应自左发球区发球。
1.3 接发球方最後发球的某位球员应站在他最後发球的发球区。接发球
员的搭挡采用相反的法则。
1.4 接发球方的某位球员站在发球员斜对面发球区即为接发球员。
1.5 球员不可交换发球区直到己方球员在发球时得分。
1.6 发球顺序应根据发球方的分数来决定发球区。
2.击球顺序及场区位置
发球被击回後,此球可由发球方任何一球员及接发球方的任何一球员在
球网己方一边的任何位置交互击球,直到羽球在比赛中停顿为止。
3.计分及发球
3.1 如果发球方赢得一球则发球方得一分,发球员再由另一发球区发球
。
3.2 如果接发球方赢得一球,则接发球方得一分,而接发球方变成新的
发球方。
4.发球顺序
任何比赛中,发球权的更换:
4.1 是自最先站在右发球区发球的发球员
4.2 到最先接发球员的搭挡。
4.3 到最先发球员的搭挡。
4.4 到最先的接发球员。
4.5 到最先的发球员并依此类推。
5.获胜方的任一球员均可在次一局中有首先发球的权利,同时失败方任一球
员在次局亦可先接发球。
〈九〉比赛中更换球时须经过裁判认可。
〈十〉凡比赛发生规则或本比赛办法中无明文规定之问题,则由裁判长决定之,其判决为
最终判决。
九、申诉:
〈一〉有关比赛事项之争议,应於该项比赛结束後三十分钟内,队长以书面提出申诉,不
得以口头提出,未依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者,不予受理。
〈二〉申诉以大会审判委员会之判决为终决,各队不得异议。
十、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大会随时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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